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规范化管理,有效地实现对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的监控,提高基建维修管理的整体水平,维护学院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基建、维修工程的管理。基建、维修工程是指学院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维修等,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第三条 组织、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
(一)学院基建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基建、维修工程管理。负责制定学院基建、维修工程规划、组织实施、资金拨付与控制;负责委派基建、维修工程工地代表;负责组织督查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基建、维修工程中出现的矛盾,解决工程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总务处具体负责学院基建、维修工程过程管理工作。负责校舍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制定并上报基建、维修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方案;参与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参与基建、维修工程竣工验收;配合进行基建、维修工程的竣工审计工作;协助财务处做好基建、维修工程资金拨付、管理工作;培训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管理人员等工作。
(三)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见《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监督办法》。
第四条 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实施程序。项目从立项、审批、设计、报建、招投标、施工到竣工整个过程,必须在学院纪检监察室监督下进行,必须遵循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施工许可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竣工验收制、工程决算审计制及工程备案制。
第二章 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申报及前期工作
第五条 坚持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基建、维修工程需在学院总体规划内进行。
第六条 坚持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学院基建、维修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学院的规定规范履行报批手续,先审批、后建设。
第七条 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立项批复后,由总务处组织人员编制规划、设计、勘探、招投标、监理、施工方案,报学院基建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开招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勘察,本着“安全、必需、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方案编制和施工图设计。
第八条 预算编制工作由公开招标或公共资源局抽签确定的有资质的专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送审计局进行审定。
第九条 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监理。学院基建、维修工程要委托公开招标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学院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学院积极主动与监理公司配合,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单位必须提供监理范围内的各项报告,严格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施工进度情况签发付款证明书,工程监理人员应保证每天在工地,共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学院基建、维修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
第十条 基建、维修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签订。基建、维修工程发包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省、市工程项目的有关法律法规,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1、招标监督管理制度。学院基建、维修工程招标由学院按照工程招标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进行全程监督。按照宿州市现行的《宿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30万元以下的基建由学院组织招标,招标公告需在学院网站公开,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投标单位不少于三家。采用邀请招标时应向三个以上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邀请招标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执行。30万元以上基建、维修工程,具备招标条件的必须公开招标。
2、合同监督管理制度。中标通知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学院和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招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单位不得再转包或分包。合同文书交纪检监察室一份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实行施工进度月报制度,从工程开工次月起,每月5日前由监理单位将工程进度、完成投资及存在问题等报送学院基建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派出工地代表应配合监理负责施工现场及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并作好施工日记。着重把好“六关”:一是项目管理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到位关;二是建筑材料进场检查关;三是建筑材料试验样本采集关;四是隐蔽工程记录关;五是各工序完工质量检查关;六是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关。学院派出工地代表应按监理合同做好监理人员到位的考勤工作,配合监理人员检查项目班子人员的到位情况,审核到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书上名单、职称相吻合。监督施工机械的到位率,检查进场建筑材料有效期、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并做好进场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及试块的现场取样制作等送验试件的监督工作,以确保送验试件的真实性,并认真做好隐蔽工程记录,主动参与所有环节的验收,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验收中提出的整改返工问题的落实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基建、维修工程施工图纸变更和项目增减签证审核制度。为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避免随意提高标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减。在建设过程中,因使用和结构的合理性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或基础工程量及超预算暂定价,需经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或施工图纸,施工和监理单位认可,基建、维修工程参与人员和领导小组人员签署意见,盖章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学院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图和增加工程造价。
第五章 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 学院基建、维修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基建、维修工程建设实行分项、分段和竣工验收制度,分项和分段验收由学院会同勘察设计、质监、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并出具相应验收报告,严禁无验收进入下道施工工序。建设工程竣工时必须按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测报告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学院应做好资产使用交接,按竣工决算批准书和相关票据登记固定资产帐,并做好资产的后续管理工作。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档案资料,视同未完成施工任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决算审计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学院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及时按照合同要求,整理设计变更单、施工签证等材料,编制工程结算书,认真核对工程量,确认有关材料单价。编制的竣工结算报告由审计局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最终决算依据,按审计结果和合同约定并完成基建档案材料移交后支付工程余款。
第六章 学院基建、维修工程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确保资金的支付与项目进度相匹配,禁止预支或超额支付工程款。建设款拨付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核工程进度,并经工地代表审查核实后向学院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审核后,依据施工合同中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凭施工企业出具的发票,建设资金转账拨付到施工企业账户。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合同要求扣除,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再予以拨付。
第十六条 学院基建、维修工程责任追究
加强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工作,建立项目建设公示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决策失误、履责不到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工程质量问题的。
2、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或肢解发包、场外交易的。
3、违规签署项目合同或对工程变更签证单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建设资金流失的。违反规定挪用、截留、挤占建设资金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及其他重大事项的。
5、已完工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不按时送审决算的。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资料不全,而无法竣工验收的。
6、存在其他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八章 学院基建、维修工程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基建、维修工程的档案管理。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将项目审批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工程联系单、工程决算书、财务审计报告、施工总结、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建设管理资料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建设的档案目录,收集、整理一份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上交归档。
第九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行业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和行业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