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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03 阅读次数: 分享到:
 

为规范学院采购行为、明确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宿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宿政【200041号)、《宿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宿财购【2016125号)及《宿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与管理

学院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物资采购的领导和监督,学院总务处受学院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指派归口管理物资采购工作,具体实施由学院基建工程和采购项目招标组(以下简称招标组)负责。采购及管理的全过程在学院纪委和监察室监督下实施,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二、物资采购原则

采购有预算,购前有审批;程序要规范,购用要分开;过程有监督,价格要合理;经办有签字,验收有手续;结算有流程,材料要齐备。

三、采购范围

宿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外的工程、物资和服务物资采购金额在二千元以上工程项目预算在一万元以上的由学院招标组招标采购或考察询价采购;《宿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内的项目由政府公开招标采购。物资采购金额在二千元以下的为小额采购;工程项目预算在一万元以下的为零修工程,零修工程按照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总务处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制度执行。

四、采购管理

1、物资采购的立项、批复与采购。

《宿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外的工程、物资和服务项目,申请部门应提前20个工作日办理申请报告或立项报告、预算与批复。需要立项的应确定项目负责人,并制定可行性研究、项目初步预算及项目实施等报告。报学院领导审核、审批后由学院招标组实施招标、询价等方式采购。

2、具体实施。

1)学院的招标采购工作由学院招标组负责。专业性比较强的,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招标和采购。

2)市场采购时应对采购物资的行情进行调查,所询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3)招标采购按《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合同签订。

确定供应商后,由院长或院长授权领导负责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应对采购物资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约期限、履约地点、违约责任、验收等进行约定。

4、采购物资验收。

物资采购后,学院验收组负责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参与验收的成员均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5、物资采购审计。

在《宿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外的工程、物资和服务项目,且采购总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学院办公室对采购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说明或内审报告。

6、货款结算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货款结算。结算时,报销人应提供合同、合法票据、入库验收单、验收报告。需进行审计的,应有审计说明或内审报告。

五、小额物资采购

1、小额物资采购由项目申请部门办理采购申请报告,上报学院领导审批后由相关部门采购。

2、小额物资采购一般不签订经济合同。货款结算采用货到验收合格后货、款两清的办法进行结算。

3、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根据申请报告及采购清单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采购经办人、物管员应在入库单上签字。采购经办人到财务处报销时,应提供经办人、审批人签字齐全的发票、入库验收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