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invite investment

首页>学生资助>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05 08:00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每一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国家新资助政策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奖学金及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减、免学费、书籍费、住宿费等。

第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和管理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各系部相应成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四条 学院通过以下途径支助贫困学生:一是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拨的资助工作专款;二是建立学生资助专项基金,学院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三是接受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捐助。

 

第二章    勤工助学

 

第五条 为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立、自强精神,学院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凡学习刻苦,遵章守纪;在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助学贷款后(或非因学生本人原因未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个人生活仍很困难,月基本生活费用在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者,可通过勤工助学取得一定的资助报酬。

第六条 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可持有关证明材料直接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学院将优先予以考虑和安排:

一、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和无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子女;

二、父母双双下岗,难以供给基本生活费用;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家庭突发变故,丧失供给能力;

四、家中病人长期卧床或有重度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

五、来自国务院确定的贫困和边远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采取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相结合的方式,报酬视工作情况由用工单位核定。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由学生处、团委负责受理、安排和日常检查与考核。

 

第三章    特殊困难补助

 

第九条 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临时性困难,经核实确属一时无法解决又直接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学院酌情给予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条 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的几种情况:

一、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又遇突发性事件,使其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得不到保证的;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住院治疗,生活上急需一定的调补,但家庭无力负担的;

三、一年级学生中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越冬用品的。

第十一条 补助标准:特殊困难补助每生每学期控制在500元以内,特殊情况报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在500元以内的,一般应由学生本人出具书面申请(说明家庭基本情况、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申请补助的原因等),经班主任初审、经系部工作领导小组复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审核,报学生处审核并张榜公示、报学院院长审批后持本人学生证到院财务处办理领取手续(按照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章  缓缴学费

 

第十三条 缓缴学费的特困生应首先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由父母工作单位或乡镇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班主任及班委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在校表现,初定人选,由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通过并经学院院长审批的特困生可以办理学费缓缴手续;

第十四条 办理缓缴手续的特困学生应填写学费缓缴表;

第十五条 特困生缓缴学费必须在缴费金额超过所缴学费一半以上方可办理缓缴手续。

第十六条  学费缓缴期限为1学年。

 

第五章  减免学费

 

第十七条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实无力缴纳或缴清全部学费而又未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院可酌情予以适当减免学费。

第十八条 缓缴或减免工作一般每学年九月份进行。其程序如下:

一、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并出具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或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交辅导员签署班级意见;二、系部工作领导小组初审,提出建议减免额度或意见,报学生处汇总审核;三、学生处将拟减免学生基本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期满后报学院院长审批;四、获准减免学费的学生,持学生处出具的《学费减免通知书》到学院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减免学费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在籍学生人数的1%左右,减免的总数额不超过减免学生应交学费总数的1/4。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我院注册学习的全日制学生,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资助。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院不予资助或减免:

一、有抽烟、酗酒行为和生活铺张浪费者;二、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或勤工助学考核不合格者;三、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受资助及缓缴、减免学费的学生实施跟踪管理。凡发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或生活铺张浪费或学习态度明显变差者学院将立即停止对其资助和减免;凡在申请资助及减免过程中缺乏诚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补助外,另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