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及有必要参照统一管理的在校其他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到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组织宣传人事处、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办公室、总务处、团委等部门开展学生资助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院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校外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信息提供与用工单位资质审核。学生处、团委、校企合作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总务处、招生就业办公室、各系部等部门应积极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人学校统一管理。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团委,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岗位信息是否适合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审核。任何个人、团体或用工部门未经学院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的各种经营性活动。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到学生处、团委审核备案(包括:服务单位、报酬、服务时间、服务协议等),否则一旦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和造成不良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三章 学院职责
第九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一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勤工助学经费从学校事业收入提取4%-6%中支出。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会同组织宣传人事处审核校内各单位提出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统筹、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协调各系团总支书记(学工秘书)、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学生申请资格,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校内)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八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九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二十条 设岗原则:
(一)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工作等为主;
(四)勤工岗位是指将技能要求排在用工条件首位,不要求贫困生资格的工作岗位,在技能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贫困生优先照顾;
(五)助学岗位是指只针对经学院贫困认定的贫困生特设的岗位,非贫困生不得参与竞争;
(六)学院有关单位应适当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内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于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向学生处、团委申请下一学期设立的固定同位。学生处、团委应在两周内完成岗位审批工作并及时通知各用人单位。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单位,不得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三条 校内用人单位临时岗位申请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学生处、团委提出。学生处、团委报批后将及时通知各用人单位。凡未预先申报而擅自聘用学生的用人单位,所需经费自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校内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具体招聘工作和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的业绩考核;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上岗前的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正式工作人员指导学生勤工助学。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学生处、团委会同各系部共同发布相关信息,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长期性勤工岗位:由学生本人、学院与用人单位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七条 临时性勤工岗位:由校企合作办公室派人实地考察用工环境(或由聘用单位如实提供相应的视频、照片和说明等材料),对不符合相应法律要求的工作环境(如高温、污染、不安全等)学院拒绝招聘要求。
第二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学生处、团委与用人单位、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参与校外勤工的学生如发现用工单位实际用工情况与招聘信息不符和成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提请申述或协商结束用工聘用。
第三十条学生处、团委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参与校外勤工的学生必须接受学学生处、团委的管理,并如实向学生处、团委汇报实际工作情况。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酬金为450元/月,可适当上下浮动。每月不低于30个工时。月工作量在30个小时以下按临时岗位计算报酬。
第三十二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宿州市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5元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以每四周为结算期(寒暑假除外)。用人单位需将学生的酬金核算后报学生处、团委,由学生处、团委汇总按照财务制度报批后报财务处复核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三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宿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团委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团委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