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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修订)

发布时间:2025-02-12 09:45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印章管理,完善印章刻制、使用手续,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与规格

第一条学院印章包括党委院章和行政院章。党委印章为“中国共产党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印章。行政印章为“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印章和“宿州职业技术学院”钢印。学院印章字体为宋

第二条党委书记方印章为专用印章。院长名章指院长的签名章,具有法人效力。院长名章为签名体。

第三条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为专用印章。

第四条学院院属各单位印章为学院二级印章。

第五条学院各级公章规格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六条 学院印章由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刻制。

第七条学院各处室系(部)印章由学院批准刻制。

第八条 凡经学院批准新设或更名的处级机构,可以申请刻制印章;凡印章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处级机构,可以申请重新刻制印章。

第九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印章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办理刻制手续。也可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用印单位凭公文及介绍信前往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办理刻制手续。

第十条 院属各单位印章刻制完成后,应先交至学院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登记备案后启用新印章,同时收回原有印章。旧印章由党政办公室统一保管,按规定交档案馆封存。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党委印章、学院印章、合同印章、党委书记方印章、院长签字章,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严格用印手续。学院钢印由教务处保管,院属各单位印章由院属各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并参照学院印章使用流程制定使用办法,严格用印手续。

第十二条 学院印章使用的范围和程序。

(一)以学院名义上报下发的正式文件用印,在送院领导签发前须经党政办公室核稿编号。以学院党委或行政名义拟制的文件,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用印;特殊情况,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授权分管院领导签发用印。

(二)各类上报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负责人签字,方可用印上报。

(三)以学院名义印制的各类证书、证件、奖状等,须经承办单位造册、编号、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签字,可一次性加盖学院印章或钢印。

(四)补办毕业证明书、学生证和工作证,须分别经教务处、组织宣传人事处审核,党政办公室复核后,方可加盖学院印章。

(五)各类合同依据《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审签用印,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鉴定证书、聘书等,须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六)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由科研处统一造册审核,报分管院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七)各类常规性部门报表,由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分管院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八)毕业证书复印件、翻译件,需加盖学院印章时,须持证书原件,经教务处核查,有关负责人签字,党政办公室复核后,方可用印。

(九)教职工、学生出国、出境材料,因公出国(境),须持相关文件,由组织宣传人事处按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学生经学生处审核,教职工经组织宣传人事处审核,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方可用印。

(十)出差介绍信,须经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分管院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十一)各类证明,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有关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签字。个人身份证明原则上不予出具。

(十二)其他特殊情况,须经有关院领导签字。凡涉及到学院重大利益,对学院发展有影响的材料,须经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十三)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文件、材料;

(十四)未经单位或部门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十五)非本学院教职工或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十六)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证书、空白奖状等;

第十四条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审核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

第十五条  所有用印需填写用印审批表,由党政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需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学院印章、钢印的使用范围,凡用各单位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院印章。

第十八条院属各单位印章使用,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院属各单位要委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性强的同志专人保管和使用印章,如保管人外出,应由院属各单位负责人管理,不得将印章交无关人员保管。

第十九条 党政办公室对院属各单位用印及文件内容负有监督职责,对不符合用印手续的,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院领导。院属各单位在提出用印申请时,单位负责人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核相关内容。如因监督审核把关不严出现问题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用印申请单

申请用印人

姓名

申请人单位

用印时间

申请内容

份数

使用公章

类型

党委公章

学院公章

学院钢印 (     )

合同专用章

院长签名章

它(

职能部门意见

签名(盖章):

20

院领导

意见

签名:

20

备注

1、如材料份数及类型较多,请附分类及数量详单。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用印申请单

申请用印人

姓名

申请人单位

用印时间

申请内容

份数

使用公章

类型

党委公章

学院公章

学院钢印 (     )

合同专用章

院长签名章

职能部门意见

签名(盖章):

20

院领导

意见

签名:

20

备注

1、如材料份数及类型较多,请附分类及数量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