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密切干群关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构建“党建+信访”机制,推动平安、和谐、文明校园创建,根据根据国家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安徽省信访条例》《宿州市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和阅批群众来信工作规定(试行)》(宿办秘〔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接访安排
(一)院领导实行定期接访,接访日期由党政办公室提前挂牌和网上公布。挂牌公布地点在农培二期一楼公示栏,接访公示在学院官网通知公告栏发布。 看 (二)院领导接访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包括接访日期、
接访领导的确定,接访公示发布、预约登记、陪同接访人员的通知,接访前的有关准备、接访中的记录与服务、接访后的协调与督办等。
二、接访对象
全院师生员工(含离退休职工)、有关社会人员
三、受理范围
(一)有关学院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决定、部署的意见、建议或咨询。
(二)涉及学院改革、建设、发展、稳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或咨询。
(三)加强和改进学院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建议,或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或意见、建议。
(四)对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安排方面的意见、建议或要求。
(五)对学院学生管理、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后勤服务、校园安全、权益维护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或要求。
(六)对学院各级组织、行政单位和职能部门,在保障师生员工权利和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意见或需要反映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
四、接访与办理
(一)来访预约制。为提高接访工作效率,原则上来访单位或个人需于具体接访日前一天上午下班前,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到党政办公室登记预约,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党政办公室根据预约情况拟定接访日程,经接访领导审阅后,原则上按照日程安排进行接访。
对未预约来访者,在预约来访接待完毕后,视情安排。
(二)陪同接访制。为减少中转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接访日预约情况和接访领导意见,党政办公室可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接访。
(三)首接负责制。院领导接访日实行首接责任制,由第一次接访的院领导负责包案,一包到底。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能够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做好说明,事后及时交由相关部门办理并限时答复。涉及学院重大问题或重要工作事项,应提交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解决,并及时将会议意见反馈给来访者;对政策规定无法解决的,或非学院解决的,或学院因条件制约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向来访者做好解释,引导接访对象依法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解决问题。
(四)部门办理制。各有关部门接到院领导或党政办公室转办的院领导接访日中反映的事项后,须认真办理,并负责在两周内向来访人答复办理结果或处理意见,同时将办理情况报告接访院领导,并书面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解决、处理接访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由牵头承办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五、接访工作要求
(一)负责接访的院领导应提前安排好工作,做好来访接待准备,保证接访时间。
(二)陪同接访部门一般应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接访领导和党政办公室报告,并安排部门其他负责人参加。
(三)来访人应按预约时间准时到达;反映问题时,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洁明了,避免过激言行。对以上访为由,无理取闹,借题发挥或进行人身攻击,妨碍学院正常工作秩序,且劝告无效者,交由学院相关部门处理。
(四)陪同接访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落实领导指示精神,自觉保守工作秘密,不得随意扩散来访者反映的问题,不得对来访者进行打击报复。
(五)党政办公室应协助接访领导认真做好接访记录,并负责将院领导接访日的群众来访记录和答复意见、部门办理结果等相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
(六)领导接访办理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责任单位应及时报告办理进展和工作举措,经学院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0天。
(七)对已转交有关单位办理或已书面答复的事项,学院可不再重复受理相关的接访请求。
六、接访情况公布
党政办公室负责每学期公布一次院领导接访情况及接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定期向师生员工了解对院领导接访意见和建议,以便及时改进工作,提高院领导接访制度的实效性。
七、接访成果运用
(一)学院领导干部接访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评议内容,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
(二)推动党建和信访工作深度融合,构建“党建+信访”机制,以作风转变推动信访工作提质增效。学院党委、纪委要加强联合监督检查、跟踪落实,对领导干部接访工作不主动、不经常、走过场的,责任单位办理领导干部接访事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依纪依规处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系(部)党政领导干部接访参照本制度执行。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7月18日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7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