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第一条 档案鉴定工作是去粗存精、使库藏档案质量优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档案室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对已满期需要销毁的档案提出鉴定、销毁或延存的请示。
第二条 以一个年度和一个项目的成套档案材料为基础,对需要鉴定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档案室人员初检后,由档案鉴定成员按分工进行检查,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经学校档案鉴定领导成员审查和签字,分管档案工作的院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延存或销毁。
第三条 销毁档案材料应送到指定地点销毁,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个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四条 销毁清册交档案室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