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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请假考勤暂行规定》通知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1-04-28阅读次数:

 

关于认真执行《请假考勤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职院发[2011]34号

 

各内设机构、工会、团委: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考勤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已由学院批准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请假

在职教职工因病、因事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暂行规定》实施之前,因病、因事离开工作岗位的教职工,无论是否履行请、销假手续,必须于4月30日前按《暂行规定》要求办理请、销假手续。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相关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并办理手续。

二、关于坐班、考勤

(一)每单位确定一名兼职考勤员并于4月30日前将人员名单送人事处李斌同志处。

(二)教师、班主任请假及考勤管理由系(部)负责。教师每旷课2节(不足2节按2节计)按旷工1天处理。

(三)教师按学院规定办理调(补)课手续,事后又及时补课的,不视为事假、旷课,但应从严掌握。教师因个人原因调课,每学期不得超过3次,每次不得多于6节课;超过部分,每调课2节(不足2节按2节计)按事假1天处理。

(四)学生处安排的涉及辅导员、班主任参加的会议、值班、集体活动等考勤由学生处负责。每缺席1次按旷工1天处理。

(五)“双肩挑”人员的教学考勤由所在系(部)负责,日常坐班考勤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各单位按月汇总统计考勤情况时,凡出现假期、旷工0.5天的,均按“入”的办法计为1天。

(七)为便于管理,人员较少的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考勤。各单位应坐班签到(或考勤)人员和考勤管理责任人如下:

1、党政办公室(含工会、监察室,责任人:邱铭)

张振传、夏莉、杜永才、潘晓伦、李慧新、石洋、邱铭、王文、解颖娴、罗金星、蒋桂荣、刘伟、朱桂林、郭世真、田玉海、陈玉红、王彩虹、杜峰、陈良、郭成强、张广全。

2、组宣部(含信息中心、创先争优活动办公室,责任人:邵洪民)

邵洪民、陈云玲、刘忠、梁西陈、徐小萌、陈伟、张超。

3、人事处(责任人:李玉峰)

李玉峰、李斌、张勇。

4、教务处(含评建办、学报编辑部,责任人:任士忠)

任士忠、韩效辉、程家超、于吉瑞、宋远凌、姚运风、陈翠颖、王俊奇、赵红叶、姜炜、张斌、张鹏程、杨德忠、郭士红、徐文玲、张峰、胡秀建。

5、学生处、团委(责任人:陈东旭)

陈东旭、高大同、单永新、袁孝扣、田华、陈琳。

6、总务处(责任人:胡光)

张堂田、胡光、李芃吉、岳德鹏、尹锋、时根化、李晓意、吴云、王芳、戴本兴、郭民荣、徐辉、黄昌云、路书贵。

7、财务处(责任人:吕永平)

吕永平、王晓庆、朱克明、郝晓君、杨妍、张莉、高维侠。

8、保卫处(责任人:潘有棣)

潘有棣、刘运升、孙开社、黄飞、濮茹剑、付宏、王宁、梅玉豹、龙伟、陈林。

9、成教处(责任人:童红兵)

童红兵、王莉、李娜、苏子豪、王茹。

10、招生就业办公室(责任人:宋斌)

宋斌、刘洪亮、廖敏、朱芳庆。

11、农艺系(责任人:柳建国)

柳建国、刘杰、曹洪霞、郭静、路杰。

12、动物科学系(责任人:来景辉)

来景辉、魏磊、刘敏。

13、经济管理系(责任人:赵素华)

尹光明、赵素华、张杰、汪珂。

14、计算机信息系(责任人:朱水源)

田瑞启、朱水源、张克柱、廉祥丽、郭锋锋。

15、机电工程系(责任人:孙桂良)

孙桂良、张坤元、杜长强、王龙江、曹爱飞、江明。

16、外语系(责任人:周莉)

王自力、周莉、杨素兰、胡迎春、任明磊、黄侠、左欣。

17、教育系(责任人:张迎春)

王勇、张迎春、杜家祥、秦克祥、杜晓刚。

18、基础教学部(责任人:张雷)

张雷、黄青燕、高红燕、戚冬伟。

19、实验实训中心(责任人:吴伟)

吴伟、丁肖、王忠凤、姚爱珍、王桂荣、张秀平、陆君、刘庆梅、薛辉、丁冰卿、赵成利、朱秋艳、邵长义、张侠、李正芳、王玉民、查道贵。

20、图书馆(责任人:张爱存)

张爱存、马杰、张道荣、肖灵、徐纯一、王琪、杨晓红、侯立华、戴磊、李栋、徐海峰、王新梅、李芙蓉、石春兰、张雪梅。

21、后勤服务总公司(责任人:张堂田)

后勤服务总公司经理、副经理的签到考勤管理由总务处负责,其他人员的签到考勤管理由公司负责。

三、关于考勤督查

学院成立考勤督查组,石洋同志任组长,李玉峰同志任副组长,邱铭、任士忠、张广全、李斌、张勇为组员。

督查组对各单位出勤和考勤情况以及教师上、下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重点抽查中层以上干部的出勤情况并进行公示。督查时,坐班人员因个人原因超过1小时不到岗者,视为旷工1天;教师因个人原因超过10分钟不到堂者,视为旷工1天。

四、关于《暂行规定》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于4月30日前组织所属全体人员学习《暂行规定》,强调劳动纪律,严格按《暂行规定》要求做好请假、考勤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在学院网站和人事处网页宣传《暂行规定》。

(三)督查组对各单位出勤和考勤情况进行认真督查。

附件:教职工请假单.doc

 

                                                                                                             201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