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考勤暂行规定
宿职院发[2011]22号
为严肃劳动纪律,加强人事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教职工离开工作岗位须请假
在职教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课),因病、因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除专职教师、须在室外工作的人员外,包括各内设机构中的“双肩挑”人员、辅导员在内的其他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专职教师、在室外工作的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时上、下班(课)。
教师请假,除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外,须按我院教学管理规定提前做好调课、补课工作,以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二、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离开工作岗位,必须由请假人填写请假条,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
1、院党委书记和院长请假,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2、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审批。假期超过10天的,由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批。
3、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的由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时报院主要负责人备案;4到10天的,党务工作负责人由党委书记审批(须和院长通气),行政工作负责人由院长审批(须和党委书记通气);超过10天的,由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批。
4、内设机构副职干部请假,3天以内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4到7天的,由院分管领导审批;8到15天的,行政干部由院长审批,党务干部由党委书记审批;超过15天的,由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批。
5、其他人员请假,5天以内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6到10天的,由院分管领导审批;11到20天的,由院长审批;超过20天的,由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批。
6、请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及时到审批部门(审批领导)处销假。因故需要继续请假的,须按假期批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假期连续计算。
三、假期规定及生活待遇
(一)事假
1、对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掌握。确需请假的,审批部门(审批领导)应实事求是,视情况确定准假期限。
2、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下同)的70%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3、教职工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对遇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重症等需外出陪医或陪护的,经学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假期。
4、除上述规定外,教职工请事假,每请事假1天扣减校内津补贴或绩效工资10元。
(二)病假
1、因病须离岗者,视病情确定请假期限,3天以上假期(含3天)须有学校卫生所诊断证明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特殊紧急情况下,生病者可先电话向所在部门请假,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2、因病情严重确需长期住院或在家疗养的,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请长期病假。
3、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4、上述情况中,获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可提高5%。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宿州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5、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或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金。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不发午餐补贴。
6、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我院其它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三)婚、丧假
1、教职工结婚一般允许请假5天;配偶在外地的(宿州市以外,下同),允许请假7天(不含往返路程的天数)。晚婚的(男年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允许请假15天;晚婚的初婚者,允许请假25天。超过规定假期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2、教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死亡,其在本地的,一般允许请假5天;其在外地的,允许请假7天(不含往返路程天数)。超过规定假期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3、婚、丧假在批准期限内的,不影响其工资、津补贴、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
(四)产假
1、女教职工的正常产假前后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晚育假30天。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30天。
2、女方晚育(非我院教职工,须有女方单位出具的晚育证明)或者夫妻分居、女方在外地休产假的,给予男方陪护假一周;女方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给予男方陪护假两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往返路费报销按探亲假执行。
3、已婚育龄女教职工,怀孕3个月内(含3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女教职工在寒暑假期间生产的,其产假时间可适当延长。
5、有习惯性流产、需保胎3个月以上者,其休假期间基本工资按80%发给。
6、产假在规定的期限内,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包括考核性校内津补贴和绩效工资)不受影响。以上休假均需出具医疗机构相关证明。
(五)探亲假
1、教职工应安排在寒暑假探亲,其它时间不安排探亲。
2、未婚教职工同父母分居两地,每年给予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已婚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的,每年给予报销一次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每四年给予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配偶、父母同住一地的,往返路费不得重复报销)。往返路费占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向学院报销。
(六)工伤假
凡因工负伤,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经学院研究,可给予工伤假。工伤假期内,工资、工资类奖金和校内津补贴照发。
(七)旷工
1、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旷工或按旷工论处。(1)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者。(2)不服从组织调配,不按时上岗或不按期报到者。(3)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4)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国内、国外进修、培训、留学、讲学等期限,逾期不归者。(5)超过请假期限、未履行续假手续者。(6)申请调动,未经批准或未办妥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学院组织的集中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凡未履行请假手续而缺席不到者,按旷工处理。每缺席1次按旷工1天计算。
3、每旷工1天,扣减校内津补贴或绩效工资50元。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四、实行考勤制度
1、考勤采取签到、记录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2、实行坐班制的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并履行签到手续。各单位配备签到簿,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由工作人员自己签到(因公外出的,负责考勤的工作人员要注明其外出原因及批准领导的姓名)。学院组织的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签到管理,因事请假的,应于会前履行好请假手续;因公外出的要注明原因及批准领导的姓名(专职教师也须签到)。
3、各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节假休息日顺延)将上月考勤情况(考勤签到簿、请假条及有关证明)报人事处备案,作为校内津补贴(绩效工资)发放、年度考核等方面的依据。逾期不报的,视情况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专职教师的请假、旷工(课)等情况由所在系(部)一并统计上报。党政管理机构、教学辅助机构中的兼职人员也须参加考勤,由所在单位负责考勤并统计上报。
4、各单位考勤应坚持原则,按规定办事。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出,即追究个人、单位考勤员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5、人事处负责全院的考勤管理工作。
6、学院成立考勤督查组,对各单位出勤和考勤情况以及教师上、下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每月抽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五、相关说明
1、本规定与我院原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