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各部门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财资[2009]392号)和《宿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宿州职业技术学院院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一)无偿转让,是指院属各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资产在本部门内部上下级或同级之间调拨;
2.跨部门、跨级次的资产划转;
3.因分立、合并、撤销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4. 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5.经国家、省或市级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
6.对外捐赠。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或担保(抵押)损失等的核销。
第四条院属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院属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经学院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使用财政性资金临时购置的在会议或活动结束时需要处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院属各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按以下权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报宿州市财政局审批,具体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二)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经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后报宿州市财政局履行审批手续;
(三)单位原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资产的处置;
第七条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按以下权限审批其所属各部门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一)单位原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或批量原值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审批由分管资产管理的院领导签批。
(二)单位原值在5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或批量原值在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审批经分管资产管理的院领导审核后向党委书记报告并由院长签批。
(三)单位原值在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审批经分管资产管理的院领导审核后向党委书记、院长报告,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由院长审批。
(四)单位原值在3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或批量原值在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审批经分管资产管理的院领导审核后向党委书记、院长报告,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并由院长审批。
第八条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进行财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也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安排资产配置预算的依据。上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审批权限,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处理。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当履行内部申报程序,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形成单位申报意见,附送相关材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院属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条院属各单位处置应报学院审批的国有资产,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院属各单位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宿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核。资产管理部门对院属各单位的申请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审核后,按第七条履行审批手续。
(三)审批。院资产管理部门对院属各单位报报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报院或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评估。院属各单位根据学院或市财政局的批复,对属于《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事先经过市财政局同意,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对经学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核准。
(五)处置。院属各单位不得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处置由院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院财务处。
(六)调账。院财务处在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一条院属各单位在提交处置申请时,除须提供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宿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外,根据不同情况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无偿转让
1.无偿转让协议;
2.无偿转让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3.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处置资产的,须提供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的批文;
4.其他相关资料。
(二)出售、置换
1.资产出售方案或置换协议;
2.申报资产置换时需提供对方单位及置入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
3.出售、置换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4.其他相关资料。
(三)报损、报废
1.行政事业单位关于报损、报废资产情况的专题说明;
2.报损、报废资产价值清单;
3.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
4.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因盘亏资产,应提供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5. 其他相关资料。
(四)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行政事业单位关于货币性资产损失形成情况说明;
2.股权(或债权)投资或担保(抵押)凭证;
3.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证明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和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
4.其他相关资料。
(五)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二条院资产管理部门对院属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建立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检查制度,制止资产处置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按照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院属各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批准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核的;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四条院属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