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小基建、维修工程管理,特制定本制定。
一、从事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据国家基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秉公办事。
二、基建管理人员每周月召开一次例会,不定期召开工程管理会议,总结工作,布署任务,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工地代表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各项目进度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内容要详实。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及时认真的落实。
三、总务处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实施一次全面检查,对工程进度快、质量高的项目进行通报表扬,反之要批评,以此实施阳光作业,增加工作透明度。
四、各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初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许使用,合格的才能取样送质量检测站检验,检验结果由派驻工地代表和监理共同取回,不得由材料供应商取回。
五、各个建设项目的设计、用材如需变更时,应由工地代表、施工单位、监理人员共同提出,经学院研究同意签署意见后,以所发书面通知为依据,否则,不得变更。
六、所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预决算和审计结论等各类资料,经办人员必须及时转交资料管理员统一管理,严防泄露和遗失,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由资料管理员移交市有关部门和学校档案室。
七、学院零修工程单项预算超过五千元的须经学院验收组审核,由总务处安排相关企业或个人组织施工。
总务处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