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院院级副职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学生处、组织宣传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总务处、实验实训中心、纪检监察室、招生就业办公室、各系部总支书记等;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团委,常设机构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学生日常资助工作。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人员;由分管学生工作院级领导担任主任,学生处、财务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学生处、财务处、团委、招生就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和各团总支书记(学工秘书)担任成员。
第三条 各系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团总支书记(学工秘书)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组成的系部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系部国家奖学金评审推荐工作。
第四条 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和团支书、班长、学生代表组成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人数要占班级人数的10%以上,且为单数,具体负责本班级国家奖助学金的评议工作。
第三章 高职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同一学年内,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四章 中职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中等职业学段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在分配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纪守法,遵守《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十四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获得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为中职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第十六条 获得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助。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十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每年9月2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级教育部门。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二十六条 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资格: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学院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
(二) 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三) 有其他不良行为表现者,学院有关部门认定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 高职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指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认定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
第三十二条 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系、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系部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十三条 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2000元、3000元、4500元,我院分为三档。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级教育部门。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省级教育部门。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受助学生银行卡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三十八条 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章 中职国家助学金
第三十九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中等职业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第四十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我院分为三档。
第四十二条 各系部要按照学院资助办法的要求,组织学生认真填写《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系部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四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八章 名额分配
第四十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院评审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系国家奖助学金名额。
第九章 评审程序
第四十八条 每学年开学初,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各系部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额,将名额分配到班级,班级评审公示后报系部,系部将初审结果在各系部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十条 学生处对各系部提交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十一条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对各系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确定名单在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和备案。
第五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系部上报结果,并报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审定。经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后,确定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泛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上报。学院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奖助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将根据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审批的最终名单,上报宿州市财政局,由宿州市财政局将国家奖助学金以银行卡通过国库支付中心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学院向获奖学生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五十七条 宿州市财政局根据学院提供的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的名单通过银行以银行卡的形式统一组织发放。学院将根据要求建立学生资助档案,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评审办法、评审程序进行评审,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学生处、各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切实把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规校纪、学生学期综合评价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同时要做好国家奖学金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十九条 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在处分期间(没有撤销处分)取消评审国家奖助学金资格;若已领取国家奖助学金,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开始执行。《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宿职院发〔2020〕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2021-2022学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一 、领导小组
组 长:李玉峰
副组长:赵素华、李 斌、魏万杰
成 员:王伟、尹光明、张迎春、解颖娴、王文、 单永新、高大同、程家超、张雪梅、马 杰、黄青燕、王龙江、郭 旭、陈 伟
二、评审委员会
主 任:李 斌
副主任:张雪梅、郭 旭
成 员:尹光明、邱 铭、吴伟、张迎春、韩效辉、 杜长强、刘 芳、王龙江、江 明、刘 敏、 郭锋锋、郭 鹏、刘燕萍、黄永恒、王 尧、董菲扬、赵天乐
附件2
高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标准
1、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专 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
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 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 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 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 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 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a.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b.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 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c.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績,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 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競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 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賽等競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d.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 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e.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績,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 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 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f. 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 演。获得一、二等奖,參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 学生參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g. 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h.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3、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 年级)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同一学年内,获 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4、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附件3
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标准
1、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中等职业学段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奖 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在分配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涉农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3、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纪守法,遵守《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 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学 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 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 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 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a.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 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b. 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 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 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 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 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 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c.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 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d.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 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 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e. 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 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 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
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f. 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g. 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h.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4、 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5、获得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为中职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6、 获得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助。
附件4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标准
1、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国招生计划内的 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15%(含15%)的学生可以申请;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递交《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的学生。比例约为全日制专科在校生总数的3.3%, 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 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4、 在规定时间内,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班主任(辅导员)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5、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6、 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对涉农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附件5
高职国家助学金评审标准
1、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指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2、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递交《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 每年规定时间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 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班主任(辅导员)提 出申请,并递交《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安 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认定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 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4、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涉农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5、 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为全日制专科在校生总数的3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实行分档资助,可以分
为三档,分档标准为2000元、3000元、4500元。
6、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附件6
中职国家助学金评审标准
1、 中职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中等职业全日制学历教育 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2、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递交《宿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中职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4、 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为全日制中职在校生总数的 15%,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可以分为三档,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5、 申请学生要按照学院资助办法要求,认真填写《宿州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审核,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