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选编
安徽·合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目 录
一、综 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7)
3.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13)
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17)
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22)
6.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28)
7.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32)
8.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38)
9.关于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积极稳定和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发改就业〔2018〕1008号) ……(41)
10.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44)
11.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50)
12.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56)
13.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 ………(59)
14.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8〕297号)………………………………………………………………………(67)
15.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皖政办〔2019〕24号) …………………………………………………………………………(69)
16.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6〕79号) ………………………………………………………………………(76)
17.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32号)……(79)
18.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383号)…… (85)
19.关于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提高就业创业相关补助补贴标准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9〕217号)……………………………………………………………………………(88)
20.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就〔2020〕6号)……………………………………………………………………………………(89)
二、高校毕业生
21.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4〕34号)………………………………………………………………………………(93)
22.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6〕202号)……………………………………………………………………………(96)
23.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7〕9号)………………………………………………………………………………(98)
24.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54号)…………………………(103)
25.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8〕26号)………………………………………………………………………………(107)
26.关于完善落实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政策的通知
(皖人社明电〔2018〕164号)…………………………………………………………………………(119)
27.关于实施三年六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08号)……………………………(120)
28.关于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71号)…………………………………(123)
29.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9〕17号)………………………………………………………………………………(125)
30.关于做好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0〕98号)………………………………………………………………………………(129)
31.转发中组部 人社部 民政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卫建委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168号)…………………………………………(131)
32.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178号)………(138)
33.关于扎实做好2020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明电〔2020〕99号)……………………………………………………………………………(140)
34.关于做好2021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明电〔2020〕135号)…………………………………………………………………………(142)
35.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科技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0〕132号)………………………………(145)
36.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教明电〔2020〕3号)………(154)
37.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皖教秘学〔2020〕4号)…(157)
38.关于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学〔2020〕8号)……(158)
39.关于进一步加强2020届高校毕业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通知(皖教秘学〔2020〕11号)…………(160)
40.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学〔2020〕16号)……………(161)
41.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毕业生的回信精神 切实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服务暨就业统计核查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20〕311号)………………(163)
42.转发教育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高校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的通知(皖教防控办〔2020〕64号)……………………………………………………(1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五十一条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章就业援助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十三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第五十七条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失业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258号
《失业保险条例》,已经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1999年1月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700号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6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在行业引导、服务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七条 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
第八条 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求职、招聘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国家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资源国际合作与交流,充分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力资源。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二十三条 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流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项目;
(三)收费标准;
(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2010年4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的服务、管理和相关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方式扩大就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将城镇新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平等的劳动权利和公平的就业机会,消除就业歧视;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群体就业的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以及金融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二章政策支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统筹协调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调整经济结构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内容或者目标,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制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创业、就业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创业门槛,改善行政管理,简化办事程序,为劳动者创业和就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由其提供土地、资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应当统筹考虑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等因素,发挥投资和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多渠道转移就业;制定小城镇发展规划,将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品牌,推进对外劳务协作,引导、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劳务输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落实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户籍管理、住房租购、子女就学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方便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加强失业保险的管理工作,依法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就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下列方面:
(一)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
(三)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四)组织起来就业补贴;
(五)创业扶持补贴;
(六)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用途。
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创业园区、开展创业培训和开发创业项目等支出。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登记失业的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等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或者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一)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当年新招用的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人员或者企业。
第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推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促进就业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完善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机制。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小企业和创业人员,在场地租赁、管理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劳动者创业园区建设,为其创业提供扶持。
第二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按照统一规划、促进就业、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各类服务市场,为创业和就业提供条件。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特定区域、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内经营。
第二十二条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
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三条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人员,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公平就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的促进就业体系,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
(一)就业和选择职业;
(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获取劳动报酬和实现同工同酬;
(四)参加工伤、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
(五)免费获得公共就业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公平就业的法律法规,纠正劳动就业市场中的各种歧视现象,支持劳动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就业的机会;设置招聘条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婚姻以及身体状况等与劳动岗位无关的因素为由,对劳动者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构建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发布人力资源信息,为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和劳动者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公共服务职责和范围,依法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机构,负责就业服务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完善服务功能,公开服务制度,统一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设立就业、创业服务窗口,采取举办专场招聘会、直接到农村招聘等形式,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在服务场所公示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从业人员信息,建立服务台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不得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方式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管理,监督其遵守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提供规范、诚信、优质的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场所或者服务窗口,并在醒目位置公布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服务流程,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提供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三十四条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并可以依法申领失业保险金。
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活动,按照规定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告知就业失业状况。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和失业调控机制,制定应对规模失业的预案。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企业,及时采取专项措施,保持就业稳定。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促进劳动者就业。
第三十七条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要,加强职业能力开发,突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注重培养技能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当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企业承担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贴。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的培训管理机制,整合培训资源,统筹安排农村劳动者培训项目,统筹管理农村劳动者培训补贴资金,规范培训秩序,提高培训实效。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和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拓宽就业见习范围,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落实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
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见习的高校毕业生。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予以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服务型、管理型等不同类型的就业岗位。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以延长至退休。
第四十五条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相应期限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通过非全日制用工等方式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以下简称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制度。
零就业家庭可以向住所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就业奖励。
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者通过非全日制用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就业奖励。
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失地农民就业。
使用土地的单位,应当优先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
第四十八条 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应当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援助沉陷地农民就业培训、建设农民产业园和发展接续替代产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制定和完善促进就业工作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设立就业专项资金、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第五十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就业服务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指导,督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受理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督,为促进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和建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未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工作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由有关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截留、侵占、挪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
(二)对投诉举报推诿、拖延,未及时核实处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方式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未构成犯罪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九章附则
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已经2000年9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许仲林
2000年9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分别简称单位、职工)。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按规定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工作;
(五)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六)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由单位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规定缴纳。
第六条 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县(市)(以下简称统筹地区)两级统筹。
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月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提取,于次月前10日内上解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和统筹地区财政补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等有关资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机构备案。
职工失业后,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本失业期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一)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三)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其本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二十条 《条例》颁布前,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按照统筹地区规定职工所在单位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应予补缴。
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但应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领取10元定额医疗补助金,患病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发放医疗补助金: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5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统筹地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6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统筹地区3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7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统筹地区4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纳入核定医疗补助金的住院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本省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四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统筹地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
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照上述规定应当享受的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2%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等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在迁出地已经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随同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应当作为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时间。
失业人员在本省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记录等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转人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迁入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期限为迁出时未领完的月份。
职工、失业人员跨省流动的,其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二十八条 失业保险中的下列事项须向社会公示:
(一)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地点;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事项。
向社会公示上述事项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4年1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13亿多人口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强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但也要看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部分地区、行业、群体失业风险有所上升,招工难与就业难并存的结构性矛盾加剧,新就业形态迅速发展对完善就业政策提出了新要求。面对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和新挑战,必须把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稳住就业基本盘,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稳增长的主要目的是保就业,要创新宏观调控方式,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拉动能力。若城镇新增就业大幅下滑、失业率大幅攀升,要加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整实施力度,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业稳定。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既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又要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结合区域发展战略实施,引导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有序转移,落实完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支持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引导劳动者到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就业。(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旅游局等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有条件的地区可推动开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四)缓解重点困难地区就业压力。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实施替代产业培育行动计划,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微企业发展。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对商贸流通、交通物流、信息网络等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倾斜力度,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实施西部和东北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援助计划。强化人才支撑,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引导科研院所、博士后工作站、高校在具备条件的资源型城市布局,对急需紧缺人才可提供研究场地、科研经费、安家补助等政策支持。对地处偏远、资源枯竭、不适宜居住的独立工矿区,有组织地开展跨地区劳务对接。对去产能任务重、待岗职工多、失业风险大的困难地区,实施就业援助行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五)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负责)
(六)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七)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部署推动“多证合一”。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指导地方结合实际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发展创业载体。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整合部门资源,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各地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九)加大政策支持。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创业扶持政策要给予倾斜。(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负责)
(十)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
四、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健全涵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促进他们更好参与到就业创业活动中,敢于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政策,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全国重点引才计划引进人才及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实施有效的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创业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民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等负责)
(十二)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要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要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企业产能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负责)
(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地方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特点,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多渠道、广领域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加大对贫困人口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转移就业的支持力度,确保他们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负责)
(十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完善补贴标准,简化审核流程。创新培训模式,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负责)
(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基础上,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负责)
(十九)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管理法规体系。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出台人力资源市场各类标准,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手续过于繁琐、重复体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负责)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一)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二)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国家统计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负责)
(二十三)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2017年4月13日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8〕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当前,我国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但经济运行稳中有变,经济下行压力有所加大,对就业的影响应高度重视。必须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强化培训服务,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四)支持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积极实施培训
(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七)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八)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九)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负责)
(十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各方责任
(十二)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合理确定补贴等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并适时下达,由地方统筹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各地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2018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积极稳定和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
发改就业〔2018〕1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科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委)、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局、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不断加强和改善以就业为底线的宏观调控,就业形势总体平稳、稳中向好。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受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以及国际国内各种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结构性就业矛盾依然存在。为此,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加快建设实体经济与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着力稳定和促进就业,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壮大新动能,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统筹推进发展新动能和劳动力供给侧改革工作。围绕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等重大任务,调整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做大做强新动能中,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的高质量就业岗位。实施数字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将数字经济相关职业纳入就业技能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范围,加大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和数字人才教育资源建设投入力度,创建一批数字人才培养示范机构。加快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全面加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相关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发展“互联网+”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培育一批领军企业,创造更多高质量家政养老就业岗位。鼓励更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培养更多家政服务、养老服务人才。规范家政养老从业人员劳动用工关系,推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开发更多生活性服务业就业岗位。强化政策指引和分类指导,创新监管方式,加强行业自律,大力发展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充分释放新动能带动就业效应。
二、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劳动者转岗提质就业
同步推进传统产业升级和职工技能提升、岗位转换,围绕传统制造业向智能化、绿色化、高端化、服务化发展的人才需求,引导和支持企业完善职工技能培训制度。大力开展岗前培训、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强化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改进技术工人技能评价方式,支持企业通过项目工资、协议工资以及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强化薪酬激励,促进劳动者转岗提质就业。适应制造业智能化、服务化发展趋势,鼓励制造企业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加快生产方式、组织形式、管理方式和商业模式创新变革,支持发展产品研发设计、系统总承包、整体解决方案设计等高端服务和远程维护、质量诊断等在线增值服务,不断延伸产业链条,开发更多研发、维保、控制等服务型就业机会,引导职工有序转换就业岗位。结合区域发展战略实施,引导东部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有序转移,优化就业空间结构。
三、深入推进创新创业,催生吸纳就业新市场主体
全面落实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加快推进网上审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催生更多吸纳就业新市场主体。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平台,加速创新创业资源开放与共享,支持各类企业创新发展。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力度,健全配套制度,加快各类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培育更多中小微企业,增强就业带动能力。深化创新创业教育,加强创业培训,做强做优创业孵化平台,不断激发各类群体创新创业活力。
四、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
全面启动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深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行动,建设一批加工园区和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先导区,发展壮大吸纳农民就业的新市场主体。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农业产业模式,加快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职业农民就业规模。
五、支持返乡下乡创业,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
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施乡村促进就业创业行动,鼓励各类人才返乡下乡就业创业。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农村“双创”园区(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提供信贷支持,以返乡下乡人才流带动资金、信息等更多要素回流,加快培育返乡创业特色产业集群,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合理引导产业梯度转移,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推动乡村振兴,不断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空间。统筹发挥各类创业引导资金作用,拓宽股权投资、债券市场融资等直接融资渠道,优先保障返乡下乡创业用地,加强农村道路、信息和物流等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不断优化创业环境,推动返乡下乡创业主体做大做强。整合市场资源,加快建设集渠道、平台、金融服务等于一体的返乡创业电子商务生态链和生态圈,积极发展农村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输出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步伐,培育更多就业创业机会。
六、推动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扩大就地就近就业规模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补齐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短板,不断增强城镇聚集产业、吸纳就业能力。培育建设若干同城效应明显、一体化程度高的都市圈,推动要素自由顺畅流动、基础设施建设联通和公共服务共享,发挥城市要素禀赋比较优势,促进优势互补和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释放区域发展潜力,增强吸纳就业能力。实施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城市“双高”工程,改造提升老旧小区和工业区,推进城中村、城边村、村级工业园等土地整治入市,合理布局养老、家政、教育培训、托幼等便民服务设施,创造更多劳动密集型就业机会。推动重点镇等有潜力的乡镇加快发展,实施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工程,做大做强产业支撑,实现产镇融合、镇村融合,提升服务能力,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城乡融合典型项目,促进城乡要素资源跨界配置与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带动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
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定和促进外向型就业
积极引导外资更多投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支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发展壮大外向型产业集群,带动更多就业。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鼓励文化、旅游、教育、建筑、中医药、设计研发等服务出口,促进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合理布局一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客服中心和支持中心等服务企业,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创造更多外向型就业岗位。稳定机电、高新技术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提升出口产品附加值,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确保外贸领域就业稳定。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简化外商投资相关程序,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更好发挥外资企业拉动就业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境外投资合作引导,健全对外投资合作服务保障体系,鼓励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创造更多外向型就业机会,同时注意吸纳被投资国本地就业,促进互利合作共赢。
八、健全联动机制,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
建立技能培训与产业需求变化联动预警机制、培训课程动态调整机制、资金投入与培训效果评估挂钩机制,创新培训模式,促进培训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技能培训与产业发展、市场需求协调联动,加快培养适应市场用工变化的技能型劳动者队伍。整合职业院校和企业实训资源,加大实操比重,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提高职业技能实训能力,培养更多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实用人才。深入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充分发挥大国工匠等高技能人才传帮带作用,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
九、加强统筹施策,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做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延长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实施期限,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符合产业升级方向、产品技术较为先进,但受国际国内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影响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继续实施援企稳岗护航行动,鼓励企业尽力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引导企业按照“保岗位、保生活、保稳定”的原则,就调整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并将协商内容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保障职工生活。
十、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强化失业风险应对
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统计调查制度,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更加全面地反映新经济就业情况。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大数据等拓宽数据来源,提高统计能力和效率。完善就业失业监测预警体系,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建立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实施应对机制。紧盯关键指标和重点地区、企业、人群苗头隐患,深入细致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充分利用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及时将因产业结构调整、国际贸易摩擦等受影响的人员纳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范围。规范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和管理,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调整就业评估机制,强化就业政策储备。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发展实体经济积极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实化本意见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018年7月10日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皖发〔2018〕38号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强化民营经济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进程中的支撑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信心,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断营造民营经济良好发展环境,全力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持续激发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和创造活力,促进全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核心竞争力
1.支持创新发展。进一步落实“三重一创”、“一室一中心”、科技创新、制造强省等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审批服务,在项目准入、资金申请、政策兑现等方面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民营企业围绕“互联网十制造”、“龙头十配套”、“存量十增量”、“集约十循环”,开展技术改造,推动企业实施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品制造、服务型制造,5年实现规模以上民营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全覆盖。(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提高对民营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学研合作等奖励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大力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每年培育一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壮大一批在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居前3位的“排头兵”企业,打造一批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单打冠军”、“行业小巨人”企业,省财政分别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帮助拓展市场。举办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配套合作对接活动,推动形成专业化协作配套关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加大“首台套”、“首批次”扶持政策落实力度,探索政府采购首购制度。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普及电子商务应用,鼓励中小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持续开展“精品安徽、精彩安徽”系列宣传,鼓励民营企业参加世界制造业大会等大型展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设立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从2019年起,省财政统筹新增10亿元设立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专精特新”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创业、企业家培训等。各地应设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减轻税费负担
5.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积极服务“个转企”,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巩固省定项目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政策,清理物流、认证、检验检测、公用事业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严格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加快推进“多证合一”、“多规合一”改革,实现企业相关信息的互通互认。清理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行为,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互认,实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互认评估结果。(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安徽银保监局筹备组负责)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深化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解决民营企业“注销难”问题。(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7.降低用地用能成本。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各地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支持新增工业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应。(各市、县负责)持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扩大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加强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管,严格天然气短输价格成本管理,切实降低输配价格。(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8.降低用工成本。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保持社保缴费社会平均基数稳定真实,及时落实国家降低企业社保费率政策要求,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要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缴费人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落实国索有关政策,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1%的现行政策,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对符合条件稳定就业的参保民营企业,可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按照规定税前列支。(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9.缓解资金周转急需。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清欠行动,积极化解三角债,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安徽银保监局筹备组、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疏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提高政策精准度,稳定市场预期。抓好支小再贷款、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落实。充分发挥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和撬动作用,积极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筹备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积极推广“税融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增信融资”等信贷产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筹备组、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切实落实续贷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监管政策,推动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业务稳步增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根据企业需求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安徽银保监局筹备组负责)
12.加大融资担保力度。持续扩大新型政银担业务,力争到2020年,全省新型政银担业务新增额达到1000亿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等政策,发挥正向激励作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应收账款融资试点,鼓励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我省中小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鼓励直接融资。加快推进总规模200亿元的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落地,切实发挥引导作用。(省投资集团公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抓住上海证交所开设科创板机遇,支持企业首发上市。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民营企业,省级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200万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安徽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发债融资,争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民营企业债务融资支持工具尽快落地,鼓励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发行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1%,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70万元的奖励。(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成功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民营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70万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精准金融服务。研究制定解决中小企业精准化贷款问题的举措,建立银行信贷保险和税收联动机制,积极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给予正向激励。银行监管部门督促商业银行尽快制定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办法,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贷效率,建立单独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考核、奖励机制。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应控制在不超过各项贷款平均不良率2个百分点的水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筹备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建立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设立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增加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流动性,为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纾困,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财务救助。(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有关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16.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大力推动“照后减证”,逐步实现“照后能营”。深化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改革。推进“互联网十政务服务”,推动企业办事“一网、一门、一次”,打造“四最”营商环境。(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压缩重点事项审批时限,2018年底全省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手续压缩至45个工作日以内,不动产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数据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减少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限制。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在民航、铁路、公路、油气、电网等领域,尽快推出一批高质量的地方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项目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联合、优势互补、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成果转化和资产整合项目,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获得控制权。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标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19.加强政策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针对民营企业政策措施时,要加强沟通协调,把征求基层和民营企业意见作为必要程序,注重政策衔接,增强政策协调性、一致性,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的叠加效应。(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推动政策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要全面梳理现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细化实化举措,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有效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提高执法水平。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在各项执法活动中,应保护合法合规企业权益。去产能、去杠杆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标准。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不搞“一刀切”。(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22.健全政企沟通长效机制。开展民营企业大走访,各级领导班子成员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调研等方式,及时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打造更有温度的服务环境。对发展潜力大、社会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建档立卡、季度走访。对重点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建立省、市、县(市、区)领导班子联系工作机制。(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弘扬企业家精神。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典型,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省委宣传部、省工商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评选。(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百家优秀民营企业和百名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4.营造人才成长良好环境。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全面落实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政策,不断优化人才工作、生活环境,对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绿色通道参加职称评审。(各市、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 0-150万元,符合规定的,市、县(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省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30%。(各市、县,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新徽商培训工程”,省每年组织一批民营企业家、管理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提升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25.完善企业服务机制。强化“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对民营企业的精准服务,常态长效帮助解决困难。(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加快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覆盖全省的网络化、智慧化企业服务平台。重点建设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创业创新、综合金融服务、人才培训、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的普惠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管理咨询与诊断,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省级开发区设立服务企业办公室,开展全程帮办服务。(各市、县负责)
七、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26.保护合法权益。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保护,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妥善处理。细化涉案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省纪委监委、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和落实在执纪工作中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人身和财产权益保护规定。(省纪委监委负责)
27.完善保护机制。建立民营企业投诉维权中心,畅通
反映诉求渠道,健全申诉维权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投诉中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省委政法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各地建立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等公益性服务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法律服务。(省司法厅负责)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强化法治保障。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时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修订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国家竞争政策,及时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和违反平等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八、强化组织保障
29.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同志具体抓到位,层层明确落实责任。(各市、县负责)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发展考核体系,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省直有关部门要强化规划引领、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各级工商联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形成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合力。(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运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省统计局负责)加强宣传和舆论保障,营造民营企业发展良好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负责)
30.强化督促考核。将本意见落实情况作为“三查三问”和巡视巡察内容,纳入省委、省政府督查范围,对企业反映好、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对落实不力、贻误发展的,严格问责追责;(省纪委监委、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纳入省委年度综合考核和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省委组织部、省政府督查室负责)每年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对市、县(市、区)发展民营经济情况进行通报,并在用地和信贷政策上给予倾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县(市、区)和省直有关单位要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5〕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1.协调推进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宏观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2.通过产业转型升级拓展就业空间。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服务外包、设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发展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不断打造新的就业增长点。培育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等科技服务业,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继续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资金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
3.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强化金融、土地、人才等要素保障。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小微企业租用给予租金优惠。加快建设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产业集群专业镇,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和岗前培训补贴。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根据培训后到企业就业人数,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到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就业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紧缺专业(工种)毕业生,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补助。在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介绍中级工以上的技术工人到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强化企业用工指导服务。完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用工服务联动机制,建立企业用工调剂服务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企业用工服务活动,推进校企对接、乡企对接。建设人力资源产业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
5.健全失业风险预防和调控机制。将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降至2%,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对参加失业保险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建立失业风险应急机制,对结构调整、重大灾害等可能导致大规模失业风险的,利用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进行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鼓励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二、积极推进大众创业
6.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标准、优化审批流程,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实行限时办结。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现“一照一码”。全面推进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继续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进一步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布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劳动社保、质量信用等政策和信息,推动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监管。建立创业服务部门衔接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为企业推送政策信息、服务项目和申请导航。建立用人单位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7.大力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机构,促进创新创意和市场需求、社会资本有效对接。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鼓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建设青年创业园、留学生创业园、科技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等孵化基地,集成扶持政策和服务资源,提供“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全链条创业支持。支持社会资本、高校等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按照实际孵化企业户数给予补贴。开展创业示范基地创建,通过统筹各类创业扶持资金给予综合扶持。鼓励企业由传统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鼓励创业服务企业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民营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创新服务。
8.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运用财税政策和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支持市、县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促进初创期科技型和新兴产业领域中小企业成长。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9.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者,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额度10万元的担保贷款。对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银行在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市、县应积极整合相关资金,设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并建立持续补充机制。完善推广“整贷直发”模式,逐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允许借款人自主选择反担保方式。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约束机制,适当提高对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细化核销标准,提高代偿效率。扩大省级青年创业引导资金规模,为创业青年提供融资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满足初始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融资需求。
10.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在合芜蚌试验区内积极落实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所享受的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等优惠政策,并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完善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强化问责追责。
11.大力扶持网络创业。积极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与制造业、服务业深度融合,催生新兴业态。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引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网络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创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12.鼓励科研人员自主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离岗创业的,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其中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延长。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13.调动农村劳动力创业积极性。推进农业现代化,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工业园区、农民工创业园等建设一批创业基地,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财政扶持、金融服务和场地支持。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利用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鼓励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引领农民创业,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
14.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行创业教育,开设创新课程,将创业创新教育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利用各类培训资源,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完善阶梯式培训体系,创新互联网培训模式,推动线上线下培训服务紧密结合,开发网络创业培训项目,开展创业能力测评,为有志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支持有条件的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设创业大学,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创业学院,提供创业测评、训练、孵化、融资等服务,培育创业创新精神。支持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和创新成果、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
15.建立鼓励创业的保障机制。组织实施“创业江淮”行动计划。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实施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微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00—10000元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初始创业人员提供租金补贴,对创业创新产品进行定向招标采购,对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无偿资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和医疗保险金,创业成功后可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主创业的,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收入情况,可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新创业失败人员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其创业纳税情况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深入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给予表彰,并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16.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首位。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工作。对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好机关单位试用期工资、事业单位转正定级和职称申报、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按规定落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建立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长效机制。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大型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完善落实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深入实施青年创业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17.健全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内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失地失林人员、残疾人和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重点,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提供就业援助服务,确保困难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人每月给予2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6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是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劳动者,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积极开发企业公益性岗位,优先保障零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就业。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继续留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开展定期核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非福利企业,按照新增安置残疾人数给予补贴。完善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示制度。鼓励各地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和盲人按摩机构给予补贴。
18.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深化皖江皖北劳务信息化对接合作,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省内劳务对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作用,畅通省内转移就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通过开展精准技能培训、提供精准就业服务等措施,帮助贫困人口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安置途径。鼓励探索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制合作等市场化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19.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税收减免、创业贷款等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强化就业指导和创业服务。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确保落实岗位。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的政策。国有企业招聘时,拿出不低于招聘计划10%的指标,用于定向招聘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认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20.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制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施统一的就业创业服务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标准。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创业服务功能,支持各地建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或专门服务平台,建设创业项目库和创业导师团,提供“一站式”、“一条龙”创业服务。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作用,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体系。根据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实绩,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用于能力建设和工作补助。制定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清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成果。
21.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建设“阳光就业”网上办事系统,解决就业服务“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建设全省公共招聘信息网,实现供求信息“一点发布、全省共享”,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搭建信息化对接平台。建设创业服务云平台,整合政策、信息、项目、融资等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互联网服务。稳步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创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22.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力资源规划,完善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和诚信体系,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搭建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和品牌推广平台。规范企业招聘行为和职业中介活动,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完善落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政策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23.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顺应社会需求,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力培养社会亟需的技能人才。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企业职工等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开展失业人员转岗培训,增强其就业和职业转换能力。统筹农民工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分工负责推进。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春潮行动”,组织新型农民培训,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提升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水平。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引导企业与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定向和定岗培训。发挥市场对培训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实施“安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推广“工学一体”就业就学模式,搭建企业、学校深度融合对接平台。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24.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鼓励其尽快实现就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00元的求职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按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的,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应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25.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贷款和财政贴息等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各市统筹考虑本地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劳动者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保障其享受与本地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援助政策。城乡劳动者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就近免费申领《就业创业证》,作为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及就业创业政策的凭证。
五、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
26.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就业创业工作领导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加强分析研判,完善落实政策,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创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形成工作合力。
27.落实目标责任。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完善市、县就业创业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将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指标。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28.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财政预算,依法设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并形成正常增长机制。各地要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综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服务工作量,合理安排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支出预算。对县级以下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平台)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省、市、县政府间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的功能定位,完善省级专项就业资金绩效分配办法,引导市、县政府加大资金投入。高校应根据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在生均财政拨款经费和学费等事业收入的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经费。高校举办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活动,纳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扶持项目,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严格执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29.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切实加强就业统计工作,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改进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内容。建立全省月度劳动力调查制度,适时发布调查失业率。建立就业形势部门定期分析制度,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形势会商,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防范集中失业风险。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
30.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业伟大的时代风尚。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1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2017〕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2日
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技工大省建设对制造强省建设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劳动者高质量就业,实施以下政策。
一、大力推行终身职业培训
实施精准技能培训计划,依托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等,面向贫困劳动者、退役士兵、就业援助对象等重点就业群体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培训期间给予参训人员生活补助;按照“先垫后补”原则,面向城乡普通劳动者开展订单、定向和定岗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参训人员培训补贴,促进技能培训与岗位使用精准对接。拓宽终身培训通道,探索建立劳动者个人学习账号和学分累计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奖补机制,对培训质量好、学员留在省内就业人数多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力争到2021年,全省技工总量达到550万人,其中具备高级以上技能水平的技工达到180万人。
二、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推动多元办学,大力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办学形式,民办职业院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公办职业院校学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开辟公办职业院校重点专业“一体化”教师引进绿色通道,兼具工程技术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有3年以上企业相应岗位工作经历的人员,可比照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办理聘用手续。推动建立安徽职业教育联盟(集团),促进职业院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集约化发展。依法依规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推动民办职业教育发展。鼓励省内企业与学生、职业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并按月发给定向培养生在校学习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对应补助。对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根据毕业生人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工培养、职业培训方面的主阵地作用,推动建设职业训练院。力争到2021年,职业院校在校生人数达到150万人。
三、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
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装配式建筑、现代服务等领域,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开展以高级工为重点的技能提升培训。到2021年,培养高级技师和技师不少于3万名、高级工不少于37万名,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养单位或职工个人研修提升补助。到2021年,从企事业单位遴选1500位技能名师,开展名师带高徒活动,按2万元标准给予名师一次性带徒津贴,带徒协议期限不少于2年。选择一批大中型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按企业支付给职业院校培训费用的60%给予企业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标准最高可达6000元,最长补助期限为2年。坚持高端引领,到2021年,每个设区的市至少建设1所技师学院,高级工以上在校生规模保持在60%以上;认定建设10所省级示范技师学院,并享受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同等待遇。
四、扩大人才引进与交流合作
企业从省外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根据引进方式和劳动关系建立形式,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20%给予个人补助,补助发放形式和补助期限由各市确定。企业引进外省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队选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选手,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安排在关键技能岗位工作的,按支付给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50%向所在地政府申领引才补助,补助期限由各市确定。实施“海外金蓝领援皖”计划,每年从海外聘请一批技能专家到我省职业院校任教,按每人5000元/月标准给予援皖津贴。支持职业院校骨干教师赴德国、瑞士、澳大利亚等制造强国、职教大国培训。选派高技能人才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技能交流和帮扶活动,对交流帮扶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推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
建立优秀技能人才技能资格越级申报、技能等级直接认定制度。支持企业结合岗位需要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引导职业院校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操作规范开发课程、实施教学和学业水平测试,将职业教育办成就业导向的教育。完善政府购买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机制,推动第三方评价机构建设,培育社会化评审专家队伍,逐步实现教育培训与技能鉴定分离。每年开发5个左右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标准,按8万元/个给予开发资助,力争催生一批技能评价的“行标”“国标”。逐步将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交由行业协会、学会实施。
六、发挥技能竞赛引领作用
鼓励行业、企业广泛开展职工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并落实优胜选手待遇。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对纳入年度计划的省级竞赛,给予5-10万元赛事补助。加大对参与国际技能赛事的奖励力度,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给予代表中国队参赛选手5万元奖励,并给予受奖励人员的专家团队对应奖励。
七、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政策
鼓励支持各地和用人单位对优秀的、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实行特殊津贴制度或奖补政策。完善高技能人才政府评选奖励制度,省政府每两年评选200名安徽省技术能手、100名安徽省技能大奖获得者、50名“江淮杰出工匠”,颁发荣誉证书,给予每人2万元、5万元、2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2万元、10万元追加奖励。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江淮杰出工匠、安徽省技能大奖获得者可优先申报省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和安徽省劳动模范等表彰。
八、强化载体平台支撑作用
对国家认定的每届世界技能大赛主、副集训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支持。到2021年,每年认定6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2个新兴产业省级综合竞赛基地、2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每个200万元、200万元、10万元补助。建设5个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结合区域规划、产出绩效,给予每个3000万元支持。探索建设安徽职业培训网络大学,开发运用“职业培训包”,推行“互联网+培训”。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平台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性贷款。
九、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
整合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建立集约高效的现代职业教育管理运行体制机制,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就业促进、人才培养紧密衔接,大力推行“技能+学历”教育,加快培养复合型人才。积极推进企业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鼓励企业对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股权制、期权制等收入分配方式。对取得科技攻关、技术革新成果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收益中,通过奖金、股权等形式给予奖励。
十、优化技能人才配套服务
完善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技能人才的人事代理、社会保险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人事档案管理、就业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发布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建立技工“蓝卡”制度,依托社会保障卡加载标记功能,为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提供依据。完善技能人才落户政策,具备中级以上技能水平的省内农民工、外来劳动者,可在我省就业地按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子女可优先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服务。
加大对皖北三市、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的支持,对上述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要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强化部门会商会签,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避免多头重复享受,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要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各地要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形成政策联动,并加强宣传解读,推进政策落地。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皖政〔2017〕1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在稳增长调结构中扩大就业。坚持新兴产业发展与传统产业改造、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发展并举,大力推动“三重一创”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壮大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创造更多更高质量的就业机会。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二)巩固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地位。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和试制提供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推动开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和岗前技能培训补贴,支持地方给予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可参照高校毕业生1个月社会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知识产权局等)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三)培育新兴业态。研究制定推进全省共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共享经济发展方向,完善支持共享经济发展的政策,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重点在交通、住宿、餐饮、金融、教育培训、技术服务等领域率先突破,不断增强新兴业态吸纳就业能力。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四)完善适应新兴业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新兴业态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企业5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新兴业态企业对新招用人员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他新兴业态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中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给予2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300元)和6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鼓励、推动个体工商户参加失业保险。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等住房困难群体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三、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大力实施创业江淮行动计划。全面实施创客逐梦、创业领航、创业筑巢、融资畅通、青年创业、高端人才创业、返乡农民工创业、大学生村官创业等“八大工程”,优化创业服务,完善扶持政策,鼓励各类创业主体发展,激发劳动者创业积极性,健全创业传导扩散机制,更好地推动以创业促就业。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主力军作用,整合、提升、完善一批公共创业孵化基地,鼓励社会各界整合资源发展各类创业平台。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实施国家“双创”示范基地三年行动计划,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进合肥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皖南皖西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建设。整合资源,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细化各类孵化基地补贴、奖补等政策,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鼓励和引导返乡农民工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引导各地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依托存量资源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建设。对初始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创业服务云平台支持其自主选择创业服务。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团省委等)
(六)营造宽松便捷的创业政策环境。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创新型省份建设,加快推进“三重一创”,聚力打造创新创业创造新高地。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加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进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建立健全鼓励创业和宽容失败的保障机制,加强对创业者再创业的指导和服务。(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编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政务公开办等)
(七)拓宽多元融资渠道。打造创业担保贷款升级版,充分利用劳动者或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稳妥开展“社保贷”试点。在初始创业者或小微企业自主提供反担保、自愿承担贷款利息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个人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可提高至400万元。改进风险防控,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动产、供应链融资等创新业务,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拓展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市场功能,为创业企业提供展示、股权转让、融资对接等综合金融服务。优化整合现有资源,研究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等融资服务。鼓励高校设立创业扶持资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支持。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等)
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渠道
(八)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开展能力提升、创业引领、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项行动,健全涵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开展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完善落实校园招聘会补贴政策,在高校设立“就业加油站”,组建“启明星”就业指导团。(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等)
(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激励政策和服务保障机制,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对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好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机关单位试用期工资、事业单位转正定级和职称申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政策,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补偿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补偿12000元。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发基层公共管理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团省委等)
(十)健全就业帮扶政策。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创新发放方式,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发放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大中型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将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纳入见习补贴范围。鼓励支持各地创新举措,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适当住房补贴或提供人才公寓、公租房等住房保障,吸引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在皖就业创业。(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省扶贫办等)
五、抓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一)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全面落实“六个一批”措施,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建立结对合作机制,支持淮北、淮南、马鞍山等市妥善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和省级调剂金,对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职工安置给予补助和调剂,适当放宽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支付比例。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总工会等)
(十二)扎实推进就业脱贫工程。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六看六确保”基本要求,严格实施“四单”“四严”“四覆盖”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就业脱贫工程。支持建设一批集就业扶贫车间、电商服务中心、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为一体的“就业扶贫驿站”,促进贫困劳动者就业。发展农民合作社、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定奖补。开发农村保洁、保绿、保安、护林、护路等辅助性岗位,按照以工代赈的方式安置贫困劳动者就业。建立健全劳务输出对接机制,提高劳务输出就业脱贫的组织化程度。发挥就业扶贫基地的作用,深化省内扶贫劳务对接。推进大别山区精准帮扶精准就业精准脱贫专项行动计划。组织“三送一交心”就业脱贫服务月活动。实施小城镇乐业工程,加大对贫困人口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转移就业的支持力度,在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库区移民集中安置点建设创业园或“就业创业车间”,确保贫困人口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扶贫办等)
(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继续深化户籍制度、居住证制度等改革,破除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制度障碍,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的落户限制,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先行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集体户。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各级政府要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公平就业。认真做好符合政府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强化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消除针对特定群体的就业歧视,推进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就业。(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妇联、省残联等)
(十四)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和程序,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确保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统筹叠加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诚信人力资源企业,搭建集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帮扶“一站式”服务周转中心。(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
(十五)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适时适度提高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完善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完善稳岗补贴政策,对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
六、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优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分类推进特色高水平、应用型高水平和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建设。大力推进技工大省建设,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总体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开辟公办职业院校紧缺教师引进“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类高级技师及特别优秀高技能人才,可比照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办理聘用手续。大力发展技工教育,鼓励各地结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建设技工院校,每个设区市至少建设1所技师学院。推行终身职业培训,实施精准技能培训计划,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促进劳动者高质量就业。培养良好职业素养,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对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按规定给予奖励。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建立优秀技能人才技能资格越级申报、技能等级直接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推进建设安徽职业培训网络大学,建立劳动者个人学习账号和学分累计制度。创新培训模式,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等)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精准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深化就业创业“四进四扶”推进机制。统筹发挥市场与政府作用,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形式引导社会资本扩大就业创业服务供给,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完善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政策。建设一批创业大学、创业学院,打造全链条创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载体。完善阶梯式培训体系,创新互联网培训模式,为有志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态创新,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强化人力资源流动公共服务,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劳动者1年内的入职体检结果用人单位之间实行互认,避免手续过于繁琐、重复体检。支持举办“创响中国”“赢在江淮”“创客江淮”“创青春”等系列创业创新大赛,支持创新成果、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团省委等)
(十八)实施“智慧就业”项目。建设全省统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基础信息库和数据交换平台,建立江淮优才卡、安徽技工蓝卡认证制度,搭建有利于供求对接、人才流动、便利就业的“安徽乐业”信息平台,实现“智慧就业”。拓展创业服务云平台、安徽公共招聘网和“阳光就业”网上办事系统功能,实现就业创业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建立毕业生求职意愿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数据库,促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与校园网的互联互通、共享对接。(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
七、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十九)强化政府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坚持把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省“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措施落到实处。加强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适时通报评估结果,视情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监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加快资金支出,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创造性,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营造保护创新、崇尚创造、鼓励干事的良好氛围。(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等)
(二十)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工商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就业创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积极探索创新,研究制定促进就业创业具体管用的政策措施。
2017年8月16日
具体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时限要求 |
1 |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前技能培训补贴,支持地方给予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 市县政府等 | 2017年12月 |
2 | 研究制定推进安徽共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共享经济发展方向,完善支持共享经济发展的政策,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重点在交通、住宿、餐饮、金融、教育培训、技术服务等领域率先突破,不断增强新兴业态吸纳就业能力。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等 | 2018年12月 |
3 | 新兴业态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新兴业态企业对新招用人员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他新兴业态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中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 2017年12月 |
4 | 对初始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创业服务云平台支持其自主选择创业服务。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 | 2017年12月 |
5 | 打造创业担保贷款升级版,充分利用劳动者或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稳妥开展“社保贷”试点。在初始创业者或小微企业自主提供反担保、自愿承担贷款利息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个人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可提高至400万元。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 2017年10月 |
6 | 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激励政策和服务保障机制,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团省委等 | 2017年12月 |
7 | 创新发放方式,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发放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省扶贫办等 | 2018年7月 |
8 | 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大中型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将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纳入见习补贴范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 | 2018年6月 |
9 | 支持建设一批集就业扶贫车间、电商服务中心、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为一体的“就业扶贫驿站”,促进贫困劳动者就业。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扶贫办等 | 2017年12月 |
10 | 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 | 2017年12月 |
11 | 统筹叠加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诚信人力资源企业,搭建集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帮扶“一站式”服务周转中心。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 | 2017年12月 |
12 | 完善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完善稳岗补贴政策。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 | 2017年10月 |
13 | 深化就业创业“四进四扶”推进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形式引导社会资本扩大就业创业服务供给,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完善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政策。建设一批创业大学、创业学院。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 2017年12月 |
14 | 拓展创业服务云平台、安徽公共招聘网和“阳光就业”网上办事系统功能,实现就业创业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 | 2018年12月 |
15 | 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监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加快资金支出,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 省财政厅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017年12月 |
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8〕29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稳就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意见》的自觉性
《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稳就业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重点突出“稳”,着力加强“促”,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并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切实把《意见》转化为促进就业创业的自觉行动,确保我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全面学习贯彻《意见》有关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意见》内容,结合《方案》,对《意见》提出的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和落实失业保险待遇等政策,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在《意见》规定的时限内,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就业补助资金比照《方案》中重点企业开展在职职工转岗培训补贴标准给予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在培训期间按照每天50元/人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合肥海关、省总工会等有关单位,要建立困难企业认定机制,充分考虑就业形势变化和财力水平,根据企业困难原因、发展前景、对就业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把握政策享受对象。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实施细则及时制定相关贯彻落实意见,在加大稳岗支持力度、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和给予困难群众临时生活补助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实化贯彻措施。
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依托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对标对表《意见》政策,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全力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要强化工作调度,坚持问题导向,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二)切实优化就业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聚焦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依托网站、移动客户端、政府办事大厅等线上线下平台,着力打造“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审批服务模式,提升企业和群众的服务获得感、满意度。要按照常态化推进“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的要求,对重点企业、困难群众入企入户开展点对点宣讲,精准施策,确保《意见》及《方案》全面落地见效。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强化正面发声能力,精心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协调地方主要媒体,采取更多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做好《意见》《方案》及本地区实施方案的宣传解读工作。
各地贯彻落实《意见》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方面定期将全省促进就业有关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4日
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的通知
皖政办〔2019〕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19日
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在我省全面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快推进技工大省和制造强省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2019—2021年,全省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200万人次以上。到2021年底,全省技能劳动者总量达到550万人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80万人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努力在职业技能培训的体制、模式上闯出新路,在技工培训的数量、质量上走在全国前列,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全要素生产率。
二、面向企业和重点群体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一)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鼓励企业适应生产经营、技术进步需要,制定职工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政府按规定给予支持。对企业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8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开展的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12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企业开展的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全额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职工个人自费参加社会化技师培训(包括高级工晋升技师、技师晋升高级技师的培训),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支持对劳务派遣人员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市制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以下称“贫困劳动者”)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可达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经所在地培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行业协会、龙头企业、骨干培训机构等可围绕本行业领域工种(项目)为省内中小微等各类企业提供技能培训服务,政府按规定给予培训单位培训补贴。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对开展脱产安全技能培训不少于3天的,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全面推行以企业职工为培养对象的企业新型学徒制,三年培训不少于2万人,按不低于每人每年4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二)调动重点群体参训积极性。围绕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有效化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对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下同)等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并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参加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按人均2400元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支持。对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余刑不满1年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年戒毒人员就业技能培训,省级财政根据年度培训合格人数,按人均1200元标准(含技能鉴定费)给予支持。对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社区服刑人员就业技能培训给予经费支持,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贫困劳动者参加技能脱贫培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对招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并开展新技工系统培养的技工院校,按每生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培养经费补助。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按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并提供培训项目推荐、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鼓励各地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及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
(三)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用工单位培训需求收集制度,大规模开展精准职业技能培训。实行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清单管理,向社会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国家动态公布的新职业,由各市自主确定培训课时及补贴标准。支持各市在省级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基础上制定地方补充工种目录。各市可在省级培训工种(项目)补贴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重点支持本地急需紧缺工种(项目)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工种(项目)不受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限制,由企业自主确定后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由《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类职业(工种)扩大到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所有职业(工种)。劳动者在省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由培训机构所在地培训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各类培训补贴最多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鼓励各地对贫困劳动者、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减少职业技能培训纸质申报材料,逐步推行电子证照、电子证明和电子签章,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进行审核。
三、推进公共培训支持政策供给侧改革
(四)加大政策供给力度。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培育建设一批省级示范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全日制学制教育毕业生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支持。推行以职业院校在校生为培养对象的现代学徒制培训,三年培训不少于2万人。公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承担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的可支配业务收入,由学校自主分配,可将一定比例的业务收入作为增量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对培训人数超过在校生人数一倍以上的,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额时予以重点倾斜,按劳分配给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职工。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等情况,采取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承担补贴性技能培训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激励支持。
(五)加强载体平台建设。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每年认定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40个。支持技工院校建设职业技能提升训练基地,实训设施设备向参与培训的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全面开放,仅收取实训耗材成本费用,政府给予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补助,具体补助政策另行制定。支持职业训练院结合实训条件自主调整补贴性技能培训工种(项目),报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对符合省级认定建设标准的,省级在分配下达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每年认定数量不超过4家。
四、提高培训与评价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六)创新培训内容方式。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爱国意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健康卫生、信用建设、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纳入培训结业考核内容范围。要在各工种(项目)规定的总课时内,安排4—8个课时开展消防、安全、保密、艾滋病预防、非法集资防范等专题教育培训。鼓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化建设,开发培训教材,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加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开发,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要求,大力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新产业培训,将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具体工种(项目)及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推行“互联网+职业培训”,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优质培训资源供给,依托安徽职业培训网络大学建立培训电子档案和学分累计制度,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推行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线上授课,在线课时按比例计入培训总课时,促进技能培训与岗位使用精准对接。
(七)完善技能评价体系。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制度,统筹做好通用工种、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国家对于准入类职业(工种)上岗前必须参加技能培训及鉴定的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开展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面向行业协会、企业、院校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遴选工作。加强社会化考评员队伍建设,开发一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题库,逐步向社会公布题库资源。建立职业技能鉴定信用档案制度,加强对技能评价机构、评价对象等信用监管,完善技能评价机构退出机制。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考核评价,推动提高技术工人待遇。
五、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组织保障工作
(八)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统筹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作用,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设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具体筹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各市县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专门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补助。鼓励县级人民政府整合各类培训资金,建立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专户。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
各级税务部门依照税法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九)严格培训资金监管。依托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职业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确保全省所有补贴性技能培训项目全部纳入系统管理,并实现与就业社保、公共信用等信息的共享比对。优化补贴发放服务,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以及企业、培训机构等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加强专项审计和第三方绩效评价,推动第三方线上线下对培训资金的监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培训资金属地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门户网站设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栏,及时发布国家和我省培训政策,公开培训资金支出情况。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对挪用、占用、截留培训资金和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十)加强培训组织领导。依托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省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形成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主抓,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等共同参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和重大情况专报制度。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依托互联网、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等,广泛宣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大政策推送和解读力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等及时了解熟悉,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惠及面。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终止,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我省现行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凡与本实施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重点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责任 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对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开展的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12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各市人民政府 | 持续推进 |
2 | 支持对劳务派遣人员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市制定。 | 各市人民政府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019年 10月底前 |
3 | 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对开展脱产安全技能培训不少于3天的,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 省应急厅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 持续推进 |
4 | 全面推行以企业职工为培养对象的企业新型学徒制,三年培训不少于2万人,按不低于每人每年4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 | 持续推进 |
5 | 对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并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参加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 持续推进 |
6 | 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按人均2400元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支持。 | 省退役军人厅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持续推进 |
7 | 对司法部门组织的余刑不满1年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年戒毒人员就业技能培训,省级财政根据年度培训合格人数,按人均1200元标准(含技能鉴定费)给予支持。 | 省司法厅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持续推进 |
8 | 对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社区服刑人员就业技能培训给予经费支持,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 省司法厅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019年 10月底前 |
9 | 对招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并开展新技工系统培养的技工院校,按照每生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培养经费补助。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按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 持续推进 |
10 | 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 | 省农业农村厅 | 省财政厅 | 持续推进 |
11 | 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全日制学制教育毕业生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支持。 | 各市县人民政府 |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持续推进 |
12 | 推行以职业院校在校生为培养对象的现代学徒制培训,三年培训不少于2万人。 | 省教育厅 | 省财政厅 | 持续推进 |
13 | 公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承担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的可支配业务收入,由学校自主分配,可将一定比例的业务收入作为增量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对培训人数超过在校生人数一倍以上的,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额时予以重点倾斜,按劳分配给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职工。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 持续推进 |
14 | 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对符合省级认定建设标准的,省级在分配下达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每年认定数量不超过4家。 | 省应急厅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持续推进 |
15 | 大力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新产业培训,将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具体工种(项目)及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 2019年 12月底前 |
16 | 加强社会化考评员队伍建设,开发一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题库,逐步向社会公布题库资源。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 | 2020年 6月底前 |
17 |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设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具体筹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 省财政厅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019年 9月底前 |
18 | 依托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职业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确保全省所有补贴性技能培训项目全部纳入系统管理,并实现与就业社保、公共信用等信息的共享比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20年 3月底前 |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
有关政策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6〕79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精神,现就有关具体政策通知如下:
一、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
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可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3年孵化期内按照每户每年3000元的标准申请孵化基地补贴。
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
将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课程标准的网络创业培训项目纳入补贴范围,比照创业模拟实训的资金补贴标准和拨付程序执行,具体项目和课程要求由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制定发布。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求职创业补贴。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二)校园招聘会补贴。高校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的毕业生信息,根据签约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40元标准给予高校补贴。
(三)就业见习补贴。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单位给予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财政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月给予职工养老保险补贴25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6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五)创业扶持补贴。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科技型(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节能环保、新型材料等)、现代服务型(现代物流业、高技术服务、设计咨询、商务服务业、电子商务、工程咨询、人力资源、文化产业、旅游业、健康服务、法律服务、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等)小型微型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领取一次性5000元创业扶持补贴。
(六)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上述补贴政策。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创业政策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金人员合伙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视为本期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已享受完毕。上述新创办企业依法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可申领创业成功补贴5000元。
(二)对领金人员给予不超过800元的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
(三)用人单位招用领金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所招录领金人员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的一定比例,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被招录的领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19条规定予以保留。
(四)上述补贴具体标准和操作细则由各市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且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经核定后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所创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贴资金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资金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扶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按规定用于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创业大赛、公益性招聘活动等支出。
八、相关内容说明
(一)高校毕业生的定义。皖政〔2015〕82号文件中各项扶持政策所指高校毕业生,除有特别明确外,均指毕业24个月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毕业年度的定义。皖政〔2015〕82号文件中毕业年度,是指毕业当年的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皖政〔2015〕82号文件中小型微型企业是指参照工业信息化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纳入小微企业目录的企业。
(四)登记失业的时间。失业人员的登记失业时间以安徽省就业失业和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为准。
(五)网络创业、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网络创业、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
(六)就业确有困难认定标准。对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其中就业确有困难的认定标准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
(七)政策执行起始时间。皖政〔2015〕82号文件中各项新设补贴、补贴新标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均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3月21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7〕32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加快推动技工大省建设提出如下要求:
一、抓紧出台地方贯彻措施。各地要深入学习领会《若干政策》精神,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要求,认真研究提出支持本辖区技工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确保政策衔接、系统集成、协调配套。要在《实施细则》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具有地方特色的具体措施,确保政策落地生根,见到成效。要根据不同政策属性和项目类型,明确覆盖范围、申报对象、实施程序、工作要求等,确保高效便民、合法合规。要深入产业园区、职业院校等,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和惠及面,形成社会各类主体积极支持、主动参与、深度融入的良好局面。
二、切实强化部门配合协作。要统筹推进技工队伍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部门会商会签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技工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共同推进合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加强与编制、发改、教育、财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合理分解年度目标任务,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定期交流的工作机制。要运用财政涉企系统、职业培训管理系统、“阳光就业”系统等信息平台,加强项目联合审核,认真开展比对筛查,避免多头重复申报、“改头换面”申报,杜绝重复享受、违规享受。要加强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畅通问题反映和线索提供渠道,确保政策落实和项目实施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快建立多元投入机制。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以财政投入为牵引,统筹调动各级各类资源,撬动各类主体自身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向技工队伍建设领域集聚。各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依法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重点向职业教育培训倾斜。2017年起,省财政连续5年安排技工大省专项经费,其中对采取“先建设、后奖补”的项目类资金,延后一年安排。期满后,对原有项目进行评估,是否继续实施按国家和省最新规定执行。
四、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监管。要严格按照各类专项资金管理要求,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加强动态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运用“科技+制度”手段,前移安全防范关口,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要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严格执行审计问责制。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查实全部予以收回,依法依规给予责任单位、项目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将项目单位和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3年内市级以上项目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加强技工大省建设项目资金绩效监管,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序号 | 主要任务 | 实施内容 | 实施细则 |
1 | 大力推行终身职业培训 | 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者免费技能培训 | 按照《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734号)和省民生办每年度公布的技工大省技能培训工程《技能脱贫培训实施办法》执行。补助资金按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方案执行。 |
2 | 就业援助对象免费技能培训 | 自主选择工种(项目),公共实训基地承训,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助,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培训费用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以下简称《工种目录》)拨付公共实训基地。各市可在《工种目录》基础上增加地方特色工种(项目),确定培训课时和补助标准。生活费补助和培训补贴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按《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执行。 | |
3 | 退出现役一年以内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免费技能培训 | 按照省民生办每年度公布的技工大省技能培训工程《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实施办法》执行。补助资金按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方案执行。 | |
4 | 支持免费技能培训对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 免费技能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后,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按参加鉴定人数和鉴定补贴标准直接拨给鉴定机构,所需资金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 |
5 | 四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在省内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培训单位和《工种目录》确定的工种(项目),按照“先垫后补”原则交费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四类人员培训合格后可付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凭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分别按200元/人、150元/人给予鉴定补贴。培训、鉴定补贴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 |
6 | 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 | 按照省民生办每年度公布的技工大省技能培训工程《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实施办法》执行。补助资金按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方案执行。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参照该实施办法执行。 | |
7 |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 按照省民生办每年度公布的技工大省技能培训工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实施办法》执行。补助资金按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方案执行。 | |
8 | 探索建立劳动者个人学习账号和学分累计制度 | 建设安徽职业培训网络大学,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和传统场地教学的组合优势,推行“线上+线下”、“远程+现场”培训模式,逐步实现技术理论知识以在线学习为主,技能训练以现场实操为主,有效缓解工学矛盾,扩大优质培训资源覆盖面。劳动者经实名认证后可共享网络培训资源,并依托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个人培训信息,作为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的依据。 | |
9 | 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奖补机制,对培训质量好、学员留在省内就业人数多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 | 根据上年度各市补贴性培训人数、培训合格率、培训后留在省内就业人数等,采取因素分配法,将省级奖补资金转移支付至各市县。 省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职业培训奖励,实施期限为2018年至2022年。 | |
10 |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 推动多元办学,大力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办学形式,民办职业院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公办职业院校学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土地、现有厂房举办职业院校。 民办职业院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另行制定民办职业院校收费自主定价实施办法。 公办和民办技工院校收费均实行自主定价,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
11 | 开辟公办职业院校重点专业“一体化”教师引进绿色通道 | 公办高职院校引进对象条件: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引进在企业长期担任技术或技能岗位中高层职务,具有一定教学经历和对应专业研究生学位,拥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 公办技工院校和中职学校引进对象为五类人员: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有3年以上相应岗位工作经历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入选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队队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江淮杰出工匠。 具体程序由各市、省直有关部门比照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确定。 | |
12 | 鼓励省内企业与学生、职业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并按月发给定向培养生在校学习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对应补助 | 企业、职业院校、学生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基础格式文本),学生学习补助由企业先行一并支付,所在地政府按企业支付额度50%拨付至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原则半年拨付一次。由院校代为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①企业向学生支付学习补助的银行账单;②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③加盖院校公章的定向培养生花名册。 补助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紧缺工种目录,并定期调整更新。 | |
13 | 对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根据毕业生人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 | 根据属地原则,按预备技师班和高级工班毕业生10000元/人、中级工班毕业生7000元/人的标准购买技工院校人才培养服务,每年7月底前一次性办理。 对毕业年度与省内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为毕业生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分别按预备技师班和高级工班毕业生5000元/人、中级工班毕业生3000元/人的标准追加购买技工院校人才培养服务,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办理。 购买人才培养服务的费用从市县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 |
14 | 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工培养、职业培训方面的主阵地作用 | 支持各地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大力发展技师学院。鼓励和支持技工院校通过设立弹性学制等形式,满足在职人员通过技工教育获得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的需求。完善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鼓励探索集团化办学、校企股份制合作、自主经营生产、租赁承包、前厂后校等多种校企合作模式。 加快提升技工教育基础能力,每年从省级技工大省专项经费中安排不少于400万元,专门用于技工院校重点专业建设、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骨干教师培训、专业带头人引进、基础教学研究、校园文化体育等相关工作。 实施“青苗计划”,依托技工院校每年举办6个左右精英实验班,培养企业青工和世赛苗子,培养期限2-4年,每班规模30人左右,一次性给予每班15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从省级技工大省专项经费中列支。 | |
15 | 推动建设职业训练院 | 对国家在我省试点建设的职业训练院,一次性给予每个试点单位2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从省级技工大省专项经费中列支。 | |
16 | 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 |
对培养的高级技师和技师,按规定给予技师培训补贴 | 企业组织技师培训的,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的标准直接补给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技师培训的,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约,按上述标准补给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职工以个人名义参加技师培训的,按上述标准直接补给个人。技师培训补贴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技师培训的补贴范围和对象、资金来源、补贴方式、申领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师培训补贴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348号)执行。 |
17 |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 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根据职工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分别按1000元/人、2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补贴资金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之外、确为企业关键岗位领域的职业(工种),经企业申请(提交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也可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结业考核试题命制应在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作为企业领取培训补贴的依据之一。企业申领培训补贴的具体程序及要求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该措施为过渡性措施,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建立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之外的职业(工种)培训按新制度执行。 | |
18 | 开展名师带高徒活动 | 根据产业发展和技能人才分布情况,每年从全省企事业单位遴选300位左右技能大师,开展名师带高徒活动,带徒协议期限一般为2-4年。省级技工大省专项经费按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徒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 |
19 | 选择一批大中型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 | 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补贴资金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 |
20 |
扩大人才引进与交流合作
| 企业从省外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根据引进方式和劳动关系建立形式,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20%给予个人补助 | 支持企业从省外(被引进前,其实际工作地、劳动关系建立地、社会保险缴纳地在安徽省以外的地区)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企业与被引进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被引进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或通过特定项目与被引进人建立劳务关系的,按企业支付给个人工资薪金或劳务费用总额(税后)的20%给予个人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补助期限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或项目完成期限,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主要实施程序:1、企业申请。①企业提交《急需紧缺高级技师、技师引进备案表》(由各市制作基础格式文本)。②企业和被引进人建立的劳动关系等证明材料。2、审核确认。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同意实施财政补助的,应在《企业急需紧缺高级技师、技师引进备案表》中确定补助期限、补助方式等事项。3、申领补助。个人补助应由企业代为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领,申领时提交:①企业向被引进人支付工资薪金或劳务费用的银行账单;②被引进人的银行账户信息。4、拨付补助。所在地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5、动态督查。劳动合同(协议)存续期间,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动态了解被引进人工作变动情况,并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
21 | 企业引进外省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队选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选手,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安排在关键技能岗位工作的,按支付给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50%向所在地政府申领引才补助 | 企业引进对象应为在外省工作1年以上且在工作地缴纳社会保险的四类优秀高技能人才。 补助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补助期限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主要实施程序:1、企业申请。①企业提交《优秀高技能人才引进备案表》(由各市制作基础格式文本)。②企业和被引进人建立劳动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2、审核确认。按照属地服务原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同意实施财政补助的,应在《优秀高技能人才引进备案表》中确定补助期限、补助方式等事项。3、申领补助。企业原则上于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领上一年度引才补助。申领时提交:①企业支付给被引进人工资薪金的银行账单;②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4、拨付补助。所在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5、动态督查。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动态了解被引进人工作变动情况,并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 |
22 | 实施“海外金蓝领援皖”计划,每年从海外聘请一批技能专家到我省职业院校任教,按每人5000元/月标准给予援皖津贴 | 按照“院校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需求、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予以遴选协调、院校与海外技能专家签约履约、省级拨付援皖津贴”的程序进行。援皖津贴从省级技工大省专项经费中安排。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外国专家局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23 | 推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 | 建立优秀技能人才技能资格越级申报、技能等级直接认定制度 | 优秀技能人才技能资格、技能等级直接(免试)认定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
24 | 支持企业结合岗位需要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 选择已建立职工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的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实施步骤要求:①各类企业(含省属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展自主评价,报送自主评价实施方案;②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同意开展的,将自主评价企业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③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为自主评价企业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并强化全过程服务管理。支持企业命制自主评价试题,试题内容在国家职业标准考核内容的基础上,加大对企业岗位操作规范内容的考核权重,但不得超过总评分的40%。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布全省自主评价企业名单。 | |
25 | 完善政府购买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机制,推动第三方评价机构建设,培育社会化评审专家队伍,逐步实现教育培训与技能鉴定分离 | 探索推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招标制度,逐步转变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职能。对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行项目招标,竞争择优确定相应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实施单位,所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均需通过招投标程序方可承担鉴定任务。政府购买中标单位的场地条件、鉴定设备、辅助人员、组织保障等服务,购买价格由各市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确定。严格实行第三方考评员、督考员制度,所有鉴定行为均需接受必要的、有效的外部监督,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外调选派第三方考评员和指定委派鉴定督考员。 | |
26 | 发挥技能竞赛引领作用 | 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举办职业技能竞赛 | 加强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统筹安排,提升省级竞赛影响力和示范带动效果。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包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竞赛、世界技能大赛安徽省队集训、省直部门(单位)举办的行业技能竞赛。竞赛补助经费从省级技工大省专项经费、竞赛专项经费中统筹解决,每年不低于400万元。 对纳入年度计划的省级行业技能竞赛,给予5-10万元赛事补助,补助资金从省级技工大省专项经费中列支。每年5月底前,省直部门、省行业协会、省属企业和在肥中央企业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年度竞赛实施方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6月底前制定公布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配合、指导竞赛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竞赛实施完成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将赛事补助拨至相关部门、单位。各市县可参照省级做法,对本级职业技能竞赛进行统筹安排,并给予赛事补助。 |
27 | 加大对参与国际技能赛事的奖励力度 | 世界技能大赛奖励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奖励资金从省级技工大省专项经费中列支。 | |
28 | 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政策 | 省政府每两年评选200名安徽省技术能手、100名安徽省技能大奖获得者、50名“江淮杰出工匠”,颁发荣誉证书,给予每人2万元、5万元、20万元奖励 | 修订《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增设“江淮杰出工匠”作为我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最高奖项,更新规定江淮杰出工匠、安徽省技能大奖、安徽省技术能手的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名额分配、申报渠道、材料要求等有关事项。 评选奖励资金从省级技工大省专项经费中列支。 |
29 | 分别给予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2万元、10万元追加奖励 | 省级财政予以追加奖励的对象:①经层层推荐,由国家评选产生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含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在皖中央企业推荐);②经全国职业技能竞赛被授予的全国技术能手。 主要实施程序: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表彰文件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受表彰人员所在单位(自由择业者则通知其本人)填报受表彰人员银行账户信息;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收到受表彰人员银行账户信息之日起30日内汇入追加奖金。 追加奖金从省级技工大省专项经费中列支。 | |
30 | 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 具备工程技术类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且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人员,可申报对应或相近专业的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 具体申报条件和评审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 |
31 | 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江淮杰出工匠、安徽省技能大奖获得者可优先申报省重大人才工程项目 | 可优先申报省重大人才工程项目的对象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江淮杰出工匠、安徽省技能大奖获得者。 省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包括: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安徽省突出贡献人才、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省五一劳动奖章、省劳动模范等。 | |
32 | 强化载体平台支撑作用 | 对国家认定的每届世界技能大赛主、副集训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支持 | 根据国家在我省认定的世界技能大赛主、副集训基地数量,从省级技工大省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完善集训所需的设施设备;购置实训耗材、辅材、器具、教具;日常水电气;改善选手食宿条件;完善集训选手体能训练设施设备和心理咨询辅导服务费用;聘请境内外知名专家到集训基地指导、集训选手到境内外竞赛交流等有关方面。 |
33 | 每年认定6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2个新兴产业省级综合竞赛基地、2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每个200万元、200万元、10万元补助 | 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新兴产业省级综合竞赛基地建设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项目补助资金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81号)执行。 | |
34 | 到2021年,建设5个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结合区域规划、产出绩效,给予每个3000万元支持 | 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项目补助资金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 |
35 | 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平台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性贷款 | 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平台建设包括:国家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发改委实施的公共实训基地、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职业训练院建设。 政策性贷款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提供的相关贷款、地方政府公共融资平台提供的融资服务、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贷款担保等。 | |
36 | 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 | 整合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建立集约高效的现代职业教育管理运行体制机制 | 强化“市统筹、县整合”,优化配置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推行“技能+学历”教育。省内高级技工学校涉及撤销、合并、变更管理体制等情形的,须征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技师学院涉及撤销、跨业务主管部门整合、变更管理体制的,须征得省人民政府同意。 在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流动岗位,并按规定落实流动岗位教师相关待遇,发挥企业优秀高技能人才在生产实践和实习指导两端的作用。 |
37 | 大力推行“技能+学历”教育,加快培养复合型人才 | 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取得预备技师证书(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工班毕业生、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级工班毕业生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参加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公务员招考、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分别按相当于本科、大专、中专落实相关待遇。 | |
38 | 推进企业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 鼓励各类企业加快推进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应率先将岗位技能工资纳入职工收入分配之中。对收入分配方式科学灵活、体现技能人才业绩贡献客观有效、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措施有力、对技能人才激励作用明显的企业,在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技能资格自主评价、有关项目补助等方面予以倾斜。 | |
39 | 优化技能人才配套服务 | 建立技工“蓝卡”制度,依托社会保障卡加载标记功能,为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提供依据 | 推动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打印查询系统、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与就业、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在社会保障卡中加载技工取得技能资格及荣誉、参加职业培训等相关信息,为技能人才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享受人才公共服务、申报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参与军民融合建设等提供精准对象识别。 |
40 | 加大重点地区政策扶持 | 加大对皖北三市、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的支持,对上述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 | “符合条件的项目”指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新兴产业省级综合竞赛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上浮的奖补资金从对应项目原资金渠道安排。 |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8〕383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六稳”精神,主动防范和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全力稳定和扩大全省就业,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企业有组织调剂就业政策
(一)转移就业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收失业人员费用,组织重点企业失业人员到其他单位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转移就业人数,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对跨地区(原则上应为跨县级以上统筹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给予100-500元的交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路途远近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就业困难人员1年内可申领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不超过2次。
(三)用工调剂补助。重点企业组织职工到省内缺工企业短期务工1-3个月的,根据组织短期务工协议和务工人数,由转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300元给予重点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原则上,重点企业1年内可因同一职工申领用工调剂补助不超过2次。
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
(一)一次性就业补贴。对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二)求职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1000元的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
(三)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领取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期剩余失业保险金的70%,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用人单位最多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被招录的领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解除合同之日起6个月以内被原用人单位(同一股东、合伙人或法人经营的不同的劳务派遣机构视为同一用人单位)重新录用,或是身份由原单位职工变为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仅变换劳务派遣机构但未变更实际用工单位的,不得申领就业补贴。
(四)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同时,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五)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月30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六)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强化职业培训政策
(一)重点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支持重点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对安排在职职工到技工院校接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企业支付的培养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补贴6000元,具体要求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执行。对开展转岗培训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不低于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费用补贴。
(二)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所在地组织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伙食、住宿和交通补助。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人/天,住宿补助标准为50元/人/天,交通补助标准为20元/人/天。伙食补助采取补给培训机构与直补个人相结合办法,培训机构统一安排食宿的,食宿补贴补给培训机构,往返交通补助直补个人;未统一安排食宿的,伙食费、交通费补助直补个人。
(三)校企培训对接奖励。省内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省内民营、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的,根据培训后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实现稳定就业的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人均100元标准给予奖励。
(四)紧缺职业(工种)省内就业补贴。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省内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与培养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实现稳定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学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
四、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孵化基地政策
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五、相关内容说明
(一)高校毕业生。除有特别明确外,均指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小型微型企业。指参照工业信息化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纳入小微企业目录的企业。
(四)就业困难人员。指依据《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人员。
(五)重点企业。指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确定,并录入重点企业库中的企业。
(六)紧缺职业(工种)。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的、技能培训紧缺专业目录确定的职业工种,或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在本市范围内实行的、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技能培训紧缺专业目录确定的职业工种。
六、其他
(一)本通知涉及的各项补贴补助政策申领程序、审核办法、拨付方式,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明确各项补贴补助政策的申报、审核、审批等环节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管理和补助项目审核审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二)本通知中各项待遇应自符合条件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逾期视为放弃;如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的,应依本通知要求的期限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期满后方可申领。
(三)现行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稳定就业政策措施,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中“以上”、“以内”均含本数。
(五)本通知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018年11月9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政策覆盖面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9〕217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决定适当扩大部分就业创业政策覆盖面、提高补贴标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就业创业获得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求职创业补贴范围,提高求职创业补贴标准
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由高校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以及特困人员中的六类困难高校毕业生,扩大至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六类困难毕业生。
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由每人1000元提高至每人1500元。
二、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提高就业见习补助标准
就业见习对象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大至16-24岁失业青年。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有工作能力,暂时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16-24岁人员(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6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见习单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400元。
三、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发放每人每月100元的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50元,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50元。
四、提高校园招聘会补贴标准
对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毕业生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信息的省内高校,根据签约毕业生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补贴,补贴标准由每人40元提高至每人60元。
五、扩大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离校1年内扩大到离校2年内,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小微企业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由离校1年内扩大到离校2年内,按照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六、提高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标准
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由每个10万元提高至每个20万元。
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奖励标准由每项8万元提高至每项10万元。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至2022年8月31日止。
2019年8月27日
安徽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就〔2020〕6号
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5月18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要求,现就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健全就业优先政策导向机制。建立重大经济政策、投资项目实施对就业影响的评估机制,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贫困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的项目和产业。进一步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支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挖掘内需带动就业。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的重要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责任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加大减负稳岗工作力度。全面落实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可由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补缴)的50%提高至100%,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低于12个月的市,可结合实际适度降低返还比例,但不得低于60%。对2020年已按原比例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的企业,差额部分直接予以补发,不需要企业再次申请确认。对符合条件但尚未提交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的中小微企业免除申报确认程序,公示通过后按失业保险缴费渠道直接返还企业。企业上年度因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厂矿、独立项目等部门或机构受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按比例扣减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着力降低中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房租;对入驻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的各类创业主体,减免不少于3个月的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减免出租车汽车承包费或委托管理费的企业,鼓励各地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引导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对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或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与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探索返乡创业企业、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降低企业工伤风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清单管理”登记,有效释放场所登记资源。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持续推动“照后减证”。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进一步畅通市场退出通道。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各地可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返乡创业人员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重点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创业创新。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结合本地实际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提供。针对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创业群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研修班等,提升创业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总工会、省残联,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合理设置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允许流动商贩在指定时间、指定次干道和巷道等区域合法经营。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支持个体工商户运用直播方式拓展网上经营。平台就业劳动者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全力抓好就业脱贫。引导贫困劳动者投入农业生产,从事农资运输、农产品产销等实现就业增收。各地组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公路建设维修、安全饮水、人居环境改善、生态造林抚育、社会事业发展时,要优先使用本地贫困劳动者。对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规模大的,各地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市自定。推广就业脱贫“四帮四促”,将扶贫龙头企业、就业扶贫车间纳入“四送一服”双千工程服务范围。对建设并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企业,根据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贫困劳动者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2000—3000元标准给予就业扶贫车间补助。开发农村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林区管护、公共卫生、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等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优先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2020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对有就业意愿且就业确有困难的贫困劳动者实施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四送一服”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将就业见习对象扩大至毕业前6个月的高校毕业生,2020年新增就业见习岗位30000个以上。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带头开发就业见习岗位,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牵头承办,见习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全额承担。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有条件的地方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机关事业单位充分使用现有编制资源,加大高校毕业生招录招聘力度。国有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年龄结构和人才储备需求,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积极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团省委)
八、兜牢困难人员就业底线。强化登记失业人员帮扶,及时为其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将受疫情影响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失业人员、失地失林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以及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长期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帮扶范围,实施就业援助。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对补贴期满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再次安置,累计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周期。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九、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请不高于每月1000元、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市自定。计发失业补助金不折算失业保险缴费期限,领取期间遇有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对非因本人意愿失业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失业补助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2000元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开展职业技能线上培训。各地可根据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需要,适当延长职业技能培训时间,合理上浮培训补贴标准。企业对新录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各地将国家动态发布的新职业纳入本地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对急需紧缺、尚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新职业,其培训标准可由行业企业自主开发确定。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的支持力度,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项目补助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技能提升专项资金中列支。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职业院校承担培训任务的情况,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对承担任务较重的职业院校,在原总量基础上及时核增所需绩效工资总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
十一、优化公共就业服务。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职等你来”劳动力就业意愿摸底,建立企业岗位需求信息归集发布机制,依托安徽公共招聘网主动推送岗位信息,促进供需精准匹配。安全有序恢复线下招聘,常态化推进“2+N”就业招聘,集中开展“四进一促”活动。动员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线上信息发布和匹配服务,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网上签约和报到。支持AA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县级设立分支机构,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招聘场地;开展公益性招聘活动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奖补。建立地区间、企业间人力资源共享机制,对企业开展“共享员工”等用工余缺调剂稳定职工队伍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调剂就业职工人数给予一定补贴。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跨地区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鼓励各地建设一批有规模、有辐射力、有影响力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200—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二、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加强就业形势监测,持续抓好就业常规统计。继续完善劳动力调查,及时研究建立月度省调查失业率统计发布制度,探索建立市调查失业率季度统计制度。利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设立省级就业风险储备金,通过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账户实施专账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利用就业补助资金滚存结余等,设立地方就业风险储备金,实行专账管理。统筹用好就业创业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就业风险储备金和技能提升专项资金结余,强化政策落实资金保障,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预防和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运用大数据比对、书面承诺等方式简化经办程序,优化经办服务,营造保护创新、崇尚创造、鼓励干事的良好氛围。健全稳就业工作奖惩机制,对在保居民就业方面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高校给予一定的支持激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等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依法依纪依规约谈、问责。(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述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有明确实施期限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前期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按本政策执行。实施期间,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
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4〕34号
各市、县委宣传部,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
为规范国有企业招人用人制度,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促进公平就业,现将《安徽省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29日
安徽省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招人用人制度,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7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本办法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
第三条 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国有企业在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扩大选人用人范围,积极促进公平就业。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全省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工作。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照相应职责,对主管的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本级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党委宣传、财政、国资监管部门对主管的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招聘制度
第六条 国有企业要制定本单位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制度,招聘制度中要明确招聘计划、招聘程序、信息发布、招聘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招聘计划不得缺少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时间安排、采用的招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国有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布招聘信息,保证真实有效。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
第八条 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以采取考试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考核的方式,择优聘用。在同一批次招聘中,不得降低或提高已公开发布的招聘条件。当次公开招聘发布的岗位未招满或需增加数量的,要在招聘工作结束后另行组织公开招聘。
第九条 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过程中,与应聘者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参与招聘工作。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在招聘过程中涉及与应聘者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情形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十条 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数量;
(二)岗位条件;
(三)报名方法;
(四)考试或考核的方式和时间(时限)
(五)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结果的告知范围和方式;
(六)拟聘用人员公示渠道;
(七)咨询电话、举报或投诉电话;
(八)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具体发布途径为:
(一)省属国有企业总部或通过总部统一招聘的分公司在省政府网站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
(二)其他各级地方国有企业,按照企业所属层级在相应的政府网站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发布;
(三)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除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外,还可以通过本单位网站或其他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方式发布。国有企业在本单位网站或其他社会网站发布招聘信息的,须同时在政府网站设置链接,并与政府网站所发布招聘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发布信息提供便利,要在官方网站开设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专栏,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国有企业提供的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能及时准确发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官方网站(网址:www.ah.hrss.gov.cn)开设省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专栏,具体信息公开工作由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同时,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各级政府也应在官方网站开设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专栏。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的发布时间以在政府网站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为准,报名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招聘信息在政府网站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的时间,报名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要尽可能提供网络、现场等多种渠道报名方式,降低应届高校毕业生应聘成本。参与应聘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做到诚实守信,提交个人信息要客观真实,遵守国有企业的招聘纪律。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要在本单位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对招聘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信息不得缺少拟聘人员姓名、性别、毕业院校等内容,并同时公布本单位纪检部门监督电话与通信地址,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应聘者或其他人员认为公示人员存在问题的,可以实名向国有企业纪检部门反映,由国有企业纪检部门作出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社会责任,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等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监督。应聘者认为国有企业招聘过程中存在就业歧视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但没有公开发布,或招聘信息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聘者或其他人员可以实名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核查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问题严重的,可以约谈国有企业负责人,或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存在未按公布的招聘流程实施招聘工作、招聘过程中违反回避规定等违规行为,或国有企业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过程中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聘者或其他人员可以实名向国有企业纪检部门举报,由国有企业纪检部门作出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对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6〕202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以下简称“特岗”)管理服务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实施特岗计划,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创新举措,对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加强基层公共服务能力有着重要意义。特岗计划实施以来,政策制度逐步完善,管理服务工作不断加强,人员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巩固工作成果,创新工作方式,切实把做好特岗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作为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重要渠道,作为提升基层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抓手,切实抓紧抓实抓牢,确保特岗管理服务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做好特岗人员补充工作
(一)保持特岗数量总体稳定。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全省不再新增特岗数量。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4月底前上报《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调剂核减表》(见附件),并书面报告岗位核减情况。省厅根据各地特岗人员流失、重点工作任务和岗位核减情况等,在本省范围内可对人员空缺的岗位进行调剂。
(二)制定特岗人员补充工作方案。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统计人员空缺岗位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特岗人员补充工作方案,明确招聘对象,明确招聘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并将制定的特岗人员补充工作方案及时报省厅备案。各市可结合实际,在确保安全、规范、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适度下放特岗人员补充工作权限,并探索将特岗人员补充考试与其他类考试同步进行。
(三)做好空缺岗位人员补充工作。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制定的特岗人员补充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以公开招聘、竞争择优的方式,组织开展特岗人员补充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充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补充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厅。
三、进一步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落实劳动合同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主体责任,积极做好日常教育、管理、考核,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用人单位要引导特岗人员增强责任意识,依法加强对特岗人员的考核管理,并将考核结果运用到特岗人员合同续签等环节。用人单位与特岗人员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完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及岗位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研究制定劳动报酬分配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报酬分配实施细则时,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意见建议,重点优化工资结构,完善工资激励机制,建立特岗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分配长效机制。
(三)实行工作制度备案管理。对用人单位与特岗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制定出台的劳动报酬分配实施细则实行备案管理。用人单位要将与特岗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制定出台的劳动报酬分配实施细则及时报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对不备案的用人单位,要督促其限时报送;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要督促其限期整改,确保备案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强化管理服务工作
(一)出台管理服务办法。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提高管理服务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二)加强业务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基层特岗人员综合素质培训,重点加强思想政治、综合素养、政策法规等培训,并指导特岗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相关理论和实务培训,提升特岗人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开展年度考核。每年一季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开展特岗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确定优秀名额,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特岗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并优先安排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用人单位对考核为优秀的特岗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适当提高其工资待遇水平。
(四)加强人文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岗位主管部门摸清基层特岗人员基本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重点针对艰苦偏远地区的特岗人员开展慰问活动,关心关注其工作生活状况,增强特岗人员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五、进一步抓好政策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工资待遇等政策,对属于政策操作层面的,要研究细化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对属于落实层面的,要加强指导,强化督查,抓好落实;对属于其他部门督促落实的,要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依规推动有关政策的落实。同时,要指导用人单位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涉及劳动合同争议的,引导其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渠道依法调处;对侵害特岗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特岗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注重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宣传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特岗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宣传特岗人员扎根基层、服务社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创新完善政策宣传方式,采用微信、微博等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多种工具,加强特岗政策宣传解读,提高就业创业政策的知晓率和覆盖面。要帮助特岗人员准确把握特岗开发的目的、特岗的性质,让特岗人员全面准确理解政策。要高度关注特岗人员的合理诉求,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合理预期。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积极会同岗位主管部门,加强调查研究,明确责任分工,适时指导调度,切实抓好落实,并将相关工作情况上报省厅。
2016年7月13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 共青团徽省委员会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7〕9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团委,各高校:
现将《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2月27日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实施方案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经济转型升级、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00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人才强省战略实施和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相结合,坚持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相结合,坚持政策引导和服务创新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高校、社会等各方面作用,加强政策统筹,整合利用资源,畅通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环境,建立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把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就业创业促进计划,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综合施策,精准发力,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全面提升,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增强,有就业创业需求的都能得到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政策支持,市场供需匹配效率进一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保持较高水平。
使每个毕业班都能得到群体性就业指导,为每名有就业意愿毕业生进行1次职业能力测评和精准推送10个以上岗位信息,每名就业困难毕业生都能得到个性化就业咨询辅导和精准就业帮扶;为每名毕业生至少进行1次在线创业意识培训,为每名有创业意愿毕业生进行1次创业能力测评;为每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至少提供1次精准职业指导、1次精准技能培训和3个适合的岗位信息,力争使每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三、主要措施
实施能力提升、创业引领、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加强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工作对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一)能力提升行动
把学生职业发展、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贯穿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全过程,全面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1.培养职业化、专业化的就业指导教师。加强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高校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应不低于1∶500,着力培养打造一支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高素质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加强就业指导师资培养,有计划、有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充分考虑就业指导教师的工作性质、工作业绩,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组织开展全省高校职业指导课程教学大赛,开展“十佳”职业指导师评选。
2.开展群体性、个性化职业指导。各高校应把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贯穿于整个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学科建设、课程设计,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管理。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用案列教学,开展多种形式的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实践教学活动。支持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高校共同设立“就业加油站”,开展个性化的职业能力测评等现场指导,增强毕业生实践能力。举办大学生职业规划设计大赛,帮助大学生科学规划职业生涯,增强职业素养。公开招募一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家、企业HR经理人,组建“启明星”就业指导团,组织职业指导师回母校活动,深入开展个性化辅导与咨询,提升求职就业能力。
3.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各地要充分发挥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面向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各级人社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高校联系,共同组织有培训需求的在校大学生参加培训。要结合学生特点、本人意愿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已被用人单位聘用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开展以岗位基本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使其尽快适应岗位需要,实现从学生到员工的角色转变。
(二)创业引领行动
把鼓励创业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方向,完善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措施和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高校毕业生创业规模。
1.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教育改革的突破口,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加快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信息化建设进程,探索建立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引进和建设一批资源共享的创新创业教育在线课程。各高校应大力推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
2.创新开展创业培训。把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作为创业培训的重点对象,以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为载体,开设远程公益培训课程。通过发放电子创业劵,为每名大学生至少进行1次在线创业意识培训,为每名有创业意愿大学生进行1次创业能力测评。定期举办创业培训教师教学比赛。针对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优先安排优质培训资源,以培养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为重点,开展“创办和改善企业”培训(SIYB)、“创业模拟实训”(ETP)、“网络创业培训”(TSPS)等培训项目。支持省级创业大学、创业学院开发针对性更强的新型培训课程。
3.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拓宽多元化资金支持渠道。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并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4.优化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服务部门衔接等支持创业的便利化措施,提供企业开户便利,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开辟“绿色通道”。依托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网上综合服务。加快推进青年创业园建设,集成扶持政策和服务资源,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全链条创业支持。深化创业学院和创业大学创建工作,推进创业大学的服务向高校延伸、覆盖,建立公共服务机构、高等院校与市场主体合作机制。举办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大赛、“赢在江淮”全省创业大赛等系列大赛,加强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建设,营造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良好氛围。
专栏1 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工程 |
通过完善创业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提升创业能力、健全创业服务等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活力进一步释放,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进一步增强,高校毕业生创业规模进一步扩大。 普及创业教育,加强创业培训,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加强创业公共服务,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有效支持和服务。实现在校大学生创业教育全覆盖,确保每一个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积极推进青年创业园建设,培育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特点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互联网+”和现代服务业等高成长性项目,打造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精品项目,引领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创业创新活动。 |
(三)精准服务行动
强化大学生在校期间就业服务,多渠道搭建校内外资源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建立精准推送就业服务机制,进一步提升人岗匹配效率。
1.建立毕业生求职创业意愿信息数据库。依托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网,建立全省统一的毕业生求职创业意愿信息数据库。各高校组织开展就业信息调查,详细了解每一名毕业生的求职地域、就业创业意愿等需求,及时录入数据库,并动态更新。高校面向社会发布本校专业学科设置、毕业生规模结构等信息,方便各类用人单位了解毕业生情况、确定招聘需求。
2.建立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数据库。依托安徽省公共招聘网和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网,建立全省统一的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数据库。高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通过与企业洽谈、调动校友资源等多种途径,广泛收集用人需求信息,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合适岗位,并将需求信息及时录入信息数据库。
3.促进供需精准对接匹配。推进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网和安徽省公共招聘网、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互联互通,促进毕业生求职意愿信息数据库与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精准匹配,并通过支付宝“阳光就业”等信息化平台精准推送。高校强化毕业生在校期间就业服务,建立精准推送就业服务机制,运用微信、微博、APP移动客户端等技术手段,多渠道搭建校内外资源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校园市场的主体作用,根据供求双方特点,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举办各类招聘活动,提高招聘服务效率。
4.加大困难帮扶力度。准确掌握家庭困难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零就业家庭毕业生,以及少数民族、农村生源、残疾等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做好个性化指导和岗位推荐,力争帮助更多毕业生在离校前落实就业岗位。做好基层服务项目、大学生征兵等组织工作,落实好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等政策。
5.开展公共服务进校园。组织人社局长进校园活动,向高校毕业生分析形势、解读政策,介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内容及获取信息渠道,帮助树立正确就业观念,引导基层就业创业。组织职业指导师、优秀企业家和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进校园,宣讲职场环境,讲授就业经验,提供咨询指导,引导合理预期。举办大中城市联合招聘等专项活动,为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落实好校园招聘会补贴政策,支持高校校园就业市场发展。
6.支持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校园。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支持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送岗位、送信息、送服务活动,为毕业生提供岗前培训、岗前测评、就业咨询、求职信息推送等个性化、精细化、专业化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专栏2 校园公共服务全覆盖工程 |
高校就业服务全覆盖。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部门联动,广泛开展人社局长、职业指导师、优秀企业家和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进校园活动。各地根据高校需求和数量,围绕不同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合理把握节奏,开展综合服务,努力实现公共就业服务高校全覆盖。在高校密集市,省市加强统筹,协同推进。 毕业生职业指导全覆盖。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合高校有针对性的开展职业指导活动,做到每个毕业班都能得到群体性指导,每名就业困难毕业生都能得到个性化咨询辅导。 |
(四)就业帮扶行动
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1.建立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反馈制度。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动制度,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直报机制。高校负责采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信息,并及时报送当地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补充后导入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报到接收的未就业毕业生信息及时向高校反馈,进一步补充完善。
2.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服务,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和见习对象范围,全省稳定开发2万个以上的就业见习岗位。组织开展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认定,开发省直单位见习岗位,鼓励知名企业提供关键性技术岗位,提高就业见习质量。加强宣传引导,推动更多用人单位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3.强化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岗工作。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原则,全省稳定提供1.2万个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对于人员空缺的基层特定岗位,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适时开展补充招聘工作,吸纳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广泛开展基层特岗人员综合素质培训,健全基层特岗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4.完善实名制精准服务制度。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跟踪服务,逐个联系、逐一了解未就业毕业生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岗位信息,努力做到不挑不拣确保就业。丰富拓展职业培训内容,健全规范管理制度,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有需求的毕业生都能纳入其中。对各类就业困难毕业生和长期失业毕业生开展就业援助,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专门台账,提供“一对一”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专栏3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工程 |
破除户籍限制,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全部纳入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给予均等的就业创业服务和政策扶持。 围绕实名登记和精准服务两个关键环节,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其中:对有就业意愿的,至少提供1次精准职业指导、1次精准技能培训和3个适合的岗位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 |
(五)权益保护行动
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服务,完善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兑现各项优惠政策,切实保护毕业生就业权益。
1.落实就业创业各项政策。深入开展就业创业“四进四扶”专项行动,确保政策及时兑现。简化政策操作流程,加快审批办理进度,指导帮助申请政策的毕业生做好材料准备、手续申报等事项,帮助他们解决好薪酬待遇、职称评定、落户、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实际问题。
2.推进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外,都要在政府及人社部门网站公开发布招聘数量、岗位条件、报名方法、考试考核的方式、时间等信息。各级人社部门为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发布信息提供便利,确保及时准确发布。
3.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社、教育、团委等部门及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将其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抓手,制定具体方案,细化计划内容,明确任务分工,大力推动实施。各高校要不断深化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内涵,根据就业工作需要,从当年所收学费总额中按不低于1%的比例提取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设备“四落实”,确保就业工作顺利开展。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将联合对高校就业创业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评价,评选周期内评价结果作为全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等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级人社、教育、团委等部门及各高校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涵盖学校内外各阶段、求职就业各环节、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共同推进计划实施;要密切跟踪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根据形势变化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将建立信息衔接、服务联动和毕业生就业情况跟踪评价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三)加强宣传动员。各级人社、教育、团委等部门及各高校要制定宣传方案,以高校毕业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解读国家和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目标任务和行动举措,力争使每名高校毕业生都知晓计划并积极参与。以实施计划为主题,制作一批宣传资料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及校园网站、街道社区等场所和平台张贴发布。树立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引导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积极主动就业创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7〕54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高就业见习管理水平,促进更多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现将《安徽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30日
安徽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毕业生进行3-12个月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见习补贴的一项制度。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人员,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及国家级贫困县中职毕业生。每位毕业生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见习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第四条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就业见习的主要目标是帮助毕业生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就业见习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
(二)制定辖区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核认定本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四)组织开展就业见习监督、检查及评估。
第八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当地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计划;
(二)组织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并通过部门网站等多种媒介和形式向毕业生和社会广泛发布;
(三)受理、初审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单位资格;
(四)受理、审核就业见习报名申请;
(五)组织就业见习基地与毕业生进行岗位对接,引导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六)为见习人员办理《就业创业证》提供指导和服务;
(七)统筹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资源;
(八)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
(九)受理、初审见习补贴申请,并出具初审报告。
第三章 见习基地认定
第九条 全省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以及各级党政机关均可申报设立就业见习基地。重点吸纳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发展潜力较好、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
第十条 各地根据毕业生就业工作需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确定本地就业见习基地数量。见习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
(二)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
(三)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各类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
(四)能够按时为见习毕业生发放见习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申报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徽省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报告;
(二)安徽省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三)安徽省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附件2);
(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党政机关介绍信;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见习基地的审核和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基地时,应通过“阳光就业”网办系统等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核。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三)条件评估。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单位,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四)认定授牌。对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并予以授牌。见习基地有效期3年,3年期满审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省直、中央驻皖有关部门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可以直接向省人才服务中心或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成立就业见习基地。
第十三条 每二年开展一次省级示范见习基地评选认定。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一经确认,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见习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见习基地的管理职责有:
(一)制定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安徽省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并将就业见习协议书原件及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备案,备案资料作为见习基地申领见习补贴的重要依据;
(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
(四)见习基地要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康管理,不得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具有安全隐患的工作。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五)使用社保卡或银行卡按时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应遵守见习协议,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解除见习协议: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二)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三)不服从基地管理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第十七条 见习人员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见习基地,可以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立即终止见习:
(一)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补助;
(二)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者见习条件的;
(三)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的工作;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第十八条 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见习基地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强化对见习基地监管,防止以就业见习代替正常用工行为的发生。
第十九条 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并出具见习证明(附件5),作为推荐见习人员市场就业的依据之一。见习人员参加党政机关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其见习时间可认定为基层工作年限。
第二十条 见习基地对见习期满后正式招用人员,应依法及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缴纳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五章 见习补贴管理
第二十一条 见习补贴资金主要包括:
(一)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企事业单位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由财政和见习基地共同承担,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地可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见习基地也可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适当提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
(二)见习指导补贴。根据见习人数,对见习基地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指导管理费用(其中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见习示范基地的可适当提高)。
(三)留用见习人员奖励。对见习期满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四)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用。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保险赔付额度。
上述见习指导补贴、留用见习人员补贴、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由就业补助资金支付。见习基地支出的见习补助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二条 见习基地在完成当年度就业见习工作后,通过“阳光就业”网办系统,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徽省就业见习协议书;
(二)安徽省就业见习证明存根页;
(三)安徽省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6);
(四)安徽省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7);
(五)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登记证等复印件;
(六)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七)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发放证明;
(八)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帐户。
第二十四条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确保补贴经费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基地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每年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见习人员留用率等情况。对经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到位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提供技术性和管理性见习岗位多、接收见习人员多、见习工作组织管理好、见习人员留用率高、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科技含量高的见习基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资金扶持并优先为其申报国家级、省级见习示范基地。
第二十七条 各地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大力宣传就业见习政策以及见习后成功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典型,引导更多毕业生参与就业见习活动。要及时推广就业见习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树立一批积极承担就业见习任务、管理规范、成效好的见习基地典型,推动更多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共青团安徽省委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8〕26号
各市、县委组织部,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团委:
现将《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5月21日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创新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体制机制,强化政策导向,完善工作措施,健全服务体系,积极营造高校毕业生立足基层成长、服务基层成才的良好环境。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4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以下简称成长计划)旨在加强青年人才选拔培训,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着力在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的地方培养锻炼青年人才。成长计划主要面向以各种形式在基层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强化实践锻炼、教育培训、职业发展、管理服务等全链条的扶持措施,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基层青年人才队伍。通过建立分层次、多渠道的基层优秀青年后备人才选拔体系,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一批具有坚定政治信念、现代管理理念和管理能力的基层管理人才,一批具有钻研精神、专业知识水准和实践经验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市场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基层创新创业人才。
二、主要内容
重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引领、能力素质培育、职业发展支持、成长环境营造、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后备人才等六项子计划。
(一)基层服务项目引领计划
1.国家基层服务项目。继续组织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每年新增5000个左右的基层岗位。在“三支一扶”计划中,按照基层实际需要,及时调整招募范围和招募岗位,逐步将急需紧缺的农业技术推广、乡镇水利体系建设、建筑、规划和法律等人才纳入招募范围。
2.省基层特定岗位计划。吸纳毕业两年以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帮扶未就业毕业生基层就业。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主体责任,加强岗位人员管理,优化岗位人员工资结构,建立与工龄、工作绩效等挂钩的工资分配机制。探索人员成长的路径和通道,特别优秀的可优先推荐到基层公共管理领导岗位。对人员空缺的岗位,可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进行补充,新老岗位人员工资待遇等基本一致,保持队伍总体稳定。
(二)能力素质培育计划
3.基层挂职锻炼。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副县(市、区)长到基层挂职锻炼、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到对口上级部门挂职锻炼工作。
(1)2018年起,率先在卫生、农业、林业、水利和建筑规划等行业,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挂职锻炼工作。各级卫生、农业、林业、水利和建筑规划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及以下对口单位挂职锻炼不少于1年。2020年起,农业、林业、水利和建筑规划等行业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的,须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
(2)各地每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实际,定期安排在乡镇及以下地区工作的卫生、农业、林业、水利和建筑规划行业的业务骨干,到上级部门、地区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年限每人累计1-2年。
(3)根据地方需求和锻炼干部需要,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型企业以及省直机关选派优秀专业技术干部到县(市、区)挂职担任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县(市、区)长,每两年选派一批,任期2年。
(4)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录用规定,市级以上机关新录用无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在试用期满后按规定安排到基层锻炼1-2年。
4.教育培养。与高校毕业生相关的各类培训项目、培训经费向基层倾斜,用人单位要为基层高校毕业生参加学习培训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和经费支持。
(1)各地组织实施的“双基”公务员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新型农业经营人才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等基层高校毕业生优先,做到年度新进人员培训全覆盖,岗位能力提升培训比例在30%以上。
(2)每年在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计划中,安排1-2个专门面向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研班,积极向人社部推荐1个专门面向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研班,并在各类高研班中拿出10%左右的名额定向分配给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选送扎根基层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千人赴港(台)”等项目,赴境外、国外进行考察交流、进修学习等,不断健全短期培训与长期培养相结合、国内培养和国际交流相结合的开放式培养体系。
(3)基层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各类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企业,要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统筹安排专项支出,用于新进高校毕业生在职培训。
(4)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实施基层人才专项培训计划,通过定向委培、学习进修、跟班学习、实践考察等多种渠道,提升基层高校毕业生岗位适应、职业发展和实践能力。各地各部门要依托现有场地资源、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基层高校毕业生搭建形式多样的线上线下互动学习交流平台。
(5)建立健全导师培养机制,由单位负责同志或业务带头人对重点培养的基层高校毕业生进行“一对一”传帮带,放在校长助理、所长助理、专家助理、总经理助理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采取导师结对帮扶,推动国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111”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人才、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与基层高校毕业生建立对口结对培养关系,吸纳培养对象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指导培养对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等创新创造,导师培养成果可视同基层工作业绩,在高层次人才推荐选拔、表彰推优、专家休假疗养、出国(境)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
(三)职业发展支持计划
5.岗位管理。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对高层次人才或基层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通过特设岗位等方式引进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6.职称评聘。在专业技术人才较为集中的农业、林业、水利和医疗卫生系统乡镇基层单位,探索建立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评聘制度。经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试点的基层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试点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定向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进行定向聘用。定向评价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仅限同级基层单位内适用。对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30年且具有中、高级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聘任相应职务。
7.定向招聘。对参加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后留在基层工作的人员,要及时纳入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跟踪培养。2018年起,全省中小学教师招聘、县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比例均不低于10%。
8.公务员考录和公开遴选。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招录。市直以上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时,应设置专门面向选调生的职位;将在基层工作、综合素质较好、表现突出的选调生,择优选拔到上级机关和重要岗位工作。
9.干部选拔任用。突出基层导向,注重选拨在基层长期磨炼、埋头干事的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对于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要求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注重从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
10.交流轮岗。着眼班子建设和干部培养需要,落实干部交流轮岗制度,有计划地推动乡镇干部交流轮岗,不断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为到条件艰苦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大的成长成才空间。
(四)成长环境营造计划
11.工资待遇保障。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提前转正定级并高定工资政策,对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高定一档,其中,列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其中,列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指导国有企业依据各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标准,结合企业工资水平,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的导向,合理确定新进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对坚守企业基层一线岗位的高校毕业生,研究和建立有关津贴、补贴等奖励制度。
12.配套政策。将基层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人才政策扶持范围,符合条件的提供住房、医疗、子女就读、落户、职称申报等方面配套支持。
13.宣传表彰。在省直主要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各类人才表彰奖励项目进一步向基层一线倾斜,将基层高校毕业生纳入表彰奖励对象范围。逐步建立健全基层高校毕业生表彰奖励体系,形成分层次、分类别的基层优秀青年人才评选奖励机制。在各级相关综合性评选表彰时,注重对扎根基层、干事创业、敬业奉献、表现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高校毕业生适时给予表彰。基层单位对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高校毕业生要优先给予奖励。
(五)服务体系建设计划
14.组织关怀。基层用人单位要立足自身资源,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政策倾斜和关心爱护,建立多渠道、分层次的基层人才服务体系,丰富服务方式,充实服务内容,形成关心关爱基层高校毕业生成长的良好氛围。党组织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的领导和引导,对到基层工作的党员高校毕业生,各级党委和基层党组织应加强教育管理和激励关怀,严格组织生活和纪律约束,对非党员的优秀人才要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引,使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充分感受党的关怀关爱,沿着正确方向健康成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联系服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座谈、走访慰问等活动,密切与基层高校毕业生联系。教育、卫生、农业、文化等行业部门要关心关爱本行业基层高校毕业生,要格外关注长期在基层艰苦岗位上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了解他们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15.优化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基层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提供精准、便捷、高效的一站式就业创业服务。国有企业要落实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年度招聘计划和公告,应通过企业自有网站、行业主管部门网站、省公共招聘网等正规渠道同步向社会发布。国资监管机构或授权国资监管部门每年定期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开展应届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2场以上。进一步完善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支持政策体系。2018年起,中小微企业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A级以上诚信等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工作。
(六)基层后备人才计划
16.建立后备人才库。建立分层次、多渠道的基层后备人才选拔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从基层优秀高校毕业生中每年遴选500人左右,建立省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库,并按国家要求,推荐部分人员纳入国家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库。各地要将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纳入本地青年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统筹衔接,协调推进,加强支持。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鼓励国有企业破格提拔使用在生产和管理一线岗位有突出表现的高校毕业生。
17.加大后备人才培养。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使用现有经费渠道,为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库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适当的培养经费补助。各地组织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开展集中培训符合条件的,可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等方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支持。要加大跟踪培养力度,通过理论学习、实践锻炼、国情考察、对外交流等多渠道,培养出一批政治坚定、勇挑重担、作风过硬的基层后备人才,源源不断地为基层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新鲜血液。
三、组织实施
18.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实际行动,作为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具体措施,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基层成长计划的组织领导。要细化方案举措,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要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的经费保障工作,综合利用相关资金,积极支持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培养培训、项目资助、事业发展等,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创造条件,为基层高校毕业生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便利。要强化部门协同,充分发挥各地各有关部门职能优势,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实施方案的顺利落实。
19.加强督导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督导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开展督促检查,推动计划层层落实。定期开展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法,确保计划实现预期目标。
20.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基层成长计划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广泛开展动员,力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均纳入基层成长计划。要大力宣传放飞青春梦想,扎根基层、奉献基层的高校毕业生先进典型事迹,营造高校毕业生踊跃到基层成长成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任务分工表
附件
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备注 |
1 | 继续组织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每年新增5000个左右的基层岗位。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团省委 | 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
2 | 在“三支一扶”计划中,按照基层实际需要,及时调整招募范围和招募岗位,逐步将急需紧缺的农业技术推广、乡镇水利体系建设、建筑、规划和法律等人才纳入招募范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3 | 吸纳毕业两年以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帮扶未就业毕业生基层就业。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主体责任,加强岗位人员管理,优化岗位人员工资结构,建立与工龄、工作绩效等挂钩的工资分配机制。探索人员成长的路径和通道,特别优秀的可优先推荐到基层公共管理领导岗位。对人员空缺的岗位,可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进行补充,新老岗位人员工资待遇等基本一致,保持队伍总体稳定。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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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8年起,率先在卫生、农业、林业、水利和建筑规划等行业,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挂职锻炼工作。各级卫生、农业、林业、水利和建筑规划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及以下对口单位挂职锻炼不少于1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相关部门 | 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头负责组织实施 |
5 | 2020年起,农业、林业、水利和建筑规划等行业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的,须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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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各地每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实际,定期安排在乡镇及以下地区工作的卫生、农业、林业、水利和建筑规划行业的业务骨干,到上级部门、地区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年限每人累计1-2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相关部门 | 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头负责组织实施 |
7 | 根据地方需求和锻炼干部需要,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型企业以及省直机关选派优秀专业技术干部到县(市、区)挂职担任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县(市、区)长,每两年选派一批,任期2年。 | 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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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录用规定,市级以上机关新录用无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在试用期满后按规定安排到基层锻炼1-2年。 | 省委组织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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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各地组织实施的“双基”公务员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新型农业经营人才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等基层高校毕业生优先,做到年度新进人员培训全覆盖,岗位能力提升培训比例在30%以上。 |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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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每年在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计划中,安排1-2个专门面向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研班,积极向人社部推荐1个专门面向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研班,并在各类高研班中拿出10%左右的名额定向分配给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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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选送扎根基层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千人赴港(台)”等项目,赴境外、国外进行考察交流、进修学习等,不断健全短期培训与长期培养相结合、国内培养和国际交流相结合的开放式培养体系。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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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基层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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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各类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企业,要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统筹安排专项支出,用于新进高校毕业生在职培训。 | 各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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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实施基层人才专项培训计划,通过定向委培、学习进修、跟班学习、实践考察等多种渠道,提升基层高校毕业生岗位适应、职业发展和实践能力。 | 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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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各地各部门要依托现有场地资源、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基层高校毕业生搭建形式多样的线上线下互动学习交流平台。 | 各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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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立健全导师培养机制,由单位负责同志或业务带头人对重点培养的基层高校毕业生进行“一对一”传帮带,放在校长助理、所长助理、专家助理、总经理助理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采取导师结对帮扶,推动国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111”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人才、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与基层高校毕业生建立对口结对培养关系,吸纳培养对象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指导培养对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等创新创造,导师培养成果可视同基层工作业绩,在高层次人才推荐选拔、表彰推优、专家休假疗养、出国(境)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 |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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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对高层次人才或基层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通过特设岗位等方式引进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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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专业技术人才较为集中的农业、林业、水利和医疗卫生系统乡镇基层单位,探索建立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评聘制度。经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试点的基层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试点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定向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进行定向聘用。定向评价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仅限同级基层单位内适用。对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30年且具有中、高级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聘任相应职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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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参加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后留在基层工作的人员,要及时纳入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跟踪培养。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团省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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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18年起,全省中小学教师招聘、县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比例均不低于10%。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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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按有关规定一律从报考者应具备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招录。市直以上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时,应设置专门面向选调生的职位;将在基层工作、综合素质较好、表现突出的选调生,择优选拔到上级机关和重要岗位工作。 |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22 | 突出基层导向,注重选拨在基层长期磨炼、埋头干事的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对于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要求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注重从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 | 省委组织部 |
|
23 | 着眼班子建设和干部培养需要,落实干部交流轮岗制度,有计划地推动乡镇干部交流轮岗,不断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为到条件艰苦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大的成长成才空间。 |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24 | 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提前转正定级并高定工资政策,对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高定一档,其中,列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其中,列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指导国有企业依据各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标准,结合企业工资水平,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的导向,合理确定新进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对坚守企业基层一线岗位的高校毕业生,研究和建立有关津贴、补贴等奖励制度。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25 | 将基层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人才政策扶持范围,符合条件的提供住房、医疗、子女就读、落户、职称申报等方面配套支持。 | 各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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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在省直主要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各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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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各级各类人才表彰奖励项目进一步向基层一线倾斜,将基层高校毕业生纳入表彰奖励对象范围。逐步建立健全基层高校毕业生表彰奖励体系,形成分层次、分类别的基层优秀青年人才评选奖励机制。在各级相关综合性评选表彰时,注重对扎根基层、干事创业、敬业奉献、表现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高校毕业生适时给予表彰。基层单位对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高校毕业生要优先给予奖励。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28 | 基层用人单位要立足自身资源,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政策倾斜和关心爱护,建立多渠道、分层次的基层人才服务体系,丰富服务方式,充实服务内容,形成关心关爱基层高校毕业生成长的良好氛围。 | 各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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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党组织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的领导和引导,对到基层工作的党员高校毕业生,各级党委和基层党组织应加强教育管理和激励关怀,严格组织生活和纪律约束,对非党员的优秀人才要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引,使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充分感受党的关怀关爱,沿着正确方向健康成长。 | 省委组织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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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联系服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座谈、走访慰问等活动,密切与基层高校毕业生联系。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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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教育、卫生、农业、文化等行业部门要关心关爱本行业基层高校毕业生,要格外关注长期在基层艰苦岗位上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了解他们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 各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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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基层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提供精准、便捷、高效的一站式就业创业服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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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国有企业要落实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年度招聘计划和公告,应通过企业自有网站、行业主管部门网站、省公共招聘网等正规渠道同步向社会发布。国资监管机构或授权国资监管部门每年定期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开展应届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2场以上。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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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进一步完善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支持政策体系。2018年起,中小微企业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A级以上诚信等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工作。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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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建立分层次、多渠道的基层后备人才选拔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从基层优秀高校毕业生中每年遴选500人左右,建立省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库,并按国家要求,推荐部分人员纳入国家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库。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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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各地要将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纳入本地青年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统筹衔接,协调推进,加强支持。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 |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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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鼓励国有企业破格提拔使用在生产和管理一线岗位有突出表现的高校毕业生。 | 各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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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使用现有经费渠道,为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库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适当的培养经费补助。各地组织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开展集中培训符合条件的,可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等方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支持。 | 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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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要加大跟踪培养力度,通过理论学习、实践锻炼、国情考察、对外交流等多渠道,培养出一批政治坚定、勇挑重担、作风过硬的基层后备人才,源源不断地为基层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新鲜血液。 |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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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各地各部门要将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实际行动,作为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具体措施,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基层成长计划的组织领导。要细化方案举措,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要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的经费保障工作,综合利用相关资金,积极支持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培养培训、项目资助、事业发展等,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创造条件,为基层高校毕业生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便利。要强化部门协同,充分发挥各地各有关部门职能优势,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实施方案的顺利落实。 | 各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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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督导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开展督促检查,推动计划层层落实。定期开展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法,确保计划实现预期目标。 | 各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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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各地各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基层成长计划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广泛开展动员,力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均纳入基层成长计划。要大力宣传放飞青春梦想,扎根基层、奉献基层的高校毕业生先进典型事迹,营造高校毕业生踊跃到基层成长成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 各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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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完善落实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政策的通知
皖人社明电〔2018〕16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精神,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8〕26号)要求,为鼓励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现就完善落实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以下简称特岗人员)工资待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调整工资待遇
省政府办公厅于日前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8〕45号),决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岗位主管部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将特岗人员工资待遇调整到位,切实维护特岗人员合法权益。
二、完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皖人社发〔2018〕26号文件要求,指导用人单位在2018年年底前制定本单位特岗人员劳动报酬分配实施细则,并报当地岗位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督促用人单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参照同类岗位人员工资水平,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优化特岗人员工资结构,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重点建立与工龄、工作绩效等挂钩的工资分配机制,特岗人员工资调整逐步与最低工资等参照系脱钩,特岗人员调整后的工资水平应高于原有工资水平。
三、落实劳动合同主体责任
各地要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推动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劳动合同主体责任,特别是履行好劳动报酬支付责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业务指导,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用人单位定额补助资金。
四、强化岗位管理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加强特岗人员管理服务,对不出台特岗人员劳动报酬分配实施细则、不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核减特定岗位,核减的岗位可在区域内调剂。用人单位落实特岗人员政策不到位的,特别是特岗人员工资水平明显低于同类岗位人员的,经特岗人员申请,岗位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将该岗位人员调剂至管理规范、工资待遇高的其他用人单位,并指导特岗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五、创新特岗人员管理方式
探索特岗人员成长的路径和通道,特别优秀的特岗人员可优先推荐到基层公共管理领导岗位。对人员空缺的基层岗位,可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进行补充,新老特岗人员工资待遇等基本一致,保持队伍总体稳定。
2018年11月6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
安徽省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六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9〕10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团委、工商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86号)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决定从2019年起,实施三年六万青年见习计划,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稳就业决策部署,围绕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目标,把提升青年就业能力摆在突出位置,坚持政府搭台、市场驱动,资源集成、供需发力的原则,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促进青年就业创业、成长发展,为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提供强有力人力资源支撑。
二、总体目标
自2019年至2021年,用三年时间组织6万名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年均计划组织2万名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建立健全支持青年就业见习的政策制度和工作体系,确定一批用人单位作为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认定一批省级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提升见习服务保障能力,力争使有见习意愿的失业青年都能获得见习机会,增强就业竞争力。
三、工作内容
(一)拓宽见习对象范围。三年六万青年见习计划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为3-12个月。每年7月初,各地要在毕业生离校时同步启动信息衔接和登记摸排,及早锁定见习对象。对登记失业人员逐一调查摸底,把符合条件的失业青年纳入见习范围。建立见习实名制数据库,摸清底数,提供有针对性的见习服务。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青年,以及缺乏工作经历的青年,优先提供见习机会。
(二)提高见习岗位质量。各地要引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申报设立就业见习基地,提供高质量见习岗位。就业见习基地应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委派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为见习人员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优先吸纳本地区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为见习基地。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三)组织岗位对接活动。各地要多渠道助力见习供需双方对接,按季度向社会公布见习单位、岗位清单、见习政策和服务机构联络方式等信息,通过安徽公共招聘网、“阳光就业”网上办事系统等途径向见习对象精准推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组织见习岗位推荐、双向选择洽谈活动,并将政策咨询、见习指导贯穿其中,提升见习匹配效率。要拓展见习服务网上绿色通道,为见习人员报名、见习单位申报、见习信息发布、政策审核经办等提供便捷高效的一体化服务。
(四)强化见习管理服务。各地要加强见习全程管理,确保见习活动规范有序。要指导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等。指导见习单位及时记载见习人员经历、承担任务、见习成果等,出具见习证明材料,评估见习成效;加强对见习人员的管理,妥善处理见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法维护见习人员合法权益。
(五)落实见习补贴政策。见习单位按月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600元(其中: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补贴),支持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基本生活补助。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均100元(一次性),见习指导费人均200元支付给见习单位(一次性),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六)鼓励见习留用。见习期满,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对见习期满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对符合企业吸纳就业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未被留用的人员,要做好就业创业跟踪帮扶,促进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各地要将三年六万青年见习计划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整体安排,加强部门协同,合力抓好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见习工作统筹协调,做好见习信息发布和见习管理等工作;同时,支持引导所属事业单位开发适宜岗位,示范引领见习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保障见习政策落实。商务部门要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推荐一批优质见习基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所监管企业积极参与见习计划。共青团要丰富青年见习实践活动,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三年六万青年见习计划。工商联要推荐一批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作为见习基地。
(二)压实目标责任。各地要按照《三年六万青年见习计划分省年度目标任务安排》(见附件1),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分解落实本地见习任务,做实实名管理信息,明确时间进度,细化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推动任务按期完成。简化优化见习政策经办流程,加强部门间信息比对和监督检查,防止补贴资金骗取、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
(三)营造舆论氛围。各地要大力宣传见习计划和政策措施,宣传各地区、各部门经验做法和成效,讲好青年见习故事,营造关心支持青年就业和成长发展的社会氛围。加强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选树一批岗位质量高、吸纳人员多、见习成效好的单位典型,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四)报送工作进展。自2019年一季度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填报《三年六万青年见习计划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下季度前3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才服务中心,并于每年年底报送当年见习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就业见习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工作,人员名单请于4月9日前报省人才服务中心。
附件:1.三年六万青年见习计划分省年度目标任务安排
2019年4月1日
附件
三年六万青年见习计划年度目标任务表
地区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
岗位数 | 见习人数 | 岗位数 | 见习人数 | 岗位数 | 见习人数 | |
合肥市 | 5442 | 2721 | 5442 | 2721 | 5442 | 2721 |
淮北市 | 1618 | 809 | 1618 | 809 | 1618 | 809 |
亳州市 | 2612 | 1306 | 2612 | 1306 | 2612 | 1306 |
宿州市 | 3126 | 1563 | 3126 | 1563 | 3126 | 1563 |
蚌埠市 | 1960 | 980 | 1960 | 980 | 1960 | 980 |
阜阳市 | 4100 | 2050 | 4100 | 2050 | 4100 | 2050 |
淮南市 | 2014 | 1007 | 2014 | 1007 | 2014 | 1007 |
滁州市 | 2542 | 1271 | 2542 | 1271 | 2542 | 1271 |
六安市 | 3226 | 1613 | 3226 | 1613 | 3226 | 1613 |
马鞍山市 | 1624 | 812 | 1624 | 812 | 1624 | 812 |
芜湖市 | 2342 | 1171 | 2342 | 1171 | 2342 | 1171 |
宣城市 | 1610 | 805 | 1610 | 805 | 1610 | 805 |
铜陵市 | 1398 | 699 | 1398 | 699 | 1398 | 699 |
池州市 | 1228 | 614 | 1228 | 614 | 1228 | 614 |
安庆市 | 3462 | 1731 | 3462 | 1731 | 3462 | 1731 |
黄山市 | 1048 | 524 | 1048 | 524 | 1048 | 524 |
广德县 | 314 | 157 | 314 | 157 | 314 | 157 |
宿松县 | 334 | 167 | 334 | 167 | 334 | 167 |
总计 | 40000 | 20000 | 40000 | 20000 | 40000 | 20000 |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安徽省委
关于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9〕17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委:
为进一步加强对长期失业青年的就业帮扶,增强职业素养和就业意愿,提高劳动参与率,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共青团中央部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联合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长期失业青年群体,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综合运用指导服务和政策激励,着力激发青年就业内生动力,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帮助他们更好适应和融入就业市场,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保持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计划主题
就业启航,梦想扬帆。
三、目标任务
将16-35岁有劳动能力、失业一年以上的青年纳入计划(以下统一简称失业青年),建立健全覆盖求职创业全过程的帮扶机制,着力调动失业青年就业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使有需要的失业青年都能得到相应就业政策和服务帮扶,促进其理性择业、积极就业、爱岗敬业。
四、具体举措
(一)摸清情况,健全信息台账。各地要依托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统一的失业青年实名信息数据库,准确记录其就业失业状态、就业帮扶、政策落实等情况,做到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并及时推送服务信息。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和共青团基层组织等,对辖区失业青年定向摸排登记,了解掌握家庭情况、失业原因、求职意向、技能水平等基本信息,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都纳入计划范围。要推进与其他部门间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全面掌握失业青年状况。
(二)开展指导,做好职业定位。各地要加快建设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以点带面,促进就业指导队伍建设。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青年之家、青年活动中心等平台,开展青年喜欢的志愿服务、主题展览、团体职业指导等实践活动,将失业青年请出家门,创造更多与社会接触交往机会。要将劳动精神、奋斗意识融入实践活动,引导失业青年自强自立,以务实理性的态度面对就业遇到的困难。开展职业体验活动,组织参观人力资源市场、技工院校和企业园区,感受工作氛围,增强职业认知。组织职业指导师、人力资源服务专家等专业力量共同参与各类活动,现场指导解答失业青年求职困惑,帮助树立就业信心,增强就业主动性。对有求职意愿的开展一次职业素质测评,量身定制一份“就业启航计划书”,视情组织家长共同参与指导,帮助失业青年合理确定职业定位,积极理性求职。
(三)多措并举,提升就业能力。各地要按照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要求,以技工大省建设为契机,将有培训意愿的失业青年组织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中,根据其能力水平和就业意向,有针对性地提供培训项目,落实培训补贴政策,使之至少掌握一种专项技能。结合青年特点探索开展职业训练营、就业训练工场等多种形式培训,鼓励企业积极招收失业青年成为新型学徒,符合条件的提供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对希望接受技能教育的,推荐就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对缺乏工作经历的,提供就业见习机会,帮助积累实践经验,提升岗位适应能力,符合条件的落实见习补贴政策。
(四)扶持创业,带动更多青年就业。各地要以“创业江淮”行动计划为引领,以提升青年创业工程为抓手,组织有创业意愿的失业青年参观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众创空间,观摩创业路演活动,感受创业氛围,激发创业源动力。开展创业创新培训,根据其创业意向、创业领域等,提供创业素质培养、企业经营管理、创业模拟实践等课程,帮助提升创业能力。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失业青年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支持,降低创业成本。发挥公益性创业组织作用,引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机构参与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 为创业青年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服务。组织开展“中国创翼”“创青春”等系列创业大赛等活动,引导有意创业的失业青年参与其中,搭建项目与资金、技术、市场对接的平台。
(五)实施托底,兜牢青年就业底线。各地要以就业创业促进民生工程为抓手,积极开发适宜岗位,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要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和残疾失业青年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建立专门台账,“一对一”开展结对帮扶,综合运用多种措施手段,帮助融入市场就业。根据自身情况和求职方向,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和心理咨询服务,组织参加专场招聘活动,优先向企业推荐,按规定落实定额减免税费、社保补贴等政策。建立就业回访制度,依托团组织直接联系青年工作机制,开展调查回访,跟踪了解就业情况、工作生活难题、意见诉求等,积极帮助解决,促进稳定就业。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各地要把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作为促进青年就业创业的重要内容,根据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协调联动,科学调配资源,推动计划取得实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失业青年登记管理服务,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共青团要充分发挥联系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动员失业青年参与计划,加强相关活动组织,发动各级团组织力量共同做好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二)强化服务保障,提供多元服务。各地要动员一批熟悉青年情况、经验丰富的就业创业领域专家、企事业单位人事主管、社区(村)工作者等,组建一支“启航导师”队伍,也可以依托“启明星”就业指导专家服务团,精准提供专业服务力量。要将服务力量下沉,统筹利用基层平台、社区网点等资源,完善预约服务、上门服务、代理服务、远程服务等便民措施,为失业青年提供家门口的服务。要广泛动员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参与,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给予支持,为失业青年提供多元化服务保障。
(三)强化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持续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报道,让失业青年知晓计划内容并积极参与。要宣传一批失业青年通过计划成功就业创业的典型,引导失业青年通过劳动实现自我价值,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积极支持青年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2019年7月1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9〕1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省属各高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精神,现就做好当前形势下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拓宽就业渠道
(一)支持到小微企业就业。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对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实施“双向激励”。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引导赴基层建功立业。实施基层成长计划,每年新增基层岗位5000个左右。对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择优聘用到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实施基层特定岗位计划,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进行补充,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特别优秀的可优先推荐到基层公共管理领导岗位。
(三)促进在新就业领域就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或通过新就业形态方式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每月给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属于小微企业的新兴业态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按照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政策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四)提升创业能力。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在符合学位论文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本科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将创业培训进一步向校园延伸,在校大学生可先到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实名制注册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培训合格后参加创业培训,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强化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在高校认定一批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组建省级创业服务专家团,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教育培训。认定一批创业大学、创业学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补助。
(五)加强融资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为3年,按规定财政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大学生创业者,原则上取消反担保。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创业创新,对到贫困村创业符合条件的,优先提供贷款贴息。
(六)给予场地等支持。支持高校建设一批省级大学生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个基地给予120万元支持,主要用于落实大学生创业者的场地租金减免、水电费优惠等扶持政策。发挥已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青年创业园等载体功能,重点扶持大学生等青年创业。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优化就业服务
(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推进技工大省建设,将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接就业意向和重点行业领域发展需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其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实施免费技能培训;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并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适时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鼓励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按规定取得多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推行“互联网+职业培训”,建立培训电子档案和学分累计制度,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推行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线上授课,在线课时按比例计入培训总课时。
(八)强化职业指导。实施高校就业指导教师轮训计划,每年培训在职高校就业指导教师不少于500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职业指导师资源库,建立职业指导师联系毕业班制度,每个班指定一名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对指定班级至少实际指导一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集聚社会力量参与高校就业指导,充实高校就业指导师资力量。根据大学生特点和就业形势变化,组织编写一批符合大学生发展特点的就业创业指导教材,免费进校园进班级。高校要加强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对低年级学生着重进行职业生涯启蒙,对高年级学生着重提升职业素质和求职技能。高校要将组织毕业生参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企业和创业园区纳入就业指导课程实践,开展模拟求职、现场观摩、职业体验等活动,增强其职业认知和职业能力。招募省级“启明星”就业指导专家,对积极参与、表现优异的,优先续聘,并给予星级评价。对深度贫困地区高校毕业生,提高指导频次,开展专场职业指导。
(九)推进精准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有条件的高校设立“就业创业加油站”,提供精准的就业指导、创业服务。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组织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的校园招聘活动。加大高校校园就业市场支持力度,适时提高校园招聘会补贴标准。支持教育部门和高校组织开展创业大赛、创业指导等创业服务,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综合运用传统方式、信息化手段,将本地政策清单、服务清单、服务机构联络清单向毕业生普遍推送。运用大数据技术促进供需智能精准匹配,降低大学生求职成本,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将留学归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全面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同等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十)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发展专业化、行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更好满足高校毕业生多元化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编制本地区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并加大宣传推介,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效率。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展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创业大赛、就业创业指导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给予一定补助。
四、加强兜底保障
(十一)扩大求职创业补贴范围。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对民办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要确保同等享受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将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时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发放,补贴发放工作在毕业学年10月底前完成。
(十二)实施青年见习计划。全面推进三年六万青年见习计划,将见习对象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大至16-24岁失业青年,及时摸排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有针对性地开发见习岗位,做好见习服务对接,适当提高见习期间的见习生活补助标准。结合就业援藏援疆工作,根据受援地见习对象需求,组织一批人员到内地见习。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再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奖励。对提供技术性和管理性见习岗位多、接收见习人员多、见习工作组织管理好、见习人员留用率高、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科技含量高的见习基地,优先为其申报国家级、省级见习示范基地。
(十三)开展实名制帮扶。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信息直报制度,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采集,确保高校毕业生个人基本信息完整和信息安全,并实行动态信息管理。对高校具体从事实名信息采集工作的人员给予一定额度的服务费补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实名制服务,有针对性地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系列服务。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毕业生以及就业困难少数民族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实施“一对一”援助,量身定制求职就业计划,在深度贫困地区开展送岗位上门活动,开展集中帮扶。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毕业生,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和就业意愿,按照特事特议的办法优先安排基层特定岗位。高校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等服务,各院系也要主动与他们联系,推荐岗位信息,做到服务不断线。
五、保障就业权益
(十四)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指导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对同等学历不同培养方式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同等就业机会。推进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示范引领公平就业。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监管,禁止招聘信息发布中含有性别、民族等歧视性内容,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健全多部门执法联动机制,严肃查处“黑中介”、虚假招聘、违规检测乙肝项目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以求职、就业、创业为名义的信贷陷阱和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十五)规范签约行为。就业协议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得出具虚假用人证明,不得随意违约。高校要严格执行“四不准”规定,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参与签订不实就业协议。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核查,健全就业状况反馈、评估机制,真实反映就业情况。
(十六)精简就业手续。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精简落户凭证,简化档案转递手续,做好集体户口落户、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工作,为毕业生跨区域、跨不同性质单位就业提供便利。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安排毕业体检,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手续繁琐、重复体检。
六、推动政策落地
(十七)明确部门职责。各地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协调各有关方面推动工作落地,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教育部门和高校要认真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保障“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四到位。公安部门要配合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劳动者权益维护。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优化资金支出结构。银行部门要加强就业创业金融扶持,提高资金可获得性。各相关部门要共同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总体稳定、就业局势基本平稳。
(十八)狠抓政策落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精简证明材料,凡可联网查询或承诺保证事项,一律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充分运用安徽公共招聘网、“阳光就业”网、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推进“一次不用跑”“最多跑一次”业务办理模式,确保政策及时兑现。综合运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密切跟踪经济运行变化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影响,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高校就业工作激励机制,对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高校,给予一定支持激励。
(十九)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青年成长成才的重要论述,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坚定爱国主义理想信念,把职业选择与国家发展相结合,面向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和基层一线建功立业。培育弘扬奋斗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树立一批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采用年轻人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解读,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2019年10月9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0〕9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高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皖就〔2020〕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工作,现就做好2020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的决策部署,坚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发挥机关事业单位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扩大就业见习规模,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
二、目标任务
2020年,在继续做好省政府民生工程确定的就业见习工作的同时,全年再开发10000个就业见习岗位,其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开发一批就业见习岗位,原则上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见习岗位数不超过当地新增目标任务数。
三、见习对象
2020届皖籍或在皖就学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
四、见习时间
见习期限为3-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协商合理确定。
五、实施步骤
(一)岗位征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发函征集就业见习岗位,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申报就业见习岗位计划。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就业见习岗位要适宜高校毕业生,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毕业生提高工作能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且为非涉密、非核心的辅助性岗位。
(二)岗位配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总量控制、科学规范、人岗相宜、提升能力”的原则,对同级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的岗位计划进行归集整理,根据本地机关事业单位见习岗位计划总数与各单位的申报计划情况,结合实际进行岗位优化配置。
(三)岗位报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安徽公共招聘网、人力资源市场等线上、线下渠道,组织引导2020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青年积极报名。
(四)岗位匹配。报名结束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将岗位匹配到人。
1.机关事业单位同一岗位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的,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家庭毕业生、湖北籍在皖就业毕业生、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子女中的毕业生、皖籍在湖北就学毕业生;余下岗位人员配置,由机关事业单位结合实际自主确定,但不得通过考试竞争选拔等方式。
2.对匹配没有成功的上述人员,征得本人同意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按照总量控制的要求,在报名人数不足的机关事业单位中进行调剂,或调剂到其他见习基地的岗位。
(五)组织上岗。岗位匹配成功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通知就业见习人员到机关事业单位报到,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双方权利义务、解除终止协议条件等内容。就业见习协议书一式三份,就业见习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各执一份,一份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对见习岗位人员流失出现空缺的,经机关事业单位同意,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补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实施。
六、岗位管理及资金拨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就业见习的牵头承办、组织推动、业务指导、资金申报汇总等工作。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承办具体工作。对就业见习期限超过6个月的党员、团员,党员、团员关系应转移至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参加组织生活。
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毕业生的见习指导、日常管理、资金申报。见习期间,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按照规定不建立劳动关系;日常管理工作参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54号)执行;对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见习单位管理等的人员,见习单位可以提前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满后,对就业见习优秀人员,见习单位可出具鉴定材料,如本人同意可放入个人档案。
见习期间,机关事业单位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2000元,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月将就业见习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见习人员提供的社保卡或银行卡中。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将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工作纳入当地青年见习计划总盘子,加强会商,明确责任,强化组织,合力抓好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牵头承办。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宣传引导,动员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报名参加就业见习。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保障见习政策落实。
(二)落实目标责任。各地要按照《2020年青年就业见习目标任务分解表》(见附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本地见习任务,做实实名管理信息,明确时间进度,细化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推动任务按期完成。简化优化见习政策经办流程,加强部门间信息比对和监督检查,防止补贴资金骗取、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对于恶意骗取补贴资金且不规还的个人,纳入信用联合惩戒。
(三)营造舆论氛围。各地要大力宣传见习计划和政策措施,宣传各地区、各部门经验做法和成效,讲好青年见习故事,营造关心支持青年就业和成长发展的社会氛围。加强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选树一批岗位质量高、见习成效好的单位典型,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2020年6月10日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等7部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0〕168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文明办,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的重要意义。通过市场化办法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城乡社会治理、就业创业,既是推动稳就业、保居民就业任务落实的内在要求,也是助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组织实施城乡社区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决策部署的高度出发,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创新工作举措,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
二、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基层成长计划,用足用好吸纳就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基层特岗等积极就业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围绕社区服务需求就业创业。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将其纳入本地人才发展规划,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工作绩效考评挂钩的社区工作者岗位报酬体系,不断完善待遇保障机制。积极拓宽在城乡社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成长路径,加大对在城乡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培养使用力度,调动社区工作者干事创业热情。鼓励利用综合服务设施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免费场地支持。积极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工作服务机构,通过增加服务供给带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三、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坚持把高校毕业就业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纳入当地就业、人才和城乡社区治理总体安排,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积极推动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要建立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明办、教育、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结合各自职责抓好任务落实。要加强舆论宣传,着力营造社会氛围,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城乡社区、建功立业。各地要将有关工作情况和岗位落实情况,于2020年12月2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民政厅。
2020年8月18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0〕17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扶贫办(局):
今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决战脱贫攻坚的收官之年,促进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尽早就业,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加快建设美好安徽的重要政治任务。为进一步做好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7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先开展实名制帮扶。各地要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特别是受疫情、灾情影响导致家庭生产生活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等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在前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的基础上,摸清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底数,依托现有就业信息平台,建立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帮扶机制,设立专门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做到人员底数清、就业需求清、帮扶举措清、求职进展清。要统筹各方资源,加强对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关爱和指导,给予重点关注、重点推介、重点服务,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全面就业到位,使有就业需求的其他贫困家庭毕业生全面帮扶到位,有就业意愿的都能实现就业或组织到就业准备活动中。教育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实名信息交接中,同步交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家庭、零就业家庭毕业生以及残疾毕业生等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台账,记录就业意向、求职地区、存在困难等情况,实施“一生一策”针对性帮扶。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其实际情况和就业意愿,按照特事特议的办法,优先安排到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确保百分百就业帮扶。
二、精准推送岗位信息。各地要充分结合校园招聘、“职等你来”就业意愿登记、“2+N”招聘等活动,聚焦贫困家庭毕业生,提供精准岗位推介服务。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贫困家庭毕业生相关信息,有条件的可组织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的贫困家庭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人社部门要积极引导贫困家庭毕业生通过“职等你来”小程序进行就业意愿登记,优先向其推送3-5个符合需求的就业岗位,并紧密结合“2+N”就业招聘活动,为离校未就业贫困家庭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招聘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举办有针对性的小型供需对接活动。要对有异地求职意愿的贫困家庭毕业生,依托大中城市联合招聘等方式,为其求职提供便利。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依法查处“黑中介”、虚假招聘、违规收费、求职贷等侵害毕业生就业权益的行为。
三、着力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各类就业创业服务项目要向贫困家庭毕业生倾斜。各地要综合运用传统方式、信息化手段,将本地政策清单、服务清单、机构清单向贫困家庭毕业生广泛推送,让贫困家庭毕业生熟悉政策内容、明晰办理程序、知晓办事渠道。高校和人社部门要综合运用职业指导师和“就业创业加油站”,为其提供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和创业培训服务,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集聚社会力量参与高校就业指导,充实职业指导师力量,确保为每名贫困家庭毕业生确定1名职业指导师,提高指导频次。省级“启明星”就业指导专家对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专场就业指导。对有创业意愿的全面纳入创业培训,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免费场地等支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支持教育部门和高校组织开展创业大赛、创业指导等创业服务,给予一定额度补贴支持。对有见习需求的全员纳入见习安排,优先推荐见习单位留用,对积极留用贫困家庭毕业生的见习单位,符合其他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并优先为其申报国家级、省级见习示范基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优先招募贫困家庭毕业生。
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引导贫困家庭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中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等招用毕业年度贫困家庭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不超过4万元。小微企业与贫困家庭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给予毕业生3000元一次性就业补贴。鼓励贫困家庭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给予就业学费补偿。国有企业招聘、科研助理岗位吸纳、“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事业单位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招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计划可安排一定比例岗位定向招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支持贫困家庭毕业生提升学历,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学生实施“普通高校专升本专项计划”,单独进行录取。做好贫困家庭毕业生兜底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毕业生,可运用公益性岗位进行临时性安置。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做好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和高校重点督导考核内容,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层层压实责任。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强化教育、人社、扶贫等部门数据共享、工作协同、情况互通机制,强化学籍地、求职地、户籍地政策服务对接,落实属地责任,做到摸排到位、帮扶到位、保障到位。要加强舆论引导,选树一批贫困家庭毕业生自强不息、干事创业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2020年9月3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扎实做好2020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明电〔2020〕99号
各市及巢湖市、桐城市、凤阳县、寿县、颍上县、固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国“两会”精神,按照6月3日全国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抓实抓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这一重中之重,扎实做好2020年全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总体稳定,现就做好2020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一)省内高校2020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省外高校回皖或来皖的2020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信息采集方式
(一)截至7月5日未就业的省内高校毕业生信息,由各高校负责采集,并于7月10日前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补充并确认完整、无误后,直接导入全省就业失业和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模块,同时将导入的信息以电子档形式于7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省厅。
(二)省外高校回皖或来皖的未就业毕业生信息,由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采集,在未就业毕业生办理报到、档案托管、失业登记等业务时,及时将信息录入全省就业失业和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模块,并作为本地就业帮扶对象。
三、信息采集内容
按照《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信息指标体系》要求,利用《2020年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信息接收模块》采集信息。采集信息内容主要包括:身份证号码、姓名、毕业院校、学位、学历、生源地、归属地、联系方式等。请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处室导航”的“就业促进”中下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信息指标体系》和《2020年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信息接收模块》。
四、信息采集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调联动。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负责部门,统筹行政处室、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信息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力量,注重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层层抓好落实。特别是高校集中的地市,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四进一促”专项活动的要求,结合“百名人社局长进高校”活动,主动与高校对接,积极沟通协调,通过召开信息采集工作座谈会、对接会、培训会等方式,加强联系、交流,保障信息采集工作高质量顺利完成。对于部分地市工作岗位变动的情况,做好岗位交接和人员培训工作。
(二)认真审核,保证质量。各高校要按照指标体系和信息模板的要求,认真采集登记并按时报送未就业毕业生信息;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报送的信息,要逐项查对,尤其是对身份证号、姓名、联系电话、档案存放单位、归属地、生源地等重点信息加强核对,对需修改、补充的有关信息及时商请高校进行完善,确保信息真实、完整、无错项、不漏项;对不同渠道获取的未就业毕业生信息,要及时录入全省就业失业和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并做好数据比对、去重工作。省厅将根据信息系统数据,对各地上报信息情况和质量进行督查和通报。
(三)保障安全,规范使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强化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信息保密意识,不得泄露和非法利用毕业生个人信息,不得将数据用于实名制就业帮扶工作以外的用途,相关数据的比对分析结果按有关规定使用。对违规使用毕业生信息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2020年6月17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做好2021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明电〔2020〕135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局)、残联,各普通高等院校、省属中专学校、技工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就业工作,着力促进困难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决定共同组织开展2021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发放原则
(一)补贴对象。2021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退捕渔民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包括2021届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按15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主要用于补助毕业生求职创业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缓解毕业生求职创业费用压力。
(三)发放原则。坚持部门协同、诚实守信、属地管理、高效便捷的原则。
二、申领发放程序
(一)网上自愿申请(2020年10月20日至11月15日)。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支付宝城市服务“阳光就业”专栏、微信小程序“阳光就业”注册登录个人账号,进入“2021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模块,按照信息系统提示要求如实、完整、准确填写申请信息,进行网上申报。毕业生已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gjy.ah.gov.cn/)注册过个人账号的,可用该个人账号直接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进入“2021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模块进行申报。毕业生也可以在“安徽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完成个人注册后,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进入“2021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模块,进行网上申报。
(二)信息系统校验(2020年10月20日至11月16日)。为减少毕业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高工作效率,7部门将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利用信息系统审核校验毕业生提交的申请信息,及时提示毕业生审核结果。逾期提交申请信息,系统不再审核校验。
(三)人工审核校验(2020年10月20日至11月26日)。人工审核校验前需进行信息系统校验,信息系统自动审核校验不通过而毕业生认为自己符合申请条件的毕业生,可在信息系统下载相关申请表格(见附件),填写纸质申请表,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是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扶贫手册》、退捕渔民家庭相关材料、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材料、毕业生本人或其父母残疾证以及特困高校毕业生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属院校进行人工审核校验。相关院校及时组织人工审核校验,对人工审核校验通过的,要在申请表上加盖院校公章,并集中统一提交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登录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审核校验。
(四)多渠道公示(2020年11月27日至12月5日)。对通过信息系统校验、人工审核校验通过的信息,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网上公示,相关院校在校园内及院校门户网站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五)及时拨付资金(2020年12月20日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采取资金直补到人,通过银行代发方式,于2020年12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社保卡金融账户或毕业生提供的银行卡中。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精心组织,稳步实施。2021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扩大至退捕渔民家庭毕业生,各市及有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对属地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业创业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发动工作。各地和有关院校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宣传,重点宣传求职创业补贴发放的对象、补贴标准及主要用途,详细讲解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程序、时间节点和注意事项,加强跟踪指导,让每1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都能知晓政策、熟悉流程。
(二)加强配合。为确保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全面落实,采取信息系统校验和人工审核校验相结合的方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重点负责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加强信息系统审核校验的信息管理服务,并负责提供技工院校毕业生信息;省教育厅负责提供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信息;省民政厅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信息;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提供退捕渔民家庭毕业生信息;省残联负责提供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毕业生信息;省扶贫办负责毕业生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贫困属性审核把关;有关院校负责人工审核校验的初审工作,并做好毕业生信息日常维护工作。各市及有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及时处理上报有关情况;各市及有关县(市、区)教育、民政、财政、农业农村、残联、扶贫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
(三)规范审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利用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校验,对信息系统审核校验不通过的,要认真做好人工审核校验,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补尽补。各有关学校要按照时间节点,组织好人工审核校验初审,并做好集中统一上报工作,让申请人员“最多跑一次”,提高审核校验效率。
(四)严明纪律。对虚报、谎报、信息不实的,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或采取欺骗手段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要依纪依法处理。各有关部门及院校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监督。
附件:安徽省2021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安徽省2021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人工审核专用)
学校(院系): 学号:
学生基本情况 | 姓 名 |
| 性别 |
| 民族 |
| 贴一寸 免冠照片 |
专 业 |
| 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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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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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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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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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困难类别 |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2.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3.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毕业生;4.退捕渔民家庭毕业生;5.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6.残疾高校毕业生7.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在相应的序号前打√) | ||||||
开户银行 |
| ||||||
开户银行账号 (或社保卡金融账户) |
| ||||||
学生申请 |
本人申报情况属实,申请领取求职创业补贴,请予批准。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所在学校意见 |
该生填报情况属实,经公示无异议,同意上报。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经审核无异议,同意发放。
盖章 年 月 日 |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等7部门转发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共青团中央
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皖人社明电〔2020〕132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团委: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推进行动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千万家庭幸福。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推进行动,进一步促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创业,是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举措,是加快推进美好安徽建设取得新的更大进展的现实要求。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时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推进行动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决策部署,突出重点,精准施策,扎实推进高校毕业就业创业工作,确保全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二、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推进行动的各项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紧扣“扬帆筑梦、就创未来”主题,明确将2020届和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结合实施“创业江淮”行动计划,重点落实“六项举措”,即:积极发挥各部门、各方面的作用,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引领毕业生发挥知识专长和创新潜能,积极投身“双创”;依托人社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开设地方特色的高校毕业生招聘网络专区,对未就业毕业生提供针对性的信息推送、职业指导等常态化不间断就业服务;针对毕业生初涉职场经验不足、技能不强等问题,提供多层次的职业培训,扩大见习规模;对各类困难毕业生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和就业困难的少数民族毕业生、湖北籍毕业生,开展重点帮扶;坚决打击性别歧视、虚假招聘等行为,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
三、夯实精准帮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基础
要依托人社部开发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小程序”等渠道,开通本地求职热线,全面摸清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情况,建立实名制清单,动态调整就业状态信息,夯实精准帮扶的基础。要结合“四进一促”稳就业“百名就业局长进社区(村)”“万名干部进社区(村)”活动,推动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做细做实就业帮扶工作。按照省里下达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任务数据,认真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平台工作人员,采取入户排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及时掌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就业需求等信息,切实做到“就业去向清、就业意向清、服务需求清”。对通过帮扶已实现就业的未就业毕业生,要及时更新就业状态信息;对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5个工作日内与其取得联系,主动对接服务,精准落实“一对一”帮扶措施,促进其尽早就业。省厅将适时对社区就业帮扶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四、强化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推进行动的工作要求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将促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创业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充实细化内容,建立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进度、工作要求,压实乡镇、街道和社区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毕业生户籍地、求职地、学籍地、常住地等要切实担责尽责,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指导调度毕业生帮扶进展情况,着力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里统一部署要求,加快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采取有效方式大力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行动的参与度,积极营造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皖教明电〔2020〕3号
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工商联,省属各企业,各普通高校:
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新冠肺炎疫情叠加等多重因素影响,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非常复杂严峻。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特别是多措并举做好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抓好疫情防控期间毕业生就业工作。就业是最大的民生,高校毕业生就业更是重中之重。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国计民生,事关发展大局和安全稳定。2020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预计达34.7万人,数量仍处于高位。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阶段,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也进入黄金期和高峰期。各高校要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上重要日程,作为学校延期开学及开学后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有关部门要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认真贯彻“稳就业就必须稳企业”要求,加快落实稳企支持政策,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多措并举、齐心合力地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确保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线上招聘力度。有关部门及各高校暂停或推迟举办毕业生现场招聘,从2月下旬开始全面开展线上招聘活动,积极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要建设完善校园就业网,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硬件和技术支撑,依托合作办学单位和历年招聘单位等资源,加强毕业生求职和用人单位需求数据资源库建设,并与省级线上招聘平台、用人单位和安徽各级公共招聘网站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建共享,进一步发挥校园招聘的主阵地主渠道作用。积极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社会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有关部门要完善省级高校毕业生线上招聘平台,依托有关高校,联合安徽公共招聘网,面向省内重点地区、重要领域、重大工程、中小微企业和基层一线等,开发建设工科类、农林类、师范类、财经类、医学类和技术技能类等学科专业类省级招聘分平台,从2月下旬到4月底组织开展系列化、专场性春季线上大型招聘活动,并从校园招聘会补贴资金中予以重点支持。省级各专场招聘活动举办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发布。
三、多渠道开发更多就业岗位。稳就业是“六稳”的首要任务,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力开发更多更有效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国有企业特别是省属企业等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对接和联合高校,调整人才人力招聘计划,在企业网站和高校网站发布招聘信息,完善网络便利化应聘求职渠道,进一步加大吸纳省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力度。各用人单位特别是工业企业在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同时,积极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扩大劳动力市场需求,充分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工商联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动员民营企业认真落实稳就业要求,积极营造非公经济领域关心支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增加基层就业岗位,组织实施好特岗教师计划、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积极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特别优秀的可优先推荐到基层公共管理领导岗位。全面推进青年见习计划,摸排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有针对性地开发见习岗位,提高见习期间的生活补助标准。完善“互联网+征兵服务”,加强大学生征兵宣传教育、精准动员和精准征集,鼓励更多大学生特别是毕业生参军入伍。
四、全力做好就业帮扶和指导服务工作。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台账,精准把握建档立卡家庭毕业生、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受疫情影响的家庭困难毕业生、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子女中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职业需求和就业意愿等信息,按照“一生一策”原则量身定制求职就业计划,通过举办小型精品就业网络专场等方式,开展精准推介、重点推荐、个性化辅导、责任包保,实行“一对一”帮扶,形成规范化、全时段、全方位、全员化的帮扶体系,强化对重点群体毕业生的就业兜底和清零服务。有关部门要指导各地及相关方面,结合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按照特事特议的办法优先安排基层特定岗位。有关部门要将受疫情影响的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子女中的高校毕业生子女就业积极予以政策倾斜和帮助。各高校要创新开展线上职业指导和就业指导,加强网上求职观摩、模拟和职业体验,加强求职心理疏导,引导慢就业、不就业的毕业生增强社会责任感,以积极的心态和正确的择业观对待就业。利用“启明星”就业指导专家团等力量,吸收高校、企事业单位优秀导师,面向毕业生开展网上公益讲座。
五、落实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企业的阶段性减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已出台的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17号)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0〕2号)等相关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加强融资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为3年,按规定财政给予贴息。落实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政策。统筹实施大学生征兵的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管理、复学、专业调整、升学、学费补偿代偿等政策。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两年,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及时办理就业手续。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高校毕业生延期录用报到工作实施方案。
六、强化部门协调合作和责任落实。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等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积极推进公共就业政策、就业服务进校园,加大在政策、资金、培训、招聘、指导队伍、信息服务等方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支持力度。完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中会商、信息共享、统计分析等联动机制,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异常情况及时启动帮扶、援助计划,研究稳就业应急预案。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在线监测、调度、督查和后进学校通报约谈机制。落实高校就业工作激励机制,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对于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高校,将给予一定支持激励。各网络就业服务举办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和防范措施,严厉打击以求职、就业、创业为名义的信贷陷阱和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毕业生网络招聘活动安全规范有序。各高校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完善以学校书记、校长为组长和以院系书记、院长为组长的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健全督导和考核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各高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和网上就业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2020年2月21日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皖教秘学〔2020〕4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皖政办〔2019〕3号)精神,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17号)要求,决定进一步完善高校就业工作激励机制,对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高校,给予一定支持激励,充分调动高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做好激励支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激励支持的对象和数量
对象为2019年度落实促进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普通高等学校。本年度激励支持的学校数量控制在6个以内,其中:本科院校不超过3个,高职专科院校不超过3个。
二、评定的主要条件和指标内容
主要条件包括:积极服务重大战略,贯彻稳就业决策和就业优先政策;就业工作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体系完善,落实就业政策扎实,工作保障有力;就业推动力度大,就业管理服务好、效率高;保障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满意度高;在开发有效就业岗位、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保障重点群体充分就业、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有新经验新特色,示范作用明显,就业工作成效显著。
为保持工作连续性和减少高校工作负担,评价指标内容采用现行的《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动态监测指标(本、专科)》。高校通过平台系统上报数据和资料,无需另行组织申报和提供评价材料。
三、评定的程序
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动态监测指标进行评价汇总,通过综合评审和择优遴选,提出评价意见及激励支持高校的初选名单。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激励支持学校名单,并按程序予以公示。
四、激励支持的方式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对评定的高校进行激励,由省就业补助资金对每所学校分别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工作要求
激励支持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科学规范。各高校申报的数据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对于弄虚作假、伪造篡改相关数据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及激励支持的资格,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依规追究责任。
2020年3月2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学〔2020〕8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收官之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大就业扶贫力度,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落实教育脱贫攻坚政治责任、打赢教育脱贫攻坚战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抓好建档立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底,精细台账。各高校要按照“精准帮扶,不落一人”的要求,充分考虑今年疫情等影响,对所有建档立卡毕业生的信息进行再摸排、再比对、再充实,精准掌握每一个毕业生及家庭的基本信息、学业状况、就业意愿、求职进展、主要困难等情况,完善基本信息数据库。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于4月20日前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平台的“就业派遣”—“建档立卡”模块中,精准录入建档立卡毕业生帮扶信息,并动态更新工作进度,有针对性、动态化地跟进指导和服务。各高校要明确“一对一”就业帮扶的具体部门和具体联系人,做到应包全包、责任明晰、措施实化,形成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院系两级工作台账。
二、压实责任,全员参与。各高校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完善以学校书记、校长为组长和以院系书记、院长为组长的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健全督导和考核机制,层层压实责任。要在落实就业“一把手工程”的基础上,对建档立卡毕业生,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重点落实”的原则,广泛动员全校教职员工,整合各方就业资源,完善学校统筹、部门协作、院系落实、辅导员(班主任)跟踪服务的分级负责工作制度,构建党员干部及教师“一对一”帮扶责任制和工作交帐制,形成规范化、全时段、全方位、全员化的帮扶体系,增强促进建档立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合力。
三、精准帮扶,分类指导。各高校要综合分析建档立卡毕业生就业需求,“一生一策”量身定制求职就业计划,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帮扶。对有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毕业生,为其提供有效而充足的岗位信息,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力争其在离校前实现就业;对因个人原因暂不就业或没有就业意愿的,要做好思想工作和职业生涯规划,加强求职技术指导,帮助他们增强求职信心,提升求职能力;对有创业意愿的建档立卡毕业生,要安排专人对其“一对一”辅导帮扶,协助落实相关创业优惠政策,在创业项目、场地、资金等方面做好指导和服务;对离校未就业的建档立卡毕业生,坚持“离校不离心,服务不断线”,持续开展帮扶,继续推送就业政策和就业岗位,确保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毕业生在年底前尽可能实现就业,并主动对接有关部门,落实对建档立卡毕业生的就业兜底和清零服务。
四、用足政策,强化引导。各高校要大力宣传国家和我省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到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创业融资扶持、见习生活补贴、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及困难群体毕业生优先安排基层公益岗位、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等倾斜鼓励政策,引导建档立卡毕业生确立合理的就业期望,增强信心,强化社会责任,积极主动就业创业。紧紧抓住国家扩大事业单位招考、国有企业专项招聘、“三支一扶”基层项目,以及扩大研究生招生、普通专升本招生、毕业生应征入伍规模、就业见习计划等重大机遇,指导和帮助更多建档立卡毕业生通过招聘和考录,实现顺利毕业、尽早就业。积极组织建档立卡毕业生参加省级工科、农林、师范、财经、医学、技术技能类等学科专业招聘活动,同时利用学校就业平台,多渠道推送岗位信息。各高校要主动对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工商联等部门,为建档立卡毕业生提供更多有针对性的就业岗位。
五、加强督查,抓好落实。启动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在线监测、调度、督查和后进学校通报约谈机制。省教育厅近期将通过“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就业工作专项调研,把建档立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作为监测重点,对工作不力的高校进行通报和约谈。各高校要坚持实事求是,坚决防止片面追求签约率的现象,杜绝数字就业、虚假就业,确保就业指导服务过程扎实、结果真实,确保就业的成色和质量。
各高校对建档立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始终高度重视,不能停顿、不能大意、不能放松,要迅速完善就业帮扶工作方案,及时查漏补缺,逐项精准到位,全面压实工作责任,狠抓政策措施落实,实现建档立卡毕业生就业“帮扶百分之百”、有就业意愿的“就业百分之百”。
2020年4月9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2020届高校毕业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通知
皖教秘学〔2020〕11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新冠肺炎疫情叠加等多重因素影响,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更加复杂严峻,毕业生面临的毕业、就业压力及心理焦虑等现象不断显现。加强毕业生心理健康教育特别是心理咨询服务是促进高校就业工作的重要一环,对于确保毕业生顺利毕业、文明离校和充分就业具有积极的意义。现就进一步加强2020届高校毕业生心理健康教育通知如下:
一、细致摸排毕业生心理健康状况。各高校要充分发挥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论文指导教师及班级心理委员、班委会、团支部的作用,针对疫情影响、求职招聘延后、求职方式改变等新情况新问题,通过毕业生自我报告、日常观察、舆情分析、心理测评、专业心理评估等方式,做好心理健康状况摸底,定期、多次分析心理问题的压力来源和情绪行为因素。对排查发现的心理或行为异常的毕业生,及时建立个人心理健康教育档案,并联合学生家庭等制定心理危机干预方案。
二、分类拟定工作方案。各高校及院系要结合毕业生学科专业类别、求职进展状况和心理摸排信息,制定校、院(系)两级毕业生心理健康教育及咨询服务的工作方案,完善心理咨询服务工作机制,细化包括融教育教学、宣传活动、咨询服务、预防干预、工作保障于一体的具体操作办法。结合“5·25”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月活动,设计面向毕业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特色项目和个性化服务项目。要研究建立心理健康咨询与职业指导、就业帮扶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针对慢就业、不就业现象突出的群体要研究提出指导性干预措施。要完善学校、院(系)、班级、宿舍“四级”预警防控体系,形成心理问题高危人群科学识别、快速处理的预警反应机制。
三、有序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要通过公众号、微信群或QQ群、校园公告栏、宣传栏、宣传手册等方式,及时向毕业生推送心理健康科普类文章,扩大教育覆盖面。要探索通过网络课堂、线上团体、网上沙龙等“云”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做好心理调适,提升积极心理品质。要突出加强重点人群的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通过线上心理援助电话咨询、QQ咨询和线下预约面谈咨询服务,对于不能顺利毕业、求职困难、家庭困难、身体残疾、有精神障碍、感情突受挫折、受纪律处分等毕业生,及时跟踪观察,开展心理咨询辅导,提供充足的情感、学业、就业支持,杜绝学生因心理问题导致极端事件发生。要特别关注来自重点疫区或有亲属感染、本人感染新冠病毒并出现焦虑倾向的毕业生,按照“一人一案”要求,组织专业人员重点提供支持性心理辅导。
四、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毕业、招聘、考录等相关工作,完善工作支持和保障机制,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发挥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咨询服务的主体作用,强化毕业班党员骨干、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着力培育毕业生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帮助他们顺利毕业、尽早就业。
各高校要注重总结、推广鲜活有效的好做法,并就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及时向省教育厅反馈。
2020年4月28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学〔2020〕16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注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统筹做好毕业、招聘、考录等相关工作,让他们顺利毕业、尽早就业”,李克强总理“抓实抓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这一重中之重”“千方百计保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总体平稳”批示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决策部署,积极适应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开展好“百日冲刺”行动,进一步做好当前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和离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压紧各级责任。稳就业、保就业是“六稳”“六保”之首,高校毕业生就业更是重中之重。各校要把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切实落实就业“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完善定期调度、责任包保、激励支持等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职能部门、院系及辅导员等各级责任,确保毕业生就业局势总体平稳。
二、积极开发有效就业岗位。进一步挖潜校企合作单位和校友资源,增加就业岗位供给;有条件的高校要积极开发临时性科研助理岗位;各校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鼓励毕业生积极报考特岗教师、“三支一扶”等基层岗位;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用足用好省、市、校各级创业扶持政策,持续给予毕业生政策支持和指导。
三、统筹办好线上线下招聘活动。进一步完善“线上+线下”立体服务体系,持续做好教育部“24365”、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平台等线上招聘活动;要在坚守疫情防控总要求的前提下,积极组织毕业生有序返校,平稳推进举办校园小型化、多场次、重实效的专场招聘活动,坚决杜绝以疫情防控为由不允许毕业生返校、不组织开展线下就业招聘服务情况。用好全国高校毕业班辅导员就业工作平台,及时精准向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和岗位需求信息。各高校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进展情况,通过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及时上报省教育厅。
四、细化实化重点群体精准帮扶。各校要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湖北籍毕业生、全国52个未摘帽贫困县生源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继续采取个性化辅导、重点推荐、党员教师包保等多种措施,精准帮扶,确保“一对一”“多对一”帮扶工作落实落细,高校要建立帮扶兜底机制,确保重点群体“帮扶百分百”,有就业意愿的“就业百分百”。
五、广泛动员毕业生应征入伍。各校要强化政治责任,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征兵办、省教育厅做好2020年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征兵宣传,畅通绿色通道,规范组织实施,发挥优待政策激励导向作用,对符合应征条件的毕业生,“一个不少”的宣传到位,动员更多的毕业生参军报国。
六、接续做好求职毕业生指导服务。各校要持续做好考研考编未录取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积极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岗位。对“慢就业”“缓就业”“不就业”毕业生,要加强社会责任感教育和心理疏导,缓解求职焦虑和矛盾心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就业观,服务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建设发展大局。
七、依规组织毕业生文明有序离校。要加强毕业生离校前的教育管理,通过云在线等方式,创新开展爱国、爱校教育活动,创新开展毕业典礼等活动,提供“一站式”离校服务,确保校园文明有序和安全稳定。2020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继续按皖教秘学〔2019〕12号文件规定办理,未就业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籍档案暂存学校2年,落实单位后办理就业手续;参加“专升本”考试的应届毕业生,待录取结果确认后办理就业手续,相关操作细则和数据集中审核日程安排在省就业一体化办公平台下载。
八、建立完善通报监督机制。各校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四不准”规定(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认真开展就业信息自查自纠工作,坚决杜绝“被就业”和就业率“掺水”现象。我厅将对就业数据开展网上巡查和电话抽查,对全省高校就业状况进行旬通报,对于抓就业工作不力、违反工作规定的高校,约谈党委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并进行问责。
2020年6月9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毕业生的回信精神 切实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服务暨就业统计核查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2020〕311号
各普通高等院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毕业生的回信精神,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最新工作部署要求,持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特别是做好就业统计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回信精神
各高校要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回信精神,充分认识“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大意义,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和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高度,准确把握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做实做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帮助毕业生就业,确保就业数据真实准确;要加强对大学生的职业生涯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鼓励大学生勇担时代使命,把个人的理想追求融入党和国家事业之中,在服务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中建功立业。
二、持续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
做好未就业毕业生服务工作,是高校的责任,各高校要在规范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严格执行“四不准”的同时,多措并举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要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法全力以赴拓展就业渠道,持续推进“百日冲刺”行动;要充分利用教育部“24365”招聘活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学校就业网等平台不间断提供线上招聘服务;要用足用好政策性岗位,组织引导未就业毕业生及时报名参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军队文职人员、直招士官、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等招录招考;要克服困难积极举办各类小型现场招聘活动,帮助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尽早就业;要继续向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免费的就业指导、心理疏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要加强与人社部门工作协同,做好未就业毕业生信息移交工作,用好见习岗位资源,确保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都纳入社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重点关注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毕业生、52个未摘帽贫困县生源毕业生、湖北籍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等重点群体,落实落细“一生一策”等帮扶举措,确保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全部就业。
我厅将于8月份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举办就业帮扶网络专场招聘、中小企业网络招聘周活动,各高校要与省级平台招聘联动,做到离校不离心,服务不断线。
各高校在毕业生离校后举办的线上线下招聘活动情况(表格在省就业信息平台下载)分别于8月10日、8月31日报送我厅。
三、切实做好就业统计核查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就业数据统计不准确、不规范、“被就业”、“就业率掺水造假”,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四个意识”不强的突出表现。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确保就业数据真实准确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任务,把就业数据保真作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以坚决态度和严实作风,抓好就业统计核查工作。
(二)进一步压实责任。学校对就业统计数据负主体责任,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同志为本校就业统计数据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负直接领导责任,校级就业工作部门为学校就业数据统计直接责任部门,院系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对本院(系)就业统计数据负责,各校要进一步明确班主任、辅导员、就业统计工作人员责任,严格遵守教育部“四不准”规定,守住就业率真实底线。
(三)进一步严肃自查。各校要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核查2020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纠正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违规行为 持续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立即召开党委会议,研究部署就业统计再核查工作,严格规范数据审核流程。对“其他录用形式就业”,院系要严格核实证明材料,学校要全面复核;对“自由职业”,要按分类标准严格界定,证明材料要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并由校、院两级就业部门负责同志审定;对“签就业协议形式就业”,院系要全面核实信息,学校要组织院系互查并进行抽检;对升学、出国(境)人员,要进一步核准数据。各校要对自查发现问题全面整改,并于7月24日前将由党委行政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的自查报告(不超过1000字,内容仅限:自查前就业状况,自查后就业状况,自查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通过省就业信息平台上报我厅。
(四)进一步强化检查。我厅将继续通过四种方式对高校就业统计工作进行检查,一是延期毕业生就业问卷调查至7月31日,调查对象调整为除升学、出国以外的所有已就业毕业生,通过问卷核对毕业生就业状况;二是组成工作专班,再次对各校就业数据进行电话抽查;三是畅通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综合学信网、省就业信息平台上毕业生反映的问题和线索,进行核查;四是在学校自查后,抽调专门人员,会同驻厅纪检组,对高校就业工作进行实地检查。
(五)严肃追究问责。对就业数据统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将由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直接函询各有关高校,各高校要以学校正式公文函复。我厅不对各校就业率进行排名,各校也不得单纯以就业率来考核院系就业工作。在7月24日以后,仍然有违反教育部“四不准”规定的,仍然有就业统计数据失真并核查属实的,将直接问责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
2020年7月17日
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高校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的通知
皖教防控办〔2020〕64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高校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14 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安徽省高校校园招聘活动工作方案》和本校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教育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高校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的通知
2.安徽省高校校园招聘活动工作方案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
教育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高校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向好态势进一步巩固,防控工作已从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校园疫情防控形势平稳,高校复学复课正有序推进。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进高校毕业生尽早就业,积极稳妥组织好高校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尽快制定校园招聘工作方案
1.准确把握工作原则。各地各高校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帮助高校毕业生“顺利毕业、尽早就业”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本省(区、市)疫情防控总体安排,按照“科学有效防控、安全有序招聘”的原则,参照《高校举办校园招聘会和毕业生实习、面试疫情防控指南》(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南》)适时恢复本地高校校园招聘活动,确保做到疫情防控常态化和开展校园招聘活动“两手抓”“两不误”。
2.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在统筹研判本地疫情防控形势和毕业生就业形势的基础上,制定恢复本地高校校园招聘活动工作方案,报省级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并加强对属地高校校园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督导检查。各高校要依照《指南》科学制定本校校园招聘组织工作方案,对毕业生的住宿、求职、面试等制订专门举措,对招聘人员、毕业生面试和实习单位、学校等相关准备工作作出相应安排,为毕业生参加实习实践、用人单位进校招聘创造条件,尽最大可能为毕业生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方便,切实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加积极有序开展。各高校工作方案经本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级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严格实施校园招聘组织管理
3.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各地各高校要把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按照高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和相关规范标准,精细化落实校园招聘过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要严格按照经备案的工作方案实施校园招聘,做好招聘活动场地卫生消毒和防疫物资准备等工作。合理控制招聘会规模,科学设定同一场地招聘单位数量,根据错时错峰原则,对参加招聘学生的人流密度、滞留时间、排队间距等进行科学设定,维持好招聘工作秩序。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所有参会人员登记和健康状况的筛查。按照整体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和应急预案,制定针对校园招聘的应急预案,提前进行应急演练,做好防控物资储备,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做好应对准备。有关要求要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4.大力推进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各地各高校要在总结前一阶段线上招聘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校园现场招聘活动的有序恢复,大力推进“线上宣讲、线下面试”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招聘方式,组织分层次、分类别、针对性强的招聘活动,实现线上线下效果互补。要继续引导学生积极参与“24365校园网络招聘服务”“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央企“抗疫稳岗扩就业”、“国聘行动”“千校万岗”等线上招聘会,努力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信息。
5.提高用人单位和毕业生需求匹配度。各地各高校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双向调研,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筛选与毕业生匹配度高、用人需求大、对困难群体毕业生有特别需求的用人单位组织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建立面向不同专业、地域、性别等毕业生的就业信息精准推送机制。各高校要做好“信息发布、组织引导、就业咨询、签约办理、结果反馈”等全流程校招服务,简化就业手续,优化工作流程,确保校招成效;要及时统计线上线下招聘会后毕业生就业进展,科学分析校招效果,不断提升校园招聘活动质量。
三、扎实做好政策宣传指导
6.加强疫情防控及就业政策宣传。各地各高校要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充分运用互联网、新媒体等渠道,将高校校园招聘的具体安排、应急预案、防控措施等及时向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广泛宣传,确保毕业生和招聘工作人员充分知晓政策,掌握有关疫情防控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参军入伍、创新创业等优惠政策的宣传解读,帮助毕业生了解政策、用好政策,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应,激励更多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7.精准开展就业指导与教育引导。各地各高校要针对当前就业形势和疫情影响,引导毕业生认清形势,合理调整预期,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就业观。要及时了解掌握毕业生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咨询与指导,引导毕业生在线下招聘活动中做好个人防护,帮助毕业生提高求职技能、疏导就业焦虑情绪、缓解就业心理压力。同时,要加强离校前毕业生教育引导工作,以抗击疫情斗争实践为鲜活教材,因地制宜开展毕业典礼、文明离校等活动。持续关注关心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建立详细跟踪台账,精准帮扶,做好跟踪指导服务工作。
各地各高校要及时总结疫情以来开展线上线下就业工作的经验、做法、成效等,有关材料请报我部高校学生司。
附件:高校举办校园招聘会和毕业生实习、面试疫情防控指南
2020年6月5日
高校举办校园招聘会和毕业生实习、面试疫情防控指南
一、校园招聘防控措施
(一)招聘和应聘人员
1. 招聘单位应科学派遣招聘人员。由招聘单位统筹安排,科学调配去往各地的招聘人员,控制人数,尽量减少跨区域流动,且不来自或途经疫情高、中风险地区。
2. 做好健康监测和信息摸排。确定进校日期后,进校人员需提供进校前 14 天的出行轨迹(通过手机短信、社区疫情管理工具及同行查询工具查询)和实时更新的健康码,判断是否来自、停留或途经疫情高风险或中风险地区、是否有密切接触史、是否存在发热及咳嗽等异常症状,仔细审核、分类处理,依据流行病学史和健康状况,确定批准进校人员名单。
3. 执行高校属地管理政策。招聘人员应该认真学习、了解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格执行去往高校所在地的疫情防控政策及措施要求。
4. 招聘人员旅途中的注意事项。出发时随身携带足量备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有条件的建议乘坐私家车,尽量避免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全程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随时保持手卫生,减少接触交通工具的公共物品或部位;接触公共物品、咳嗽手捂之后、饭前便后,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水下洗手,或者使用免洗洗手液擦拭消毒;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打喷嚏或咳嗽时用纸巾或手肘衣服遮住口鼻。避免在人员密集、通风不良的场所逗留。应留意周围旅客状况,避免与可疑人员近距离接触。发现身边出现可疑症状者及时报告乘务人员。妥善保存旅行票据信息,记录乘车时间和登车地点,以配合相关密切接触者调查及作为学校审核依据。做好健康监测,自觉发热时要主动测量体温,若出现可疑症状,尽量避免接触其他人员,要及时就医。
5. 应聘毕业生注意事项。毕业生返校当天开始连续进行健康监测,招聘会前14天内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者不得进入招聘现场,非本校毕业生不得进入招聘现场。提前准备个人健康码、个人简历等有关材料。
(二)学校的相关准备工作
1.制定分批进校方案。按照分时段、分批次、分区域的原则,制定各进校单位分批进校的时段、批次、校园出入口,并通知到位。
2.设置临时观察点。在指定校园出入口增设临时观察点,配备人员,对进校人员进行体温测量、查验健康码,并登记相关信息。有发热、咳嗽等症状人员不得参与现场招聘与应聘。
3.做好应急预案。学校举办校园现场招聘会要提前与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对接,明确突发情况应急处置流程,做好应急预案,提前开展应急演练。
(三)招聘会当天的事宜
1.参加招聘会人员注意事项。进校当日,所有参加招聘会人员根据学校通知方案分批依次到校,出示健康码和进校证明后,开展体温测量和症状问询并登记。人员须间隔 1 米以上,依次排队,避免拥挤。招聘人员必须全程佩戴口罩。
2.招聘会场所要求。天气允许的情况下,建议设在校园室外场所,如室外运动场;如在室内,要求宽敞、通风。招聘会当天早晨对包括桌面、地面、过道、门把手、电梯等区域使用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擦拭消毒,消毒后保证持续开门开窗通风,场馆须视人员密度进行限流,招聘场所需准备充足的手部消毒剂。公共区域分布放置套有塑料袋并加盖的专用垃圾桶,及时清理。
3.应聘毕业生注意事项。依次排队进入招聘会地点,人员须间隔 1 米以上,避免拥挤。建议全程佩戴口罩,并准备一个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招聘会后有关工作
招聘会结束 14 天内,参会人员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须按照要求进行相关检查,并主动及时报告。
二、毕业生外出面试、实习防控措施
(一)毕业生出发前有关事宜
1.向学校报备后确定行程。毕业生如需外出实习、面试,应当提前向学校报备,在学校确认同意后,规划出行路线和出行方式,建议不前往、不经停疫情高、中风险地区。坚持每日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和行踪报告,并如实上报学校。
2.做好健康监测。准备实时更新的健康码。确认是否存在发热及咳嗽等异常症状,如有相关症状,不得外出面试。
3.旅途中的注意事项。出发时随身携带足量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全程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随时保持手卫生,减少接触交通工具的公共物品或部位;接触公共物品、咳嗽手捂之后、饭前便后,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水下洗手,或者使用免洗洗手液擦拭消毒;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打喷嚏或咳嗽时用纸巾或手肘衣服遮住口鼻。避免在人员密集、通风不良的场所逗留。应留意周围旅客状况,避免与可疑人员近距离接触。发现身边出现可疑症状者及时报告乘务人员。妥善保存旅行票据信息,记录乘车时间和登车地点,以配合相关密切接触者调查及作为学校审核依据。做好健康监测,自觉发热时要主动测量体温,若出现可疑症状,尽量避免接触其他人员,视病情及时就医。
(二)面试、实习单位的准备工作
1.制定分批错峰面试方案。按照分时段、分批次面试的原则,避免应聘人员过于集中。
2.面试地点和人员要求。相对独立,通风良好,在指定出入口设置临时观察点,配备人员,对面试考官和应聘毕业生进行体温测量、查验健康码,有发热症状者不得进入。
(三)面试当天和实习期间要求
1.招聘、应聘人员注意事项。参与面试双方人员需持健康码、进行体温测量和症状问询登记后方可入场。面试、应聘人员全程佩戴口罩,须间隔1米以上,依次排队,避免拥挤。如招聘方要求观看应聘毕业生的面相,毕业生取下口罩的同时,招聘方应戴上口罩。
2.面试场地要求。当天早晨对包括桌面、地面、过道、门把手、电梯等区域使用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擦拭消毒,消毒后保证持续开门开窗通风,须视人员密度进行限流。公共区域分布放置套有塑料袋并加盖的专用垃圾桶,及时清理。面试点需配备手部消毒剂。
3.关于实习单位。实习单位必须向实习、试工毕业生提供与正式员工同等标准的防护装备。工作场地避免人员聚集,应保持1米的间隔。
(四)结束面试返校有关事宜
1. 返校途中的注意事项。返回时随身携带足量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全程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随时保持手卫生,减少接触交通工具的公共物品或部位;接触公共物品、咳嗽手捂之后、饭前便后,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水下洗手,或者使用免洗洗手液擦拭消毒;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打喷嚏或咳嗽时用纸巾或手肘衣服遮住口鼻。避免在人员密集、通风不良的场所逗留。应留意周围旅客状况,避免与可疑人员近距离接触。发现身边出现可疑症状者及时报告乘务人员。妥善保存旅行票据信息,记录乘车时间和登车地点,以配合相关密切接触者调查及作为学校审核依据。做好健康监测,自觉发热时要主动测量体温,若出现可疑症状,尽量避免接触其他人员,要及时就医。
2.关于返校隔离。如有在中、高风险区停留,或者可疑密切接触史,需根据规定如实进行信息登记和隔离。
3.做好健康监测。准备实时更新的健康码。确认是否存在发热及咳嗽等异常症状,如有相关症状,暂不返校。如返校14天内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需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南》和《大专院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进行处理
2020年6月8日印发
附件2
安徽省高校校园招聘活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署要求,促进毕业生顺利毕业、尽早就业。各高校要坚持以疫情防控为前提,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按照应办必办、能办尽办的原则,积极开展校园就业招聘活动,确保实现安全招聘、平稳招聘、精准招聘和温馨招聘。
一、积极举办校园招聘活动。各高校要组织未就业毕业生返校,积极举办小型化、针对性强、重实效的校园招聘活动。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高校主体责任,制定校园招聘组织工作方案,经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要落实教育部《高校举办校园招聘会和毕业生实习、面试疫情防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高校要健全以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和以二级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的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制,抢前抓早、提前谋划。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学校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开展预案实施演练活动。要在学校党委和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后勤、保卫、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建立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校园招聘活动疫情防控、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关要求要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三、统筹推进线上线下活动。各高校要在总结前一阶段线上招聘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校园现场招聘活动,大力推进“线上宣讲、线下面试”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招聘方式,组织分层次、分类别、针对性强的招聘活动,实现线上线下有机衔接互相补充。要继续引导学生参与“24365校园网络招聘服务”“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央企“抗疫稳岗扩就业”、“国聘行动”、“安徽省2020年毕业生网络招聘会”等线上招聘会,努力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信息。
四、抓好就业信息精准匹配。各高校要加强对招聘单位和毕业生的双向调研,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筛选与毕业生专业匹配度高、用人需求大、面向困难群体毕业生有特别需求的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校园专场、专项招聘活动。要建立面向不同专业、地域、性别等毕业生的就业信息精准推送机制,一条龙做好“信息发布、组织引导、就业咨询、签约办理、结果反馈”等全流程服务,简化就业手续,优化工作流程,确保校招成效。要及时统计招聘活动后毕业生就业进展,科学分析校招效果,不断提升校园招聘活动质量。
五、扎实做好政策宣传指导。各高校要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充分运用互联网、新媒体等渠道,将校园招聘活动的具体安排、应急预案、防控措施等及时向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广泛宣传,确保毕业生和招聘工作人员充分知晓政策,掌握有关疫情防控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参军入伍、创新创业等优惠政策的宣传解读,帮助毕业生了解政策、用好政策,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应,激励更多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六、完善落实工作进展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各高校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工作各项制度,重要情况按规定及时报送。校园招聘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参加招聘用人单位、岗位、参加毕业生人数及活动组织情况等)于活动结束一周内,通过省就业服务平台上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报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