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的行为;
2.学院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学院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3.党员、党组织及工作人员、行政单位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
4.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
5.对学院及各单位规章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
二、工作分工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的制度。
1.对学院所属各部门、由学院任命和聘任的科级干部以及一般党员和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由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直接调查处理,所在部门党组织配合。
2.党组织或行政部门以及党员和干部,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部门承办。
三、举报方式
可采取书信、网络、电话、来访面谈等多种方式举报。
四、保密制度
1.对署实名举报人要严格保密,受理部门或部门泄露举报人的,要追究责任。
2.纪检监察部门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和要求,对来信来访内容、领导批示,以及调查处理情况,不得向有关人员扩散;对应予转办的信访件,不得转给被检举人或被检举部门,转办实名举报信访件不得公开其姓名。
五、回避制度
信访工作人员与被检举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或者本人及近亲属与被检举问题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本人与检举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予回避。
六、反馈制度
提倡和鼓励您署实名向我们检举、控告、申诉您要反映的问题。
对于署实名的信访举报,我们给予负责任的答复,对于能够解决的问题我们会及时给予结论性答复,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给予解释,合理化建议给予鼓励、采纳。
对于匿名信,请将反映问题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问题的出处与过程等事项,尽可能写清楚,以便于调查。否则不易操作,失去举报的价值。对可查的匿名举报,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结果。
地址:宿州市高新区宿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
邮编:234101
电话:0557-3603525
工作程序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
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举报。
(三)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拆封、装订、分送;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二、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一)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党规党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依靠党组织,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问题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进行了解、核实。
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三、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