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通报五起不当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9-14 11:13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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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决策部署,推进专项整治向纵深发展,进一步严明纪律,深化政法干警违纪违法问题查处工作,推进政法队伍刀刃向内自我革命,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现将宿州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查处的5起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郭某,男,1979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干警。2013年至2019年,郭某在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驾校增加考试名额、增加考试场次,为考生提示答案或者安排重考,提供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2021年5月,郭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许某,男,1968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泗县公安局干警。2017年3至4月,许某在办理一起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过程中,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相关规定对扣押的罂粟幼苗妥善保管,未及时送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同年4月24日,该案移送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审核时,需要对涉案的罂粟幼苗进行鉴定。因之前扣押罂粟幼苗已腐烂被丢弃,无法进行鉴定,导致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许某作为案件主办人员,负有直接责任。2021年3月,经泗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许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降级处分。周某,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砀山县公安局干警。2020年11月15日晚,在处置一起警情时,值班民警周某未带队处警,只安排两名辅警处警,周某因处警不规范遭到当事人投诉。周某作为值班民警未按照规定处警,违反公安机关接处警相关规定。鉴于其在自查阶段主动向组织上报问题,符合从轻情节,2021年4月,经县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周某进行书面诫勉。李某,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埇桥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某在办理许某诉邵某民间借贷案、宿州市某担保有限公司诉宿州市某木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刘某诉安徽某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等3起案件提起上诉过程中,未正确履职,报送上诉材料超期。教育整顿期间,李某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2021年5月,经埇桥区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综合考虑李某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决定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张某,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灵璧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2014年,张某在承办一起执行案件中,收受当事人现金 4500元,用于外出旅游等支出。2016年10月,张某在承办一起执行案件中,对查封标的物处置不力,执行期限过长,造成案件当事人曹某、徐某多渠道信访的不良后果。在组织核查过程中,张某能够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事实,且已将全部款项退还给案件当事人。2021年3月,经灵璧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综合考虑张某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