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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责任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05 17:50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推进学校教育高质量发展,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严明教学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促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根据《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学管理规范(试行 ,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由于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和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教学类事故和教学管理类事故,教学责任事故依不良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和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客观、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等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一)教学类

1.教师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到达教室组织教学,上课迟到5-10分钟、提前下课5-10分钟、擅自离开课堂5-10分钟的。

2.教师上课不带教案、教材、教具等必备的教学资料或工具,或课前准备不足而影响正常教学的。

3.学生反映,经调查属实,教师在课堂讲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影响教学任务的完成,在学生中造成不良的影响的。

4.教师上课、监考期间接听、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考试。

5.不按时提交试卷,或考试试卷校对签字印制完成后,在考试过程中出现2处以上(含2处)的错误的。

6.考试结束后,教师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成绩,影响学籍管理工作的。

7.未经申请、批准,自行停课、调课(含公务活动等)或请人代课的。

8.巡考人员在考场发现有3名以上考试人员作弊的监考人员。

9.上课期间在教室内抽烟的。

10.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不良行为。

(二)教学管理类

1.在制定教学计划、课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问题或错误,从而影响教学秩序,致使学生不能按时上课超过20分钟的。

2.开课2周后仍有10%以上的课程无教材(因书商供应而导致教材不能及时跟进除外)。

3.考试前考试试卷未按时到达,造成考试延误的。

4.监考人员考试迟到或未组织好考场秩序,影响考试的。

5.学院实验管理人员课前未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影响实验教学按时进行的。

6.教学组织与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失达800至1000元或学生受轻伤的。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责任事故:

(一)教学类

1.教师上课无故迟到10分钟(含10分钟)以上、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课堂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的。

2.教学无教材、无计划、无教案,不备课、不按课程标准与教学组织设计组织教学,教学效果极差,学生反映强烈的。

3.教师在课堂上体罚学生,或语言粗鲁、举止不文明或擅自离开课堂,使教学中断,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教师个人事先未经教务处批准,请他人临时代课或擅自变动上课或考试时间、地点,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

5.教师考试命题质量差,卷面分值出现错误,或者试题及标准答案有3处(含3处)以上错误的。

6.主考、监考人员擅自离岗15分钟以上,影响考试纪律,或包庇、纵容作弊行为,对学生违纪事实知情不报的。

7.监考教师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导致有3个以上个学生对考试的公平性提出异议者。

8.由于组织教学不力,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重大损失金额达1000-3000元者。

9.一学期内,累计出现三次一般教学责任事故者。

10.教师饮酒后上课的。

11.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任务。

12.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

(二)教学管理类

1.系部未经学院教务处批准,自行改变教学大纲、调整和变更教学计划的。

2.系部在教学工作开始前,未按教学计划落实课程安排,或未落实任课教师,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的。

3.教学负责人在学院实习、教学实践活动前未落实实习、实践场所,使实习、实践任务无法完成的。

4.学院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施严重损坏或被盗,影响正常教学的。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一)教学类

1.除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外,在一学期内,教师缺课或者擅自停课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2.在教学活动中,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发表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论,或者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经劝诫、教育督促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3.由于教学组织不当,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失金额达3000元以上者。

4.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者。

5.在命题、制卷、试卷保管等环节中泄密的,或者在试卷评阅、成绩登录、学籍管理等环节中徇私舞弊的。

6.为学生违纪作弊提供帮助的。

7.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二)教学管理类

1.教学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3个以上班级停课。

2.因准备不当、指导不力,在实训、实习及教学活动中出现安全事故,使学生受到严重伤害。

3.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在学籍、证书管理中,有意出具或办理不真实的成绩、学籍证明。

第九 教学事故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从事教学的外聘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 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系部和当事人应及时向教务处和实验实训中心说明情况,并采取积极措施,尽力减少或者降低教学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十二 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务处和实验实训中心应当及时告知有关系部;有关系部应及时与当事人核实情况,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和实验实训中心书面说明教学事故的调查情况。

第十三 教务处和实验实训中心根据教学事故的调查情况和证据材料,负责向学院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提交前,教务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系部和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向教务处提交“教学事故陈述申辩书”。

逾期无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无异议。

第十四条 对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对应学院效能督导办法,一般教学事故,将受到提醒谈话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扣发当月奖励绩效500元。责任人当年的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或良好。

(二)严重教学事故,进行全院通报批评,责任人2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奖,扣发当月奖励绩效10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缓聘。

(三)重大教学事故,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记过以下(含行政记过)处分的,扣发1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扣发3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当年全年一次性奖励,年终考核结果不定等次,两年内不能参加晋级、职称评聘。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教学责任事故界定与处理程序。

(一)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协同相关系部界定;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和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由院长办公会界定。

(二)对隐瞒不报教学责任事故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追究责任。

(三)一般和严重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处依据界定结果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做出处理决定,重大教学事故需上报党委会审定。

(四)各类教学事故由相关单位填写《教学情况异常登记表》、《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表》,报教务处记录备案,同时将教学事故认定结果呈送相关处室予以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此文件中的课程包括理论课及实践类课。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的认定和处理:事件中当事人没有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职责,导致教学活动延误或无法进行。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学生和相关系部,事后到教务处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生(含扩招生)教学过程及管理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拟定解决方案,报学院研究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和实验实训中心,原《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责任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修订)》(宿职院发【2017】11号)同时废止。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11月6日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1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