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服务,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服务是指除上述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凡使用学院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作为学院招标采购管理机构。
第五条 招标办依法执行学院审批的各类采购项目并负责学院招标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学院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
2、制定学院招标采购相关制度。
3、建立并管理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
4、招标社会代理机构。
5、接受项目单位采购申请,审核项目相关资料。
6、组织实施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及学院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7、管理监督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受理并依法依规处置供应商质疑或投诉。
8、负责招标采购相关材料的归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9、负责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的采购;
第三章 招标采购的组织形式和招标采购方式
第六条 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学院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按照安徽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学院自行采购。学院自行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范围:
符合《安徽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要求的一律进行政府集中采购。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物品,优先在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二)学院集中采购范围:
学院集中采购分为招标办采购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1、招标办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及服务类(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单项预算额度在5-15万元(含15万元);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等项目单项预算额度在5-15万元(含15万元);建设工程项目单项预算额度在(包括工程维修维护等)10-30万元(含30万元)。
2、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及服务类项目(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预算额度在15万以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等项目单项预算额度在15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单项预算额度在(包括工程维修维护等)30万元以上。
(三)学院分散采购范围:
1、货物及服务类项目单项预算额度在3000元以上,5万以下(不含5万元)。
2、工程建设类项目: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等项目单项预算额度在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等项目单项预算额度在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建设工程项目预算额度在(包括工程维修维护修缮等)3000元以上,10万以下(不含10万元)。
第七条 学院集中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和电子卖场等方式。
第八条 符合政府网上商城采购的,应在电子卖场采购。
第九条 政府采购限额(30万,不含)内的有关服务类、宣传类、紧急采购类等特殊项目由分管领导牵头,项目单位会同招标办、财务、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进行询价或议价洽谈,报学院研究后实施。
第四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条 项目单位撰写申请报告(需说明采购事由、采购内容、经费预算,制定符合采购要求的详细技术参数及其他相关要求等),填写《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照学院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一)30万(含)以上的货物、服务,60万(含)以上的工程,由招标办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具体实施。
(二)电子卖场采购程序:
1、部门采购预算金额在3000元(不含)以下的,由部门在电子卖场直接采购。
2、部门采购预算在3000元(含)以上,30万(不含)以下由招标办、采购部门在电子卖场进行竞价采购。
3、30万(含)以上,400万(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由招标办、采购部门在电子卖场进行反向竞价采购。
第十二条 学院集中采购程序:
(一)招标办采购程序: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采购需求、评分办法,由招标办制定招标文件,在学院官网发布招标公告,从学院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
(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程序:由招标办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采购项目征集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文件,在学院官网发布招标公告,从省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电子卖场以外的学院分散采购由项目单位分管院领导牵头成立项目采购小组,考察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询价采购,填写《宿州职业技术学院询价采购记录表》(见附件2)并在学院公示栏进行公示,以上材料由项目单位收集整理后缴学院党政办公室存档。
第十四条集采目录内的台式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见附件3)必须在电子卖场购买的物品,严格按照《宿州市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配置,经审核审批后采购,各系部、各部门不得随意购买。打印纸、复印纸等办公耗材(见附件3),学院党政办公室组织各系部、各部门每学期报送采购计划,汇总后提请会议研究,会同招标办在电子卖场集中竞价采购,不再实行分散采购;水、电等零星维修材料、疫情防控物资等(见附件3),由总务处列出清单履行审批手续,每学期集中在电子卖场竞价采购。
第五章 项目落实与监督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结束后,项目单位须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按照学院合同签订审批程序完成合同的签订,并于合同签订前督促中标人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内容,不得随意变更或转让。项目单位应督促中标人按约定履行合同,及时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中标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并视具体情况依法依规处理。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索赔。
第十七条 采购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平、 公正、公开、透明。参与学院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包括社会代理机构)应自觉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保密原则和其他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不得对外透露学院采购项目的标底、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招标评审情况、谈判情况等内容;不得违反规定,为特定供应商制定指向性措施;评标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与投标人有特定关系的评标人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院纪委负责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受理有关招标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并按照程序调查处理。对在招标采购中贪污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侵害学院利益的人员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申请表》
2、《宿州职业技术学院询价采购记录表》
3、办公设备、办公耗材、零星维修材料、疫情防控
材料清单
4、《宿州市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
准》(试行)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10月28日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印发 |
附件1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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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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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
预算金额: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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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立项 (附申请报告及项目建设方案)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院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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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意见 (根据项目情况选填,附论证报告) |
教职工代表论证意见: (主要对项目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论证)
签字: |
专家论证意见: (主要对项目设施方案进行论证)
论证专家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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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组 意见 |
分管院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招标方式确定: □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徽采云电子卖场)□院级集中采购□部门自行采购 招标办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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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或集体研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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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询价采购记录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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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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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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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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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宿职院发[ ] 号)的规定,依法对该项目进行分散采购。 年 月 日,在相关部门参与下,进行市场询价,现将情况记录如下: 询价单位一: 报价 (元)。 询价方式: 询价单位二: 报价 (元)。 询价方式: 询价单位三: 报价 (元)。 询价方式:
经询价, 满足项目需求且报价最低,特推荐该供应商为本项目的服务单位,服务价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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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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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负责 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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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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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办公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空调机、固态硬盘等集采目录内的物品。
办公耗材:、硒鼓、优盘、激光笔、扩音器、电池、笔、档案盒、燕尾夹、回形针、订书针、订书机、文件夹、文件盒、墨粉、粉盒、档案袋、胶棒、胶水、拖把、扫帚、垃圾袋、垃圾桶、簸箕、笔记本、开水瓶、纸杯、剪刀、门锁、插排、毛巾、脸盆等。
零星维修材料:灯具、电线、开关、水箱、水阀、弯头、水管、水龙头、蓄电池、插座、绝缘胶布、螺丝、门锁、油漆等。
疫情防控材料:抗原试剂盒,口罩,乳胶手套,隔离服,防护服,酒精,洗手液,消毒液等。
附件4
宿州市市级行政单位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一、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1.台式电脑,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每人1台配置,另可适当配置单位公用台式电脑,台式电脑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价格不超过40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2.笔记本电脑,按处级以上干部每人1台配置;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作为公用,外勤单位可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总数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价格不超过50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3.打印机,以联网打印、共享使用为原则,根据需要选择配置A3、A4打印机及票据打印机,其中处级以上级干部每人可配置1台A4打印机,每间办公室可配置1台A4打印机。A3打印机价格不超过6000元,A4打印机价格不超过1500元,票据打印机价格不超过25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4.中高速复印机,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价格不超过120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5.传真机,处级以上干部每人可配置1台,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0%,价格不超过20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6.投影仪,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100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7.扫描仪,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价格不超过20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8.配置打复印、传真、扫描多功能一体机,数量标准比照打印机,价格不超过40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同时减少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的配置数量。
9.数码相机,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价格不超过30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10.电视机,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50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11.碎纸机,每个科室可配置1台,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价格不超过8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12.空调,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但已配备中央空调的原则上不再配置独立空调,分体式空调价格不超过3500元,柜式空调价格不超过7000元,原则上8年内不予更新。
二、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1.办公桌椅,按实有人数每人1套配置,其中处级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3500元,科级及以下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20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2.沙发(含茶几),每间办公室可配置1套沙发茶几,处级办公室沙发茶几总价不超过3500元,科级及以下办公室沙发茶几总价不超过20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3.桌前椅,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每张价格不超过3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4.书柜,每个办公室可配置2组书柜,每组价格不超过12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5.文件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价格不超过10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6.保密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价格不超过16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7.茶水柜,每个办公室可配置1个茶水柜,价格不超过8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8.会议桌,根据会议室大小配置,每平方米价格不超过4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9.会议椅,根据需要配备,每张价格不超过4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三、本标准为最高限制标准,不是必需配置标准。在配置具有时常办公设备功能的专业性设备时,要相应减少日常办公设备的数量。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标准限额内要优先选择低能耗设备,符合财政部公布的节能产品目录、环保目录的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