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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2-03 14:00阅读次数: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第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不得在家中及公共场合谈论档案内容。

第二条 档案入库时,库房负责人要认真清点案卷数量,做好登记工作。对于涉密档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发现不安全的因素,立即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发现失密、泄密事件,应及时上报,严肃查处。

第四条 本档案室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对外开放:

(1) 涉及党和国家及学院秘密的;

(2) 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

(3) 涉及个人隐私的;

(4) 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档案室,不得随意阅览、复制和摘录档案内容;档案利用者要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公开或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的内容。


第六条 销毁档案材料,要逐件登记造册,经档案鉴定小组审查,主管领导批准后,专人送到指定地点监销。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