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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05 08:26阅读次数:
 

关于开展2016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宿财资[2016]68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园区财政局: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15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国资委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的有效举措;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客观要求;是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推进厉行节约的具体体现。

  通过资产清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促进资产合理配置,为预算编制和审核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资产动态管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同时,开展资产清查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二、认真组织开展好本部门、本地区的资产清查

  本次资产清查以201512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201512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市县区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市外机构的资产清查由派出部门(单位)组织开展。

  本次资产清查于20163月-20169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市直部门、单位、各园区财政局应当于2016630日之前将清查结果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应当于2016731日之前将清查结果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按照《2016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附件1)和有关要求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开展资产清查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资产清查顺利完成

这次资产清查时间紧、任务重,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园区财政局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资产清查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地区的资产清查。各有关方面要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克服困难,狠抓落实,按期完成资产清查工作,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资产清查结束后,市财政局、国资委将组织对本次资产清查进行总结、通报。

                    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人民政府国资委

2016323

附件:1. 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 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

3. 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编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