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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专业带头人申报通知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1-09-09阅读次数:

 

关于做好省级专业带头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为加强优秀中青年专业带头人培养,加快建设一支适应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和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根据《关于做好2011年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专业带头人申报工作的通知》(皖教秘人〔2011〕9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将今年我院省级专业带头人申报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具有良好的师德素质和强烈的事业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勇于开拓,乐于奉献;为人正派,办事公正。近5年来,曾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或在学校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次一次以上。

2、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资历与工作经历。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48周岁(以当年1月1日计算)。同时,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5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和3年以上高职教育工作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高职教育工作经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双师”资格或“双师素质”。

3、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良好的教学效果。承担本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教学工作业绩突出,教学满意度高。近5年在学校年度教学考核中全部合格,其中2次以上获得优秀等次,或连续5次获得良好以上等次。

4、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突出的教学建设业绩。专业基础扎实、视野宽广,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课程体系、培养目标,以及本专业相关行业(或岗位群)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够追踪专业发展的前沿,积极开展教学建设与改革的研究和实践。近5年来,主持校级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前3名)参与省级以上教研教改项目研究,或重点(特色、精品、示范、教改试点)专业、精品课程、规划教材、实验实训基地等方面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果。

5、具有较强的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能力。注重对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标准的吸收、消化和推广。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近5年累计有1年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实践工作经历。面向行业企业实际需求和专业建设要求,作为主要参加人(前5名)在开展应用技术研究、技术攻关、生产工艺改进、产品开发、职业培训、技术服务、成果推广等横向合作项目中取得显著成绩。

6、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和团队建设能力。紧密联系部门、行业、企业,有效整合、利用校内外资源,促进专业发展和团队建设。组织管理能力较强,善于团结协作。能够围绕重点专业建设的目标要求,开展有效的团队建设和管理,并在团队中发挥业务指导和示范带动作用,形成较强的团队凝聚力和创造力。能够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与规律,紧密结合校企实际以及本专业改革发展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团队建设规划和专业教师职业能力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取得良好效果。

7、所在专业为院级以上重点 (特色、精品、示范、教改试点)专业。

二、申报指标

根据皖教秘人〔2011〕92号文件规定,我院申报省级专业带头人限额5人。已入选省部级及以上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不纳入申报范围。

三、申报材料

1、《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专业带头人申报表》一式三份(附电子档)。

2、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份(包括“双师”资格(素质)、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优秀、教学业绩、课表、论文、教材、论著、主持或参与教研科研教改项目、重点(特色、精品、示范、教改试点)专业、精品课程、实验实训基地等方面建设以及指导专业技能大赛等相关文件及其他支撑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1、申请人填写《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专业带头人申报表》(填好后请直接发送到szzyrsc@126.com),经所在单位审核、公示后,连同申请人所有申报材料,于9月25日前报送人事处,逾期不予受理。

2、人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学院组织专家评审,拟定推荐人选。

4、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五、申报事项

1、有关申报表格可到安徽教育人事网下载中心下载。《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专业带头人申报表》一栏中填写的“双师”资格(素质)、荣誉称号、学校年度考核优秀以及二、三、四、五栏填写的涉及具体业绩的内容,必须提供原件(或经有关单位审核盖章后的相应证明复印件)及复印件。否则,填写的有关内容不予认可。

2、各单位要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积极申报;指导申报人完成申报表第六项的填写,明确获得资助后拟开展的专业教学改革与建设、产学研合作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预期目标,制定其主要内容和具体计划;结合专业建设,完成申报表第七项培养计划的填写内容,为申报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方案,明确培养目标和任务,落实培养措施,积极为专业带头人的培养和发展创造必要条件,以期为专业建设和教学团队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3、人事处和有关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明确审核责任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属弄虚作假或审核把关不严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人 事 处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