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发电
发电单位 | 中共宿州市纪委办公室 | 签批盖章 | 王 琦 | |
等级 ·明电 | 宿纪办明电〔2018〕17号 | 宿机发 号 | ||
关于进一步推进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纪委,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巡视整改“回头看”第六督查组检查反馈意见,现就进一步推进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范围
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专项整治内容
重点对2018年以来仍然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包括:
1.市直单位违规经商办企业;
2.党政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包括经商办企业;
3.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4.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5.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7.党政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到企业任职,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
8.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的营利活动。
三、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31日)
自查阶段,各单位要组织认真填写《宿州市(单位)经商办企业自查情况报告表》《宿州市党政干部个人经商办企业自查情况报告表》《宿州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见附件2、3、4)。各单位对本单位及干部所填报的自查情况报告表要进行甄别核实,避免少报、漏报、瞒报。各单位要以清单形式(见附件5)将本单位人员自查情况及基本信息送工商部门,核实单位、人员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核实情况由工商部门记入清单相应栏目中,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各单位要根据核实情况,认真填写《宿州市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宿州市(单位)经商办企业自查情况报告表》《宿州市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后,连同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的单位人员自查报告表、工商登记信息、工商部门反馈意见清单、企业任职文件等材料于2018年5月31日前,报送至市纪委(径送523室)。没有违规行为的实行“零报告”;个人存在经商办企业行为,但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单位存在经商办企业情况且符合政策条件的,需要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及审批手续。
(二)整改(自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各单位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规定进行整改,该退股转股的要退股转股,该注销企业的要注销企业,要对照自查问题清单,在整改时限内,建立台帐,逐一销号。对整改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限期整改到位。2018年6月30日前,《宿州市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纠正处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以及整治工作总结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后,报送至市纪委(径送523室)。同时,各单位要深入分析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注重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三)抽查(2018年7月1日开始)
针对自查及整改情况,由市纪委牵头组织工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工作中存在少报、漏报、瞒报,整改工作中存在整改、问责、处理不到位等问题,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理,同时实行“一案双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问责。
四、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对这次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认真组织审核把关。市直各单位党组书记、局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凡存在故意少报、瞒报、漏报,或者工作敷衍,走过场,领导不重视的,将严肃追究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各单位及其党员干部要如实填报有关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要求及时自查纠正,整改到位。在专项整治期间,对主动向组织如实报告问题、及时彻底纠正的,可以视情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对心存侥幸、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报而不实或核实把关不严、不认真负责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责一起,从严从重处理。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各县区纪委参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方案,整治情况(包括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处理情况)于2018年7月25日前报送市纪委(径送523室)。
联系人:王锐 联系电话:3040918
附件:1.关于严禁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相关文件规定
2.宿州市(单位)经商办企业自查情况报告表
3.宿州市党员干部个人经商办企业自查报告表
4.宿州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
5.宿州市***(单位)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清单
6.宿州市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
7.宿州市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纠正处理情况汇总表
中共宿州市纪委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附件1:
关于严禁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相关文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第6号)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7.《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
8.《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