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健康体检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院学生健康体检档案管理,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院对学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益,明确学院在学生健康体检管理方面的责任,深化学院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学生在校期间的健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的国家法律、教育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依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的学生范围: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院学生处负责制定体检服务细则,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建立相关部门协调管理机制。
第五条 体检分为新生入学体检、毕业体检。新生入学体检、毕业体检是常规健康体检。学院按教育部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常规健康体检后,应建立体检健康档案。
第六条 新生入学体检时间为入学后第一学期;毕业生体检由学院根据毕业生离校工作统一安排。
第七条 学生体检的内容包括:五官科、外科、内科,具体有肝功能、胸透、血压、心肺、肝脾、脊柱、四肢、视力、身高、体重、肺活量、胸围等。
第八条 新生入学体检中发现异常时,学院应当在有效时间内进行复核,经学院定点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习将疾病诊断及处理建议提交给教务处,教务处根据规定办理休学,其中体检所涉及的与学籍管理的有关异常健康情况,学生处、教务处必须如实上报有关部门,不得拖延、漏报、瞞报。
第九条 学生毕业体检后,学生健康体检表交学生处,按规定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应当建立在校学生个人健康档案,以写实的形式记录学生在校期间体能测试,重大疾病,因病休学、复学情况,体检资料等内容。
第十一条 学生体检后,学院及时汇总、上报体检数据给上级主管部门,并对学生存在健康问题进行分析,制定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