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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08 08:00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我院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客观、公正,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院陈述理由,并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在校高职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学生)和在我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必须根据“诚实可信、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主任,纪检监察室、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总务处、团委、各系部负责人、学院法律顾问、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各一人任成员。

第七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违纪学生对本人处理的申诉;

(二)对违纪学生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

(三)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四)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

(五)对需要变更处理决定的,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第八条 违纪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安徽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间未提出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学院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必须在收到决定或者看到公告之日起 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必须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原处理决定的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该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由、依据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安徽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决定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负责处理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相关部门应主动配合。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决定:

(一)原来处理决定正确,应维持原决定;

(二)原来处理决定依据不足,处分不当的,应作出变更决定或建议。对变更原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开除学籍或退学处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变更原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决定,以及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变更原开除学籍或退学处理决定的,均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后必须由本人亲自签收。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限内,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