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肃清明节期间纪律规定廉洁过节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防止“四风”反弹,现就加强我市清明节期间作风建设工作,重申并提出以下要求:
1、严禁使用公车或利用职务之便向下属和管理服务单位借用车辆进行私人扫墓、祭祀、游玩、探亲访友等活动;
2、严禁使用公款为回乡探亲、祭祀扫墓的党员领导干部提供餐饮住宿等接待安排;
3、严禁借祭扫之机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单位、个人的款物;
4、严禁利用工作时间进行祭扫;
5、严禁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6、严禁使用公款或指使下属安排到风景名胜区旅游,或在祭扫期间接受基层单位宴请、住宿等;
7、严禁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
8、严禁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
各地各单位要牢牢扭住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这个牛鼻子,层层传导压力,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要正确把握和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不因“事小”而免处,不因“责轻”而免责,切实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顶风违纪行为,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要黑下脸来找典型,或批评诫勉,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释放出强烈信号,以严明的纪律切实维护中央八项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地各单位清明节期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情况,请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前报市纪委监察局(以电子档形式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邮箱:jwdfssz@163.com)。
举报电话:3023777。
中共宿州纪律检查委员
宿 州 市 监 察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