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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学生实习及推荐就业过程中收受企业(单位)“好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31 15:56阅读次数:

关于严禁在学生实习及推荐就业过程中

收受企业(单位)“好处”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规范教职员工从业从教行为,维护学生和企业利益,加强党风廉洁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教育部等五部委印发的《职业学校实习管理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学院要求招生就业处、实验实训中心、各教学系(部)以及与学生实习、就业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职能部门的教职工尤其是党员、干部,在安排学生实习、推荐就业过程中,严禁收受学生实习、就业企业(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旅游、健身休闲、吃请等好处,严禁截留、挪用、克扣或变相截留、挪用、克扣学生劳务收入。要认真检查本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推荐就业过程中,有没有上述情况发生,并将自查情况于2018年5月30前经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纪检监察室;按照“立行立改、彻底改、改彻底”的要求,及时整改存在问题。招生就业处、实验实训中心作为学生就业、实习主管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各环节管理,严防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要求各单位、全体教职员工认真落实立德树人职责,夯实“一岗双责”,做清正廉洁模范。要求各基层党组织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规范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切实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特此通知。

中共宿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