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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责任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03-02 15:31阅读次数: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责任事故界定与处理办(修订)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广大教育工作者的职业责任感,促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由于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和事件。教学责任事故依不良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和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1、不遵守作息时间,无故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者

2、未经申请、批准,自行停课、调课(含出差)者;

3、讲授内容出现明显错误未能及时改正,或擅自离开课堂、实验、实习场所者;

4、考前暗示考试范围或出错考题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题,或违反考试及监考规则、造成学生考试成绩不真实者;

5、不按时提交试卷,或试题严重出错,印刷前无校对,印刷后未检查及时纠错者;

6、监考教师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导致有3个以上个学生对考试的公平性提出异议或巡考人员在本场考试发现有2人以上作弊者;

7、未按评分标准和规定评定成绩;

8、考试结束后,超过10天不报成绩或不上网登记成绩者;

9、对学生违反考试规定进行庇护或说情,造成一定影响者;

10、教学组织与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失达500元以下或学生受轻伤者;上课期间,教师接打(玩)手机者;

11、教师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责任事故:

1、不遵守作息时间,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者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或无调课、代课手续缺课8课时以上者;

3、教学无教材、无计划、无教案,不备课、不按课程标准与教学组织设计组织教学,教学效果极差,学生反映强烈者

4、考试前向学生或其他人员泄题者;

5、未按评分标准和规定评定成绩,造成一定后果者;

6、考试结束后,15天以上不报(或不上网登记)成绩者;

7、考试时试卷及其他有关工作未准备好的责任人员或监考教师缺位,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者;

8、由于组织教学不力,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重大损失金额达500-9000元者;

9、一学期内,累计出现三次一般教学责任事故者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1、在教学中,有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等政治性言论,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2、由于教学组织不当,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失金额达9000元以上者;

3、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者

第五条  发生二、三、四条未列出的其他教学责任事故,亦应酌情处理。

第六条  对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办法:

1、发生教学责任事故后,主要或直接责任者应向系(部)及教务处及时书面报告和书面检查;

2、对发生一般责任事故者,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给予公开批评,本人应写出深刻检讨,并交教务处备案1份;

3、出现严重教学责任事故者,在其作出书面检查后,给予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当年不得晋升职称;

4、出现重大教学责任事故,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者,年终考核不合格,年不得晋升职称,赔偿教学仪器设备损失,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对于坚持错误,态度恶劣或屡禁不止者,视情节轻重,另行处理,直至调离现任岗位

第七条  教学责任事故界定与处理程序。

1、一般和严重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学督导室界定;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由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界定;

2、对隐瞒不报教学责任事故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追究责任

3、上述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处依据界定结果送人事处,由人事处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