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院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助〔2009〕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范围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成立由分管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系部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推荐工作。
第六条 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和团支书、班长、学生代表组成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人数要占班级人数的10%以上,且为单数,具体负责本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议工作。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学生手册》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综合排名为前40%(含40%)。如有特殊情况区别对待、特别处理。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资格: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学院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
(二) 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三) 有其他不良行为表现,学院有关部门认定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的。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下达各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系部推荐。各系部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按本办法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推荐,确定建议名单后向本系师生公示。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如无异议,按照学院分配的名额报送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评审。各系部同时上报《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第十二条 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审查。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认真审查各系部上报结果,并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学院审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成立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由学院有关部门和学生资助部门负责人以及系部领导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组依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我院评审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向学院领导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学院领导集体进行审定,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泛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上报。学院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上报安徽省教育厅进行审批。我院接到教育厅批复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送至宿州市财政局,由宿州市财政局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以银行卡通过国库支付中心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学院向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评审办法、评审程序进行评审,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学生处、各系部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切实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规校纪、学期综合评价、家庭经济状况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要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激励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六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若已领取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由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