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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效能督查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10 17:09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深化作风效能建设,狠抓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共宿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效能建设升级版的意见》以及我院《关于深化效能建设活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组织

效能督查工作由效能督查办公室(简称“效能办”,由学院另文成立)负责组织实施。效能办设在纪检监察室,学院分管领导兼任效能办主任、纪检监察室负责同志兼任效能办副主任,党政办公室、组织宣传人事处、纪检监察室等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

二、督查形式

效能办本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有督必报、凡督必果,实事求是、务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常态化督查工作。效能督查一般每周不少于两次,采取日常督查与专项督查、定期督查与不定期督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效能办负责督查内容确定、督查过程记录、督查结果通报、督促问题整改、督查资料归档等具体工作。

三、督查内容

依据中共宿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效能建设升级版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主要对教职员工落实效能建设责任的情况、遵守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对效能建设存在问题整改的情况等进行督查,将履行工作职责、服务师生员工、遵守工作纪律等作为督查的重点。

(一)关于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督查

督查过程中,发现教职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情节较重或对通报问题不整改、整改不彻底不到位的,由学院党委或纪委负责人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或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其他组织处理,或者政务处分、党纪处分。

1、对上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学院作出的决策部署、工作安排落实不及时,贻误工作的;对学院专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影响效能的。

2、擅自制定、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度等,导致我院相关单位、师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3、违反规定擅自决策、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4、违反党务、校务公开有关规定,拒不公开党务、校务,损害我院相关单位、师生合法权益的。

5、对师生反映的事项和问题不按规定给予答复或处理,甚至故意刁难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的。

7、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效能问题失察失管、不认真调查处理或者在调查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8、对上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交办、转办的事项拖延推诿不办、缓办的。

9、对照岗位职责,有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影响工作效能的行为。

(二)关于服务师生员工情况的督查

督查过程中,发现教职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情节较重或对通报问题不整改、整改不彻底不到位的,由学院党委或纪委负责人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或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其他组织处理,或者政务处分、党纪处分。

1、接受或者向管理对象、服务对象索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接受其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2、向管理对象、服务对象违规收费、罚款、摊派,或者变相违规收费、罚款、摊派的。

3、强制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的。

4、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服务态度冷硬,办公环境脏差凌乱等有损学院形象的。

5、作风飘浮、办事拖拉、不作为、慢作为等有损学院形象的。

6、对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重大事项不请示报告或者不及时请示报告,擅自处理,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的。

7、其他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不好、服务质量不高的情形。

(三)关于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的督查

督查过程中,发现教职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按照学院请销假、绩效工资考核与分配等相关制度规定,扣发绩效工资;情节较重或对通报问题不整改、整改不彻底不到位的,由学院党委或纪委负责人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或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其他组织处理,或者政务处分、党纪处分。

迟到、早退、旷工、旷课,依据学院请销假、绩效工资考核与分配等相关制度规定界定。一个月内(按连续30天计)迟到、早退累计5次及以上的,或旷工、旷课累计3天(次)及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1、对学院召开的会议、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参加人员不遵守纪律、要求,有迟到(15分钟以上)、早退(15分钟以上)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让他人代替参加等现象的。

2、无故旷工、旷课,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3、上、下班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的(因本职工作以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30分钟以上的,界定为擅离职守)。教师上课迟到、早退的,按照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进行界定和处理。

4、工作时间从事网上炒股、玩游戏、购物等与本职工作无关事项的。

5、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的。

6、违反“宿州文明二十条”、“宿州市市民文明公约”、“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有损学院形象的。

7、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四、督查发现问题整改

效能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进行整改。效能办要及时发布督查通报,下发问题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各主管部门(单位)、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积极认领问题、限期整改问题。

五、督查结果运用

教职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服务师生员工、遵守工作纪律等过程中出现效能问题被通报,情节较重或对通报问题不整改、整改不彻底不到位的,由学院党委或纪委负责人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或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较坏或者一个年度内被通报3次及以上的,学院将给其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其他组织处理,或者政务处分、党纪处分。

受到提醒谈话、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处理的教职工,须写出深刻书面检讨,除按学院绩效工资考核与分配制度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外,自受到提醒谈话、批评教育处理之日起,半年内不得评优评先;自受到通报批评处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受到其他组织处理以及政务处分、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因效能问题被市直部门,市及以上党委、政府、职能部门通报或通报批评的,自受到通报或通报批评之日起,直接责任人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政务处分、党纪处分。

六、相关说明

本办法由学院效能办(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中共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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