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代码:12812
网站首页| 学报| 教学管理平台| 访客系统| 加入收藏

财务公开

announcement

首页>财务公开>关于在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进一步开展“小金库”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在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进一步开展“小金库”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05-05 20:15阅读次数:

关于在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进一步开展“小金库”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巩固全市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成果,根据省委、市委统一部署,结合前一阶段单位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就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进一步开展“小金库”专项整治工作,完善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强化落实“两个责任”,严格执行“六项纪律”,强化问题导向,以深化专项整治为契机,加大清理排查和整顿规范力度,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整治范围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各单位),包括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含“市属企业”)等,均继续纳入此次专项整治范围。

(二)专项整治内容

根据《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9号),截至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填报日,市直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类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整治内容。“小金库”专项整治的内容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设立的小金库

三、专项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与省同步要求,在已经完成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延伸重点检查阶段,调整增加问题交办与整改、建章立制与回头看两个阶段,至8月底前基本结束。

(一)重点检查阶段(41日至531日)

重点检查阶段延伸至5月底,结合前一阶段重点检查情况,市财政局会同纪检、组织、审计等有关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由全面检查转向对有群众举报线索,以前巡视巡查、财政和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小金库尚未整改落实的单位,以及小金库问题频发和易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市财政局继续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财政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小金库”专项整治工作举报电话、邮政信箱及电子信箱,受理社会各界和群众举报,并严格按照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的要求,对所有举报线索进行查处。

(二)问题交办与整改阶段(61日至731日)

市联合检查组针对“小金库”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交办处理。市财政局对一经查实的“小金库”资金一律收缴财政,发放给个人的一律予以追缴,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对涉及“小金库”的单位根据情节进行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市直各单位对检查组交办的问题建立整改方案上报专项整治协调小组,并在本单位的公共场所予以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七天。

(三)建章立制与回头看阶段(81日至831日)

市直各单位要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市直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将“小金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于831日前报市四个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经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小金库”专项整治工作在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等相关单位配合实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周勇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专项整治期间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相关问题的处理。

(二)压实工作责任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小金库”专项整治工作,并负责有关“小金库”问题的政策解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小金库”专项整治相关工作。市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把机关和所属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作为开展“两学一做”专题教育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

(三)严肃执纪问责

市直各单位要对照已经签订的《防范和杜绝“小金库”承诺书》再次对照财经制度认真自查,及时自觉纠正。凡自查自纠“小金库”问题为“零”的部门、单位,如果在重点检查或巡视、审计监督中发现设立“小金库”的,一律严肃追责、从重处理。同时,依据《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9号)等规定,纪检、组织等单位要对相关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完善长效机制

市直各单位要结合专项整治进一步增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自觉性,把预算防控、资产管控、账户监管、信息公开和承诺考核等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落到实处。纪检、组织、财政、审计、金融等部门要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综合治理,常抓不懈,真正落实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