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专项资金结余结转调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着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按照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结余结转调查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清理内容及范围
纳入调查清理的专项资金是指上级(含中央、省、市)补助至预算单位的项目资金,资金来源具体包括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调查清理范围包括院属单位,调查清理截止到
二、调查清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调查清理总体上坚持按照“明确政策、确保重点、逐项调查清理、分类处置”的办法进行。
(一)需调查清理的专项资金结余
1、完工项目的结余(基建财务管理另有文件规定除外);
2、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而导致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
3、项目支出进度超过项目目标完成周期期限一年以上而形成的结余;
4、滞留账上超过三年以上未动用的专项资金结余;
5、项目目标已经实现或已经到期,以及支持方向与区委、区政府工作目标相偏离而需取消的项目资金。
6、对暂存款和暂付款要全面清理,及时做好清算工作。
(二)专项资金结余结转的处置办法
1、明确需继续使用的正常项目结转保持不变;
2、按规定需专款专用的专项资金及有明确支出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专项资金,在同类资金中整合调剂;对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论其管理部门是一个还是多个,统一进行项目归并;
3、对项目已结束、政策变化及滞留时间长的其他专项资金结余,由财务处统筹安排。
三、调查清理步骤
调查时间截至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结余资金调查清理工作,要对本部门、单位结余结转资金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调查清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对各项结余资金提出调查清理意见。
(二)及时报送资料。各单位在调查清理结束后,认真填写专项资金结余调查清理情况表,做到与账务、报表数据相符。对隐瞒、漏报行为将以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进行处理。
201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