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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及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30 07:59阅读次数:
 

关于20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及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各位教职工:

现将20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及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

(一)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2020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201912月份对2020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申报。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申报的,2020年一月起将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申报完毕后,将继续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二)操作步骤

  打开并自动更新个人所得税APP,点击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2019年已填过专项附加扣除

  2019年已填过专项附加扣除点击确认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系统跳出提示,点击确定”,核对信息;如有修改,可以点击进入修改,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系统再次提醒,点击确认。此时,2020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完成。如果需查看记录,可以点击查询”——我的记录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切换年度查看。

2.2020年在2019年的基础上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

  2020年在2019年的基础上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比如20201月购房开始还贷,首次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需要填写住房贷款利息信息。先按情形1操作后,增加以下步骤:

 3. 2020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

  2020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比照2019年专项附加扣除填写,扣除年度选择“2020”。(可参考财务处网站20181229 关于自行自行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二、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准备工作

  请各位教职工自行检查核对2019年度工资系统中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信息是否与本人实际相符,如不相符可于202031日至6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具体汇算清缴办法等待税务机关进一步文件通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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