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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0-01-07 09:59阅读次数: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成教处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核查学生档案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其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成教处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成教处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交纳学费后方能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试课程的考核由成教处统一安排;考查课、实践教学环节、选修课程考核由教学系(部)安排,报成教处备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包括口试、笔试(开卷、闭卷)、实践操作、论文(设计)答辩等。考试课程的考核一般应采取闭卷考试,其他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任课教师提出,经教研室研究确定,系主任审核,报成教处批准。

第八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选修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按五级制记分,分别记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分)。

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并在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九条  课程考核总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含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践环节、期中考试、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其中,平时考核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20%。

    第十条  课程考试前,学生必须取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课程的正常考试,成绩记零分,并视具体情节参加补考或重修后的考试。

一、凡本课程平时作业、实验报告未完成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凡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课程计划学时数的1/3者;

三、作业、实验或平时成绩评定为不及格者。

四、无故不参加考试的学生视为旷考,只允许在毕业前补考一次。

五、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考试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成教处批准,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如下规定,申请免修部分课程。

一、专科学生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与所学专业规定相同的同类专业课程单科合格证书,可免修所学专业中的相同课程。免修的学时数不得超过教学计划中规定总学时的20%。

二、二学历学生原所学专业中的基础课(高等数学、英语、哲学、政治经济学、计算机基础等)可申请免修。免修的学时数不得超过教学计划中规定总学时的20%。

三、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等不得免修。

四、申请免修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开学后一次性办理。由学生提出申请,将毕业证书原件和毕业证书复印件以及原专业学习成绩单(加盖原学校或原单位印章),并填写免修申请表,由成教处审批。逾期不予补办。

    第十三条  学生如因急病、急事或因公出差等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在考试前书面向成教处申请缓考,出具有关证明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审批后,学生可参加下学期相同课程的考试。考试后出具的证明无效。缓考课程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及格者可以给予一次补考。补考一般不予缓考,特殊原因需缓考者需在考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成教处审批。

    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旷考论处。

第十四条  凡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在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不予正常补考。

对于考试违纪或者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0”

分记载,在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考试作弊的学生,不予正常补考,并按照《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论文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除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不予正常补考的学生,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成教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五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六条  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实验报告,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缺交作业和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布置总量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生补齐作业或实验报告后方可参加一次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按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成教处学生请假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面授期间统一安排补考。   

(二)学年补考结束后,凡不及格课程(上学年的不及格门数和缺旷考门数)在三门及以下者,准予升级;

(三)学年补考结束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四门及以上者,应予留级。

第二十一条 留级学生已取得及格成绩的课程,可以免修免考。留级的学生,因本专业未继续招生,可留至相近专业或退学。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经录取原则上不再办理转专业手续。因工作等原因确需转专业或转学的,本人须向成教处提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由成教处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二十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应持单位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双方(转出校与转入校)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二)正在试读、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应予退学的学生;

    (四)跨文、理科或学科跨度较大的学生;

(五)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必须在每学年开始前办理。二年级及以后各年级的学生一般不办理转专业及转学手续。

被批准转专业、转学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复学、保留学籍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最长不得超过其学制两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等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二以上的。

(三)根据考勤,一学期旷课达到本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成教处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不得复学。学生休学,一般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成教处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向成教处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处诊断证明,经成教处审查批准,方可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学院报省教育厅备案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因招生人数过少无法开班时,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在四门及四门以上者;旷考达四门及四门以上者:

(二)一学期不参加面授且未办理请假手续或累计四次不参加面授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三)无故不按期交费注册者: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两年无班可复者;

(五)经复学审查不合格不能复学者;

(六)有伤病经过医院确诊,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申请退学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成教处批准。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按本条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家庭或学生本人工作单位,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其内容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态度、思想意识、, , 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德智体各方面。

    第三十五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所修课程(含独立考核的实践环节)经毕业前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不及格课程有四门及以上者,作留级处理。毕业班留级生跟同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

(二)不及格课程有三门以下(含三门)者,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允许在结业后申请两次课程补考(补做),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安徽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试行。宿州职业技术学院以往所发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