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文件
宿职院学发〔2012〕21号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医保报销程序说明
一、住院报销
1、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大学生,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在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医院住院治疗。
2、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大学生持卡结算时只需支付属于个人自付部分;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院与市医保中心结算。
3、大学生因病需转外地治疗的,需由本市二级及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登记表》,经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后,方可转外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支付后,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住院病历、《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登记表》、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按本市内同级别医院住院政策规定报销。
4、在寒暑假、因病休学或实习期间,大学生因病需在宿州市区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要在3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市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可选择相关居住地、实习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持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住院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及所在高校的相关证明,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5、大学生因急症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在3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市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住院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6、大学生因急诊以及在异地就医或转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可在治疗结束后的30天内,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
二、门诊报销
1、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拨给我院包干使用,并对门诊统筹资金实行协议管理。参保大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由我院按规定报销。
2、在校期间(寒暑假和校外实习期间除外),学生必须首先在院医务室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治疗项目的一次性医疗费用70元以下按90%的比例报销,70元到300元之间按85%的比例报销,300以上按80%的比例报销,每生每学期最高门诊报销额不超过350元。
3、报销程序
(1)参保同学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需提供病历、原始发票以及检查报告等所需材料;参保同学到院医务室就医,需提供发票,重大疾病需提供病历;
(2)参保同学持有关票据到学院负责门诊审核医生李晓意处签字审核;
(3)参保同学将有关票据交由系部辅导员汇总;
(4)系部辅导员将本系部有关票据统一交学生处汇总,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5)我院医保报销时间原则上每学期一次。上半年五月底、下半年年底。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
1、宿州市“三个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以外的;
2、未经登记备案在异地就医的;
3、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导致的;
4、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
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等发生的;
6、其它应当由赔偿责任者支付的。
大学生可通过登陆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http://www.szld.gov.cn/)查询相关政策规定,也可拨打咨询热线12333咨询相关问题。市医保中心联系电话:0557-3066909;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0557-3603547。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