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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09-10-19阅读次数: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安全稳定是全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青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各级领导、教师和学生工作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学生安全稳定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居安思危,认清形势,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全力以赴把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抓早、抓细、抓紧、抓实、抓好,防范于未然。
  第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习、生活场所的安全秩序和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学生应遵守的安全纪律
    第四条  学生对国家、社会、学院工作和有关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应该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反映,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罢课、游行、静坐活动;不得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张贴大小字报。学生在涉外活动中要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五条  学生不得在社会营业场所(舞厅、茶座、酒吧、夜总会等)当“三陪”(陪吃、陪跳、陪唱)。严禁观看、下载、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图片,不得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各种违法违纪活动。
  第六条  学生不得私自收藏使用管制刀具和危险物品,严禁携带、藏匿、制贩、传送、注射、吸食毒品、严禁盗窃、酗酒、打麻将、赌博,严禁打架斗殴、打砸抢、敲诈勒索、聚众闹事,学生必须遵守在学期间禁烟禁酒规定。
  第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防火、防盗规定,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棒等高功率电器和动火、动电。
  第八条  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出走,住校生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人和擅自在校外过夜。
  第九条  学生离校回家和返校途中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任何学生不得擅自到非游泳场所野泳和岸边戏水,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章  教育管理措施
第十条  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班主任要人员到位、工作到位;要遵循学生工作规律,切实做好新生、老生和毕业生的思想教育教育学生爱国爱校,自觉维护学校安定稳定。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特殊学生的思想工作。班主任和辅导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患病学生、有特殊心理问题学生、感情受挫折学生和犯错误学生要主动关心,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他们及时走出思想误区,促进他们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班主任和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宿舍开展安全稳定调研、检查,对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及时把握学生思想动态和考勤情况,畅通学生信息渠道,妥善处理学生反映的各种问题,做好节假日和敏感时期的学生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三条  各系要建立“措施有力,责任明确,信息畅通,防范严密,处置迅速,师生共防”的学生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做到“领导、组织、人员、职责、措施”五到位。深入了解和及时反馈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学生遵守安全纪律情况,确保学校安定稳定。
  第十四条  加强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各系要健全落实安全保卫制度,在系、年级、班级和宿舍设立安全员。严格执行门卫查验、值班巡查、自习组织、请销假、就寝检查和寝室长报告等制度措施。学院后勤保卫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第十五条  加强对各种大型社会活动的管理,各部门组织学生进行校外实训、社会实践、外出参观、春游等大型活动,要严格实行学生集体活动审批制度。20人以上集体组织外出活动,由系拟订活动方案,报学生处批准,活动中系辅导员或教师带队;50人以上集体组织的外出活动,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系领导带队,并有足够辅导员、班主任或教师参加。负责学生外出审批的各级领导要对学生活动方案进行详细了解,对活动可行性和必要性、交通工作、安全系数等进行充分论证和检查。条件不具备时不能审批。经学生处批准的集体外出活动审批后报送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跨系组织的大型校外活动,由学生处或团委牵头组织,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对组织的各种外出的集体活动,主办单位在上报方案时,要附有安全防范措施的报告,对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不予批准。
第四章  相关责任和处置办法
第十六条 学院发生学生安全事故,严格执行教育部2002年6月25日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根据我院实际,在学生管理工作中,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是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生处、保卫处是学院学生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学生处处长、保卫处处长是学院学生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系主任、总支书记是本系学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辅导员和班主任是系学生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学生各项教学和社会活动工作中,组织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学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生处、保卫处要对学生安全工作进行及时的教育、指导、检查、督促,学生处对报经审批和备案的相关学生活动负相关管理责任,主管院领导对所审批的学生活动负有相关领导责任。责任人要以对学院和学生的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来抓安全工作,确保学生安全。学生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学生工作评估考核体系和学生工作干部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凡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和班级,一律取消本年度评比各项工作先进的资格。对因玩忽职守、安全意识淡薄而酿成较大安全事故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要完善奖惩机制,追究有关人员因安全意识不强、思想教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对在学生安全稳定工作中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二章中内容的学生,学院将根据《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严肃处理。对擅自离校15天不归且未说明理由者,学院将张榜公布,并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十九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经市级医院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予以退学,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园内发现刑事、治安案件、交通、灾害、意外伤亡等事故和各类政治性事端时,应迅速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院保卫处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系、学生处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学生工作系统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制度,防止瞒报、迟报、误报、漏报。对于紧急、重要信息,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地汇报,出现漏报、迟报、瞒报等现象,将视情节、影响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系和学生处应建立学生安全稳定工作信息网络。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畅通信息反馈渠道,依靠学生党团员及学生干部形成覆盖全面的信息网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潜在的不安定因素。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力争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准确了解、上报情况,采取妥善措施控制事态,将事故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五章  学生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突发事件是指:具有突发性的正在造成或者即将造成学生人身伤害、财产重大损失等后果的事件。
  第二十四条  学生突发事件的范围:
  1. 突发学生群体性事件:包括由于内部原因和社会因素引发的学生群体性上防、集体罢餐、罢课、聚众闹事等。
  2. 突发学生治安事件:包括涉及学生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大规模群殴以及学生意外死亡、自杀、走失等治案事件;由学生造成的火灾、交通事故等安全事故。
  3.突发学生伤害事故:包括涉及学生因火灾、交通事故、中毒、溺水、体育运动意外等事故。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的防范
1. 落实责任。高度重视学生突发事件的预防,提高防范意识。辅导员、班主任及系领导要共同做好学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
    2. 加强管理。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学生之中,及时掌握和了解学生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及时采取措施,防患未然。
  3. 信息畅通。强化信息意识,广开信息渠道,建立以班级、学生宿舍为单位的信息网络,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要立即上报,坚决杜绝信息滞后的情况出现。
  第二十六条  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1. 凡我院师生在日常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上前制止,消除隐患化解矛盾,严防恶性事件发生。按照学院的要求,认真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和有关信息的报送工作。
  2. 发生本章第二十四条所指的突发事件时,应当遵照以下流程执行:
  (1)遵循就近原则,所有目击的教职员工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现场职级最高的教职工应当立即组织教职工、保卫人员、医务室人员进行施救,情况紧急可直接拨打救援电话请求施救。如发生学生斗殴的,应当指挥在场教职工将参与斗殴的学生分开,稳定学生情绪;如发生盗窃等事后难以取证的情况,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
  (3)发生上述情况应立即上报院、系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接到应急情报应当按照相关应急处理程序规定组织处理,并根据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或者请求救援机构施救。
  (4)事件发生后,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和各系辅导员、班主任应当组织人员对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通报上级领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中的学生指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2005年10月8日印发的《学生安全管理规定》自行废止。由学生处、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