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党委、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三十条规定精神,扎实推进中央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关于在全市开展“酒桌办公”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禁止在公务活动中饮酒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全市各级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
二、具体规定
1、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饮酒。
2、严禁工作日早、中餐饮酒。
3、严禁在节假日、休息日值班期间饮酒。
4、严禁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5、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6、严禁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7、严禁向下级单位、其他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转嫁招待费用。
8、严禁同城单位、上下级之间相互公款宴请。
9、严禁所有与公务接待无关的公款宴请及其他需要治理的“酒桌办公”问题。
具体规定中第1条、第2条、第3条不包括外事、招商活动。本通知所称的饮酒,包括饮用白酒、红酒、黄酒、啤酒和含酒精类饮料等。
三、问责处理
凡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从严追究组织者及参与者的责任,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实行“一案双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力的地区和单位,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一律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所有查处的“酒桌办公”问题在全市范围内点名道姓公开曝光。
四、有关要求
1、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把贯彻执行本通知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确保令行禁止。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并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确保制度落到实处。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公务接待办法,强化“三公经费”管理,定期公示“三公经费”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2、实行外事、招商活动用酒备案制。有关单位应提前1个工作日,如实填写《宿州市外事、招商活动用酒备案表》,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提前1日备案的,应在当日或事后1个工作日备案。市直单位送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县(区)、园区、乡镇送同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备案。
3、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中酒类开支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4、鼓励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广大干部群众监督举报“酒桌办公”违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加大执纪监督问责力度,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加强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铁面执纪、严格问责,对顶风违纪者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举报电话设在市纪委监察局:0557—3040918。
附件:《宿州市外事、招商活动用酒备案表》
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